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初稿)2010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五条)1第二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第六至第二十条)5第三章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的启动和保障(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四条)12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保障(第二十五至第三十二条)……15第三节全面的集体协商(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六条)18第四节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二条)21第五节集体合同的签订、效力和履行(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八条)………25第六节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第四十九至第五十六条)29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33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三至第六十五条)36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促进政府、工会和企业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规范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法规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整体结构和条款设计起定位性关键作用。本条明确本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推进行业工会与企业的行业代表组织、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机制,协调双方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二条【术语解释】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的,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的机制。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是指工会组织职工与企业或者企业的行业代表组织就协调劳动关系、确定与劳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说明: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的术语解释。法律依据:《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三条【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与工会、企业联合组织建立和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适用本条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区域性工会和企业,职工和企业开展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工作,适用本条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职工开展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和集体协商工作。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四条【原则】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三)平等协商的原则;(四)合法、公平、及时原则。说明:本条是关于开展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工作原则的规定。立法依据:本条是创设性规定,无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参考《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广东省《关于印发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劳社【2002】158号)、《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工作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原则;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平等协商原则。”)。在实践中制定本条规范确有需要,本条内容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第五条【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规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行交由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和政府部门在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工作中责任的规定。政府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责无旁贷,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劳动标准等事项事先交由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进行充分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政府更好的发挥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宏观调节作用。立法依据:《工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第六条【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工作方式】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通过召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开展工作。镇应当逐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通过召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开展工作。说明: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工作方式的规定。立法依据:《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参考《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一、三方会议的组成:三方会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第七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职责】市、区(县级市)和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职责主要是:(一)按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原则,为政府决策服务,研究分析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协商;(三)促进、监督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对其制定、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五)对劳动关系双方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六)对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三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进行协商。说明: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职责的规定。立法依据:本条是创设性规定,无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参考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二、职责任务:(一)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全国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三)对制定并监督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五)对跨地区或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参考《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关于建立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穗劳社关〔2002〕5号),“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原则,为政府决策服务,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我市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对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对区、县级市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企业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本条内容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第八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方工作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定期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工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表达劳动者的要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企业联合会应当积极联系工商联或者其他企业代表团体和组织,督促、约束企业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说明:本条是关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方责任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切实发挥各方作用,能够更好的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立法依据:《工会法》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市、区(县级市)和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人员组成】市、区(县级市)和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派员组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中的成员人数应当基本相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设主席一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设副主席两名,分别由总工会、企业联合会领导担任。说明:本条规定了市、区、县级市和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应保持基本相等,除有利于达成平等协商一致也是对本条列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的遵守。由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