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精编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精编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章附则【第一篇】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同时废止。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规、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物、构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未签订责任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报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施工阶段的文件材料,竣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物、构物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参考资料,少熬夜!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四条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善、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第十五条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六条建物、构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七条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是起五年后,移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第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二十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业务。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交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业参考资料,少熬夜!务。第二十四条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广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下同)进行建设活动的各建设、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县、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集镇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是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是当地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中心。第六条市、县、区要加强城建档案馆(室)建设,要设置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和办公场所。要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七条城建档案馆(室)的库房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在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第八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处(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需要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和相关资料;?参考资料,少熬夜!(二)对接收进馆(室)的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的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水平;?(三)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四)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五)做好有关城建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工作,配合档案提供利用;?(六)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三章城建档案的范围第九条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形成的档案。?第十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档案(或副本)。?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档案(或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3、规划: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成果档案。?(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交高架路桥、重要涵洞、隧道的工程档案。?3、供排水:城市供排水以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管网图。?4、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及输气管网现状图。?5、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及热力管网现状图。?6、照明:城市路灯工程档案及照明线路现状图。?7、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城市绿地、公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建筑、雕塑等工程档案。?8、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9、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堤坝工程档案。?参考资料,少熬夜!10、城市人防: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11、村镇建设: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工程档案?1、铁路:城市规划区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专业厂房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总平面布置、地下管线径路图及竣工验收报告。配套设施工程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2、民航机场:民航机场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位置图、净空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航站等建筑工程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3、港口:港口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客(货)运站及配套设施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4、公共交通:汽车、出租车场站建筑工程档案及管线现状图。?5、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及配套设施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6、城市供电:电厂和供电设施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供电管网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7、电信、邮政:邮政、电信枢纽设施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1、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住宅工程、科技、文教、体育、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房开发建筑等)工程档案。?2、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等)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总平面竣工图、综合管线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配套设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3、军事建筑工程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办理。军队的非军事设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五)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业、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