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最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导语: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下面是网友为您收集分享的“2022年度最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希望您喜欢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区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二)毗邻省份连片的地理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审细则。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第二章申请第七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第八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六)免疫措施情况;(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八)实验室建设情况;(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三)评估结论。第九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三章评估第十条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第十四条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第十六条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第十七条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审指标逐项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通过”。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二)“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第十八条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第二十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第二十一条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被评估单位或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的馈赠;(二)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不当接触;(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第四章公布第二十二条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四)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五)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暂停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有限疫情控制后,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感染控制区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二十八条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要求限期整改,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感染控制区的;(二)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查评估的;(四)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的情形。第三十条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疫病防控措施等。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原则、程序及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发布。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