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州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由州委、州政府命名表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吉林省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第三条州委、州政府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宣传、财经、工会、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州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劳模评管委),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州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设在州总工会。第四条劳动模范称号的授予,采取集中命名和个别命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州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集中命名表彰一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特等劳动模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集体”。对特殊贡献者,可即时授予。省劳动模范和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的授予,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五条召开州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前,州劳模评管委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评选表彰方案,报州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六条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坚持自下而上推荐的原则,即基层民主推荐,县级党政审查,州劳模评管委审核,州委、州政府审批。评选省、全国劳动模范经州委、州政府审定后逐级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申报。第七条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州委、州政府对授予州劳动模范集体的单位颁发奖牌,对命名授予州特等劳动模范、州劳动模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金额由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省、全国劳动模范的奖励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八条1998年6月30日前获全国、省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的特殊贡献待遇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执行。1998年7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除享受一次性奖励外,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一次性企业年金,标准为州劳模4000元,省劳模5000元,全国劳模6000元,退休时按有关政策领取。缴纳企业年金所需经费在单位成本列支。第九条为劳动模范发放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和慰问金(以下简称劳模“三金”)。所需资金由州及县(市)财政负责。发放标准由州及县(市)劳模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和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并作出年度专项预算,报本级政府财政审核拨付。劳模“三金”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困难劳模的确定,由劳模所在单位的党委、行政、工会提出意见,由所在地的总工会审核,报同级劳模管理机构确认。困难劳模的确定要做到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确保职工劳动模范就业。企事业单位在改组改制、兼并破产或者减员增效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涉及职工全部下岗的`,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在系统内或者通过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优先安排转岗。第十二条劳模所在单位应该创造条件为劳动模范办理医疗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劳动模范的住院医疗开支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县(市)、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三条州以上劳动模范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没有工作单位的或农业劳动模范,体检费用由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解决。第十四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为劳动模范的学习和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参加进修、培训和疗养、休养,发生费用由所在单位列支。在评定职称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劳动模范。第十五条职工劳动模范的家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六条劳动模范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工会为主,县(市)、州总工会建立劳模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劳动模范调离、提职、离退休、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工会,并按劳模级别逐级上报。第十七条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劳动模范要严以律已,自尊自爱,珍惜和保持荣誉,为广大劳动群众树立名符其实的学习典范。第十八条各级党政、劳模管理部门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建立劳模业绩动态考评制度。州劳模评管委每两年对劳动模范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劳动模范管理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二十条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劳模评管委报请命名机关予以撤销其劳动模范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终止享受有关待遇:(一)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三)伪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五)连续两次测评群众满意率在50%以下的;(六)其他需要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的。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