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第四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第五条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第六条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第七条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商业、服务业人员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做好我市90个技术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目的、意义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这是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就业准入控制是实现就业扩大与素质提高并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劳动预备制和促进整个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的关键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文化技能素质,特别是后备劳动力的就业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它对加强劳动就业科学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明确目标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对于90个技术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持证上岗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合理得当的措施,区别对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1)对于技校、职校毕(结)业生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2)对于在职的尚未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尽快组织其进行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使他们尽早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个体工商经营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现已在岗的,工商、个协等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使其达到相应职业资格;(4)对于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目前应结合就业岗位的开发,对他们进行满足岗位实际需要的实用技能培训,使之达到就业上岗的基本要求,从事技术工种者,也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参加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依照《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外来劳动者,同样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三、采取积极措施1、加快职业培训网络建设。以我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为骨干,依靠和发挥社会各界力量,构建多方办学,覆盖城乡、面向社会、机制灵活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并不断扩大网络和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为劳动者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2、健全和扩大社会化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按照“根据需求、严格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并不断拓宽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层次,扩大鉴定对象的覆盖面,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鉴定(考核)以及“取证”提供配套服务。与此同时,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的原则下,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加强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运作,建立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3、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我市各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结合劳动用工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企业要将职业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企业领导目标责任制,结合生产实际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技术等级达标等多种培训;加强中高级技工和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起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基本满足需要,技术结构比较合理的职工队伍。4、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在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坚持办好每届全市性及行业性技能大赛,积极推动基层单位岗位练兵的广泛深入地开展。各单位在竞赛活动中,要努力将岗位练兵、职业培训、技术比赛、技能鉴定四位一体结合起来;通过竞赛活动,切磋技艺,交流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打下基础。5、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这是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其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基本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劳动保障部门要邀请记者采访,发布新闻,回答记者提问,组织人员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并利用节假日在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及开展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的重大意义。宣传勤奋好学,岗位成才的典型经验;表彰、奖励专业拔尖人才,树立优秀技术工人也是现代化建设重要人才的科学人才观,努力形成重视职业培训、崇尚职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政策支持(1)加大劳动力市场政策支持力度。我市各职业介绍机构要将90个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及相关要求,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在《求职登记表》内要设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在审核招聘简章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控制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对希望从事技术工种职业而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指导他们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此外,各就业训练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站也应在显著位置公告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范围。(2)加快进行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重申要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推行就业准入控制,这是从计划经济“安置就业”向市场经济“素质就业”的大转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以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形成学习技术,提高素质的激励机制。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适度拉开技术工种和非技术工种以及技术等级之间的待遇差距,提高现有高级技术工人的待遇。(3)加大劳动行政监察力度。市、区劳动监察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把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准入控制执行情况列入劳动监察和用工年检的内容之一,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才能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如用人单位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对符合就业准入规定,但没有落实相应待遇的劳动投诉,要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说服工作,帮助持证上岗人员落实相应的待遇。龙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调查的通知龙劳社[2007]32号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漳劳社[2006]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对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招用技术工种从员人员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是2000年3月2日劳动保障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的部门规章,共12条。它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而制定的。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同时规定了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90个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做了规定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对本辖区、本单位从业人员从事的是不是技术工种有全面的认识。二、如实填写《龙海市技术工人持证情况调查表》《龙海市技术工人持证情况调查表》是对我市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各用人单位要如实填写,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根据我市技术工人的分布情况和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和企业现有设备,分期分批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三、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79号)规定,现已从事技术职业(工种)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分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用人单位新招用(聘用)、录用的人员,凡是属于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必须从经过职业培训、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聘。今后我局将组织劳动监察专项治理,把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部署,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二OO七年七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厅、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全面提升我省劳动者整体素质和企业的竞争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