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忠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考试调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拓宽机关、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县各类县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忠州镇、东溪镇、复兴镇、黄金镇、新生镇(以下简称五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县属事业单位和五镇镇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前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上级任命和聘任的领导干部、涉密等特殊岗位人员、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和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公开考调)。第三条公开考调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公开考调在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五条公开考调工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管理。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助配合。第六条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半年在5月至-2-6月开展,下半年在10月至11月开展。特殊情况可适时开展。第二章考调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空缺职位(岗位)补充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县同类性质单位、同类经费渠道、同类个人身份的在职职工中公开考试选调,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考试,每次只能报考1个职位。第八条参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考调职位(岗位)相同的职工身份和经费供给渠道;(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由政府委托为乡镇基层单位定向培养的大学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服务年限满5年;(三)近2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等次及以上;(四)具有考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文化程度和专业或职(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五)具有考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具有考调职位(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一)报考者当年连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截止报考时1年内,累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经单位同意外出考察、进修、离职学习期满,未按时回单位上班的;(三)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吸毒、赌博、参与色情活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又不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四)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正在接受纪律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近5年受过刑事处罚的;(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公务回避的。第十条公开考调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3-(一)制定考调计划;(二)发布考调信息;(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公示考试、考核结果;(六)公示后无异议的,提请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调动人员;(七)根据人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拟调动人选,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书面通知到拟调入单位试用;(八)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提请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送调动审批材料,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发文调动,办理工作移交和相关转移手续。第三章考调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一条编制考调计划。县级部门和县直属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县级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乡镇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考调计划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计划内容包括:县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空缺职位(岗位)数、考调补充的职位(岗位)数。第十二条发布考调信息。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用人部门、单位提供的考调数量和条件,于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忠县政务网和《忠州报》上发布。考调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性质、考调的职位(岗位)、身份及人数等;报考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报名和资格审查。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考调部门共同负责,报名时必须严格审查报名资格、条件和需交验的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需要做身体目测的,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目测和记录。对符合报考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报名结束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报考职位分类随机编排准考证-4-号,并填写、通知参加考试人员签领《准考证》。第十四条报考比例要求。考调计划数与实际报名合格人数必须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如未达到比例,相应递减考调计划人数或取消考调计划。第四章笔试、面试与考核第十五条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必需掌握的综合知识和与报考职位(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近2年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第十六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公务员职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职位公共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及其配套的相关知识,专业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特殊职位加试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职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勤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的部分内容,专业科目为本岗位的基础知识和工作技能。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原则上按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制定的考试大纲范围执行。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等工作,按照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方案进行。第十七条面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会同用人部门、单位组织。面试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参加面试人员按实际考调人数1:2的比例,从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拟调人选。第十八条公示。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在忠县政务网和《忠州报》公示。第十九条考核。根据考调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对-5-象。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分别到原工作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考核了解思想政治表现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了解是否有党纪政纪处分、刑事治安案件处罚情况。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第五章试用第二十条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调动人选,并在忠县政务网、《忠州报》上公示7天。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对拟调动人选向所在单位发借用通知,借用期即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第二十二条拟调人选试用期间,由试用单位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严格考核,试用期满后分别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报送试用期间的综合表现及试用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考察报告。第六章调动第二十三条试用期满,对试用合格的,由试用所在单位写出鉴定报告,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然后提请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试用合格,经研究同意调动的即发调动通知;对试用不合格的,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书面通知试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报考者不得报考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关系的单位。组织考试、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考调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公开考调工作的监督。第二十六条严肃考调工作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肃处理。(一)报考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资格的;-6-(二)报考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三)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不据实介绍表现情况或者伪造有关档案材料的;(四)工作人员在报名时不严格审查报名者必备的相关证件和报考资格,擅自放宽条件的;(五)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舞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舞弊,甚至故意泄露试题的;以及在考试、考核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影响考试、考核公平、公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骗取考试或者违反公开考调纪律报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对已参加试用或者已调动的,一经查实,予以清退回原单位,并在忠县政务网予以曝光,直至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对在报名和考试、考核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调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九条报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在考调工作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公开考调工作的考务经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由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个人支付,在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时交清。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