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補助跨領域綠色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徵求事宜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領、第七次全國科技會議結論、跨領域綠色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中程綱要計畫、二OO七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及本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特訂定本徵求事宜。二、目的為鼓勵各大專校院培育綠色科技整合應用人才,增進學生跨領域綠色科技素養,推廣綠色科技創意活動,結合綠色科技在產業界、學界及研究界之人力與資源,建立我國綠色科技教育環境,作為發展綠色產業及永續經濟之堅實基礎。三、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四、補助項目本計畫之受理申請項目如下:(一)發展綠色科技學程或太陽光電科技學程:1.依各校特色建構綠色科技學程或綠色科技中有關太陽光電之學程,至少六門至八門課,規劃二年,計畫應每年提出申請,其內容包含與綠色科技或太陽光電科技相關之通識、基礎、專業、應用及創意實作等課程。學程規劃基本原則參見附件一。2.應強調跨領域,並得採取跨校合作方式,學生得跨校選課。(1)九十六年之延續案計畫規劃方向仍以綠色能源(GreenEnergy)、綠色化工(GreenChemistry)、綠色設計(GreenDesign)、綠色產品(GreenProduct)、綠建築(GreenBuilding)或其他與綠色科技相關者作為主題,延續案之期末審查結果,為第二年計畫是否通過之重要依據。(2)九十七年之新提案計畫規劃方向則應以我國太陽光電相關產業科技作為主題。3.學程開設應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按規定程序辦理。4.學程應至少包含一門創意實作課程,並與綠色科技學程或太陽光電科技學程之基礎及應用課程配合者尤佳,學生於創意實作課程期末結束前,應繳交實作報告及展示其實作成果海報或成品。25.應編撰綠色科技教材或太陽光電科技教材。6.應至少辦理一場綠色科技或太陽光電科技教材實作課程成果發表,該成果發表得結合本部跨領域-綠色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推動辦公室)共同辦理,以強化推廣成效。7.九十六年之延續案總計補助十至十三案,九十七年之新提案總計補助三至五案。每年每個學程計畫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8.本部得自獲選計畫中選擇一校,協助計畫推動辦公室成立綠色科技學程中心與辦理相關業務及活動。(二)推動綠色科技創意系列活動或競賽:1.應辦理以綠色科技為主題且具創意性與宣導性之系列活動或競賽(二者擇一辦理),對象為全國大專校院學生,其辦理系列活動者應附具體活動規劃及內容,其辦理競賽者應附辦法、流程及審查機制說明,一年至少一場。2.應舉辦與綠色科技相關之研討會,一年至少一場,該研討會得結合計畫推動辦公室共同辦理,以強化推廣成效。3.前二目辦理系列活動或競賽及研討會之成果,應對未來之綠色科技教育推廣有正面效果。4.總計補助四案或五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5.獲補助之學校應配合計畫推動辦公室辦理成果發表。6.本部得自獲選計畫中選擇一校,協助計畫推動辦公室成立綠色科技教學、研究資源中心與辦理相關業務及活動。(三)推動綠色科技中有關太陽光電之產學合作個案:1.依各校特色規劃執行綠色科技中有關太陽光電之產學合作個案,整體規劃二年,計畫需每年提出申請審查,其內容應包含實務教材需求調查、實務教材規劃、實務教材編撰及人才培育等。個案規劃基本原則參見附件二。2.至少與一家太陽光電相關產業或機關(構)建立產學合作。3.產學合作個案應有廠商之參與及配合款。4.總計補助八至十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5.獲補助之學校應配合計畫推動辦公室辦理成果發表。6.本部得自獲選計畫中選擇一校,協助計畫推動辦公室成立綠色科技太陽光電產學合作聯盟與辦理相關業務及活動。五、計畫執行期限3本部核定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綠色科技學程或太陽光電科技學程配合學校學期制,其執行期間得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補助基準及原則(一)曾受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其情事並列為往後年度申請補助之重要審查參考。(二)補助案件數得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核定。(三)本案補助原則:1.本案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發展綠色科技學程或太陽光電科技學程、推動綠色科技創意系列活動或競賽之學校應有自籌經費,其額度不得低於本部補助款之百分之十。2.推動綠色科技中有關太陽光電之產學合作個案參與之合作廠商每年應有當年度申請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申請補助之計畫不得編列合作廠商派員參與所需之人事費。3.以補助經常門經費為主,資本門經費僅補助學程和產學合作個案使用,活動或競賽則不予補助。(四)除學程、教學研究資源中心、太陽光電產學合作聯盟外,本補助經費不得編列計畫主持人費,但得視計畫性質及規模編列助理費用。(五)每校申請計畫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六)補助經費撥付原則:採二階段進行1.第一階段:收到核定通知後,撥付百分之一百之設備費及百分之五十之經常費。2.第二階段:期中審查通過後,撥付另百分之五十之經常費;其經限期修正仍未通過者,不予撥款。(七)相關費用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編列支用。七、申請作業(一)九十七年之新提案應先撰寫計畫構想書(附件三),送至計畫推動辦公室彙整,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評審通過後,由本部通知通過評審之學校撰寫計畫書(附件四),送至計畫推動辦公室,再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計畫。九十六年之延續案只需撰寫計畫書。(二)各項計畫以學校為申請單位,並鼓勵跨校、院、系所合作,由各單位4自行協調。有意申請者請自行籌組團隊於本部公告期限內提出計畫構想書一式十份及電子檔案,以掛號方式寄至本部指定地點。(三)通過計畫構想書之學校,於本部規定期限內提出計畫書一式十份及計畫書電子檔案,以掛號方式寄至本部指定地點,計畫書首頁並應加蓋學校大印。(四)計畫構想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表格,至本部顧問室網頁電子公告欄()下載。