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项目及省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族、民间体育项目。第三条省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一)拳击、马术、射击、赛艇、皮划艇、帆船(板)、滑雪、潜水、摩托艇、登山(含攀岩)、漂流、摩托车、汽车(含卡丁车)、高尔夫球、跳伞、滑翔、热气球、健身气功;(二)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三)体育经纪人从事的体育经纪活动;(四)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第四条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一)游泳(含花样游泳)、滑水、跳水、射弩、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柔道、跆拳道、击剑、现代五项、棒球、垒球、技巧、武术、保龄球、壁球、定向、龙舟、救生、民族赛马、抢花炮;(二)跨地、州、市举办体育项目或者活动,由举办地的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三)按照规定应当由地、州、市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四)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第五条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一)除省级和地、州、市级管理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二)跨县举办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由举办地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地、州、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三)按照规定由县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四)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第六条同时从事两项以上由不同级别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由所申办项目或者活动最高级别的`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经营射击、射弩、飞镖项目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向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第七条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分别实行许可、审批和登记制度:(一)举办射击、射弩、拳击、柔道、摔跤、击剑、体操(含艺术体操)、赛艇、皮划艇、游泳(含花样游泳)、跳水、救生、潜水、滑水、帆船(含帆板)、滑雪、滑冰、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含攀岩)、漂流、汽车(含卡丁车)、摩托车、摩托艇、武术、技巧、跆拳道、健身气功、高尔夫球、赛马、马术等项目及体育经纪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二)举办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实行审批制度;(三)举办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实行登记制度。第八条申请许可、审批、登记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举办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三)具备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安全保障条件的证明;(四)相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五)经费预算或者筹资方案,资金证明;(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