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件号】穗劳社函[2006]233号【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4-05【实施时间】2006-04-05【时效性】有效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流动人员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为加强流动人员就业管理,促进全市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开展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业务,引导各单位做好流动人员就业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应用工作,本局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市政府2005年12月23日黄埔区流动人员信息化管理现场会议要求,自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全面启动辖区内街(镇)就业服务机构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开通和使用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系统处理业务,今年要完成辖区内流动人员信息化录用备案率100%的目标。 二、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指导辖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和《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并进行信息化管理。当前页码:2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相关部门反映。需信息管理技术支援的,请向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提请协助;需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请向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以下简称“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按照全市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实施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的各级机构及本行政区域内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就业的流动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化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上报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业务,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当前页码:3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等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支持,并配合实施业务培训。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本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市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督促、检查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流动人员,对违规招用工行为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处罚,并按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三方告知”的要求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化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上报工作;指导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关服务网点开展业务;组织实施业务培训、监督和检查;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沟通流动人员就业信息。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督促、检查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流动人员,对违规招用工行为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处罚,并按“三方告知”的要求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资料的核录、更新、归档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镇)流动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通报本辖区录用备案信息。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导辖下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设置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核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为用人单位提供上门服务,并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当前页码:4 部门通报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情况。 第三章录用备案 第六条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由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的流动人员的,应自新招、续用或辞退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应按《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穗劳社就〔2005〕12号)规定,提供相应备案资料。 第八条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直接备案:用人单位可到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街(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机构受理、核录用人单位备案信息后,发放录用备案凭证、核发和登载劳动手册,完成备案手续。 (二)网上备案: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系统开通网上录用备案业务后,用人单位如需使用该项功能的,由用人单位向市或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备案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授予专用帐户,并负责对用人单位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帐户管理,确认网上报送的备案信息,通知用人单位到指定受理点或就近的业务网点领取办理结果。 (三)上门备案:流动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采用预约上门服务方式,向用人单位采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资料,并交由所属的备案机构进行资料核录和管理。备案办理完结后,将录用备案凭证和劳动手册等资料送达用人单位,完成备案手续。 第四章信息处理当前页码:5 第九条信息采集 (一)采集对象 依法招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采集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编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现居住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三)采集渠道 1、通过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获取流动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的参考数据。 2、通过用人单位填报《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直接到录用备案机构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或通过网上备案方式采集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 3、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录用备案情况时采集信息。 4、通过街(镇)流动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日常巡查采集信息。当前页码:6 5、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和计算机网络获取补充信息。广州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的用人单位及流动人员社会保险投保登记信息;广州市信息中心提供鲜活的工商企业登记信息。 通过多渠道采集信息,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情况。 第十条系统登陆 (一)各级备案机构统一使用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和录用备案系统,实施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 (二)备案机构凭用户帐号和密码登陆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进入录用备案系统,使用其功能实现对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的登录、检测、查询打印、统计分析等处理。 (三)录用备案系统通过与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等链接,实现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暂住登记等方面的信息比对、查询和反馈。 第十一条信息录入 备案机构负责及时、准确将采集的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录入录用备案系统。 用人单位直接到备案机构报送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的,由受理单位核录;网上备案报送的录用备案信息,由授予用人单位网上帐户的备案机构确认;流动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上门采集的信息,由所属的备案机构核录。 第十二条信息比对和通报 (一)备案机构通过录用备案系统实现与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数据链接和自动比对,检测流动人员暂住登记记录,获取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当前页码:7 备案、暂住登记等情况的多项比对信息,并由录用备案系统定期自动反馈到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 (二)对于符合录用备案要求并通过录用备案系统自动检测的备案资料,备案机构予以受理和确认,并打印发放备案凭证,交予用人单位备查,完成备案手续。 (三)对于不符合录用备案要求,但《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和《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内容齐全的备案资料,备案机构先予以核录,并将检测出来的暂住登记信息缺项、资料差异等情况按照“三方告知、各自督办”的原则分别告知用人单位、劳监部门,并通过网络系统自动向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部门反馈信息,由各部门根据职能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1、暂住登记信息缺项。 (1)备案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时,对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先受理和核录其备案资料,并通过系统信息反馈,即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督促其在30日内到流动人员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暂住登记部门补办暂住登记。 (2)对因暂住信息来源方更新不及时、覆盖面不全等原因造成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告知信息失误的,由流动人员暂住地所隶属的暂住登记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3)录用备案系统将暂住登记缺失信息自动反馈到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由街(镇)出租屋暂住登记部门督促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 2、用人单位瞒报或虚报录用备案人数。 (1)对事实使用流动人员但不办理录用备案的,由所隶属辖区的劳监机构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当前页码:8 (2)对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时多用少报的,备案机构先按申报人数办理录用备案,并即时告知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按实际使用人数完善手续。逾期不办的,告知所隶属的劳监机构进行查处。 (3)对履教不改的用人单位,由所隶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发放整改通知,甚至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完善录用备案手续。 3、对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按规定提交人员增减变更资料的,备案机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仍不办的,告知所隶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4、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差异处理。 (1)来源于录用备案系统或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信息差异,由备案机构将差异情况告知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并以用人单位确认的录用备案资料为准进行信息处理。 (2)录用备案系统定期向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自动反馈差异信息。 5、流动人员个人信息差异处理。 (1)由备案机构告知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并按用人单位确认的备案资料进行信息处理;暂时无法核实确认的,先予以录用备案,并知会用人单位确认后进行信息更新。 (2)来源于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差异信息,经由录用备案系统定期自动反馈后,由数据来源方所隶属的街(镇)出租屋暂住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实和更新。 第十三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当前页码:9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其他流动人员管理职能部门采用信息联网交换办法,按照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时间和方式,通过录用备案系统和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自动实现流动人员信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