(五)計畫構想書及計畫書之申請提出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並應註明:「○○年度『跨領域-綠色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提案」。未依規定格式填寫申請資料之學校,其能補正者,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逾期送達者,不予送審。(六)計畫構想書及計畫書審核完畢,無論通過與否均不予退還。八、審查作業(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簡報。(二)審查基準:1.共同基準(1)計畫適切性與可行性:計畫構想內容是否具體詳實、工作範疇與預期成果是否合理明確、執行方法及步驟是否可行、計畫是否符合本跨領域綠色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之目標及精神等。(2)運作機制之協調與整合性:計畫執行相關工作是否均已納入考量並妥善分工、運作方式是否具充分之協調及整合機能等。(3)專業領域作業能力之充足性:執行計畫所需各專業領域人員是否齊備、工作團隊專業領域之研究、教學能力是否良好、實務經驗是否充足等。(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5)計畫成效追蹤機制。(6)計畫過去執行績效。2.分項基準(1)發展綠色科技學程或太陽光電科技學程學程規劃之妥適性:是否依據本學程規劃基本原則規劃、能否落實跨領域綠色科技人才培育之目標。學程規劃之完整性:是否為強調跨領域整合之學程、學程是否完整及師資之適任性等。(2)推動綠色科技創意系列活動或競賽5辦理綠色科技創意活動,與地方、社區(高中職、國民中小學)互動性高。辦理綠色科技相關研討會方面,會議主題、邀請學者、與會對象和會議規模之適切性等為審查重點。(3)推動綠色科技中有關太陽光電之產學合作個案個案規劃之妥適性:是否符合本產學合作個案規劃基本原則、能否落實提昇我國綠色科技中有關太陽光電產業人才培育之目標。個案規劃之效益性:能否具體協助產業發展、是否詳實調查產業實務教材之需求、能否規劃編撰出具有效益性之實務教材並於課程中教授。九、經費請撥與核銷(一)配合第六點第六款之經費撥付原則辦理。通過計畫書審查之案件,於核定補助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一期經費領據和經費規劃調整表送本部辦理撥付。提報計畫書申請時尚未完成校內學程開設程序者,應於經費請撥時,一併檢附學校同意開設學程之證明文件或相關會議通過文件,以憑撥付(九十六年延續案不需檢附)。(二)受補助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備齊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請計畫推動辦公室彙整,計畫推動辦公室應依本要點與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審查後,再送本部核結。十、計畫考核(一)期中成果審查:1.當年度七月二十日前:受補助學校應提出期中報告六份,送請計畫推動辦公室邀請專家學者辦理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學校進行期中報告,計畫主持人應出席並就該階段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進行簡報與問題答問,最後由審查委員填寫審查表並研提綜合性建言。期中報告審查通過者,撥付第二期百分之五十之經常費,並依審查意見進行後續必要之修正、檢討及補強。2.當年度八月至九月:期中報告審查未獲通過者,應依審查意見進行後續必要之修正、檢討及補強,並送交期中成果補強報告至計畫推動辦公室辦理審查。補強報告審查通過者,撥付第二期百分之五十之經常費;未通過者不予撥款,並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備齊一式三份之結案報告,包括書面報告與電子檔案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計畫推動辦公室依規定整理後再報送本部,如有其他缺失,依規定做必要之處理。6(二)期末(年度)成果審查:1.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通過期中審查核定之計畫備齊期末(年度)報告初稿,包括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案,送交計畫推動辦公室辦理審查,報告繳交份數另行公告。2.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計畫期末考核,計畫推動辦公室得請受補助學校計畫主持人出席並就計畫執行成效進行簡報及問題答問,最後由審查委員填寫審查表並研提綜合性建言。3.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計畫依期末審查結果,進行後續必要之修正、檢討及補強,並備齊一式六份期末報告定稿,包括書面報告與電子檔案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交計畫推動辦公室依規定整理後再報送本部。(三)各受補助計畫應配合計畫推動辦公室辦理年度計畫成果研討或發表會,協助必要之庶務工作及繳交成果中英文摘要、精簡報告、海報及作品等,並派員出席。(四)計畫申請、審查及考核流程詳如附件五。(五)受補助之計畫應將執行成果公開上網,其計畫執行績效並列入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指標。(六)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均須繳交電子檔案。十一、其他注意事項(一)經核定通過之計畫,負協助並參與本部辦理當年度計畫成果研討會或發表會之義務。(二)接受本計畫所購置之儀器設備,應妥善維護管理,以利有關綠色科技課程長期教學使用,不得另作他用。(三)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執行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四)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其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五)計畫著作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涉及使用著作權之糾紛時,悉由受補助計畫單位及執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7附件一:綠色科技學程或太陽光電科技學程規劃基本原則一、各校應發展自我之特色,配合學校現有資源,以不重複設備投資為原則,鼓勵以永續環境、綠色科技或太陽光電科技發展需求來定位學校之學程。二、因應各校院系所發展特色之不同,鼓勵校際或院系所在設備、資源及人力上之交流與整合,並加強與產業界之合作。三、對於各類課程開授之先後程序及課程內容,應配合學生之能力、素質及程度,且應注重綠色科技或太陽光電科技基礎知識及實作能力之加強。四、各校院系所得以現有之綠色科技或太陽光電科技相關課程為基礎,配合師資狀況及設備來規劃綠色科技學程或太陽光電科技學程,所規劃的學程應包含核心(即必修)、選修及應用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