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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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鼓励居民购房的政策和要求,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开展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居民购房的政策(一)减免住房交易税费。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自2008年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二、进一步完善住房消费政策(一)适当放宽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针对近几年住房价格变化较大的情况,市、县(市)可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二)调整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三)对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让人给予财政补贴。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所缴税额市、县(市)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发放范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为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适时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为提高住房保障能力,逐步建立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要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市)可提前并轨。(二)调整今后两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2009年和2010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由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目标。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8.0万户调整为8.5万户,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由180万平方米(保障户数约3.0万户)调整为150万平方米(保障户数约2.5万户);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9.0万户调整为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由180万平方米(保障户数约3.0万户)调整为150万平方米(保障户数约2.5万户)。(三)加大实物廉租住房筹集力度。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到2010年底,各市、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率达到50%以上,全省共筹集廉租住房5万套以上,筹集方式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配建比例为普通商品住房5%,经济适用住房15%)、集中建设和购买、租赁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通过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5.8万套。有条件的,要多渠道筹资融资,加快推进,争取提前完成。(四)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当地住房保障的需要和省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各地应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谋划和实施,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既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设区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竣工规模一般应达到当地城镇商品住房竣工规模的10%-12%。(五)鼓励实行拆迁货币补偿。积极推行拆迁货币补偿,鼓励被拆迁人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住房。已拆迁且合同约定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实物安置的,要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安置。(六)强力推进“三改”工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旧住宅小区改善。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多渠道招商引资,大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城中村改造。“三改”工程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四、加快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一)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在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加快城市改造,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因土地收储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对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的,应主要通过购买商品住房的方式予以安置。(二)优化土地供应。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三)进一步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各市、县(市)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发展与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相适应的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落实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的住房占到70%以上的要求。积极为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工建设。五、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一)清理和规范房地产税费。各地要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收费进行一次清理。今后,未经省政府同意,一律不能设立针对房地产开发及消费的收费项目。(二)开放和规范市场。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优胜劣汰,优化房地产企业结构;引导房地产企业开辟中小城市市场,扩大房地产市场总体规模;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三)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主动帮助房地产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六、加强市场监测和引导(一)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对房地产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适时提出应对市场变化的政策措施。(二)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使社会各界能够正确理解房地产市场,引导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住房消费。(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客观报道、正确反映房地产市场形势,避免不实和炒作性报道,增强消费者、房地产企业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加强组织协调。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防止房地产市场发生大的波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本《意见》施行期间,若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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