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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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动法的经济分析——兼对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何一鸣(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州,510642)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经济学所依据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原则,并提出以产权与交易成本为工具来分析劳动契约行为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范式;然后讨论新劳动法的立法目标和不完全劳动契约束条件下的雇佣关系准租金昀大化行为;接着广泛地考察影响法律具体实施的条款的法律、文化和媒体等约束条件,试图把法律执行的约束条件当作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研究;再次通过一个模型分析新劳动法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揭示出法律指与经济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便推出一些经济学含义;昀后在前面的经济分析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关键词:劳动契约;交易成本;雇佣关系;制度绩效;法经济学经济学是一门独特的科学,不用说由于它研究的是人类活动、从而要用人的行为的原因和动机来解释事情的缘由,这和物理学不同,而且也由于它致力于提供关于人的活动的严格的、演绎的理论尔和社会学、政治学这样的学科不同,因为在其他的人类活动学里而是缺少严格的、演绎的理论。①——马克•布劳格(MichaelBlaug,1980)一、引言对于一项法律制度安排的评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唯一的标准是判断该制度是否能改进社会效率从而提高经济绩效。但问题是,如果立法的意图本身不是以效率为首要目标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必有用任何经济学的标准来衡量可归因于某项法律的可以观察到的效果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种意图。不过,如果该法律能产生“制度溢出效应”(InstitutionalSpilloverEffect),即在实现原立法目标的同时生产出对经济效率有“外部性”的副产品,①Blaug,M.,TheMethodologyofEconomics,London,1980.2那么,就可以通过约束条件(ConstraintCondition)的变化来推导出人类行为的经济效应。这就要求对法律框架中的具体约束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中国的新劳动法的实施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关系研究提供了一个相当有用的案例。尽管我们未能收集相关的数据对此进行统计学上的实证回归检验,但通过对该法律条文中的约束条件的解读和真实世界制度环境的考虑,我们同样可以推导出一些可检验的经济学“意蕴”。除本节外,本文的内容结构安排如下:第二节首先介绍本文所依据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原则,以及借助产权与交易成本为工具分析劳动契约行为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范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做经济分析之前关于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第三节讨论新劳动法的立法目标和不完全劳动契约束条件下的雇佣关系准租金昀大化行为;第四节广泛地考察影响法律具体实施的条款的法律、文化和媒体等约束条件,试图把法律执行的约束条件当作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研究;第五节通过一个模型分析新劳动法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揭示出法律指与经济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便推出一些经济学含义;第六节在前面的经济分析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昀后一节是总结性述评部分。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原则、研究范式与前提假设(一)经济分析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原则一般地,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是一种社会理论,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活动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它也是一套从这种社会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准则(Hayek,1948)。经济分析就是一种建立在该个人主义方法论基础之上的社会理论科学,它通过基本的概念、定理和逻辑检验构建一个自洽的体系以解释现象和事实背后的内在机理和因果规律。尤其是,经济学所倡导的个人主义并不是注重人们处于昀佳状态下所能取得的成功或称为利益之物,而是在人们处于昀糟糕状态下如何才能尽量减少他们做损害他人之事的机会。此外,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人的禀赋和技能是具有差异性的,任何一个人对于所有其它社会成员所知道的绝大多数事情都处于一种“理性的无知”状态,因为人在知识和利益方面具有构建性的局限(ConstitutionalLimitation)。即使是一个全知全能的个人,它也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用于收集信息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可见,信息成本的约束是导致里性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的根本原因。这种有限理性会进一步导致契约安排的不完全性从而公共领域的存在,而自利的个人又会相互争夺不完全契约的剩余索取权以攫取公共领域内的租金,导致租金耗散,社会经济绩效因而下降。因此,从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看,要判断一项契约安排或法律制3度是否具有经济效率,关键是看租金耗散的程度。换言之,如果租金耗散在边际上越少,则说明新的制度安排越有利于经济绩效的提高,但这是在交易成本约束条件下的昀小化。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之上的经济分析的昀终目的就是要构建一种理论范式,使只能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合理的有意义的解释。该经济解释可以有两个部分组成(Friedman,1953):一方面,它是一种系统的、有组织的逻辑推导过程。作为一种纯逻辑语言,经济解释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内涵,而只是一种同义反复的词语(Tautology)。但它的作用在于为经验材料的组织和理解提供文牍服务,并用一件沿着以服务质量的标准是否适合与文牍体系的标准(如本文的劳动法文本)。标准的逻辑准则本身可以说明某一特殊语言是否完全的和连续的,可以说明该套套逻辑语言的命题是否正确。另一方面,它是一系列假说的综合体,从而能够从复杂的现象中抽象出事物的本质规律。进一步,作为一种科学的假说体系,它应该通过对想要进行分析的现象的解释能力来检验。但实际证据永远也不能实证某一假说的正确性,它只能通过无法将该假说驳倒而显现该假说的合理性。按此逻辑,我们也可以通过改变理论分析中的约束条件来得到理性个人主体的行为特征,从而达到经济分析和规律解释的目的。(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库恩(Kuhn,1962)首先把“范式”(Paradigm)一词代表过去科学成就中的某种典范的例子,提出一套关于“范式——正规科学——危机”的选择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从而使“一个特定团体成员们的信仰、价值、技术手段等等有完全的配合”。换言之,如果经济分析拥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那麽,研究者就可以沿着过去的传统范型。后来,拉卡托斯(Lakatos,1970)用“研究纲领”(ResearchProgram)替代“范式”,认为一份研究纲领分为硬核和保护带两个部分:当特定的研究纲领进行证伪事,该纲领就在其辅助的假设下发生变化,科学的形而上学在硬核中隐藏起来,因此不可反驳,但可证伪的理论藏在保护带中。按此逻辑,把保护带的重新调整视为对研究纲领的修正,而对于原有研究纲领的内核要素的改变则意味着形成一种新的研究纲领。埃格特森(Eggertsson,1990)进一步认为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的均衡结构构成了经济分析的内核,而其保护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1)主体面临特定的环境约束;(2)主体拥有特定的关于环境的信息;(3)研究特定的相互作用方式。这样,法律经济分析在不改变新古典经济学的内核的基础上,引入了竞争、信息、契约以及产权约束,从而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信息和零交易成本的保护带,将过去经济分析的研究范式运用到法律制度层面上,使约束条件的改变成为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工具。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Coase(1960)在《社会成本问题》4一文中运用新古典的分析方法,通过引入产权和交易成本等概念,首次提出:当交易成本为正时,法律制度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即所谓的科斯第二定理。这从而开创了法律经济分析的先河,并以“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的名义跻身于现代经济学的主流。该研究范式往往借助产权(PropertyRights)和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作为基本的分析工具研究各种契约行为。中国的新劳动法和劳动契约的修订和实施自然属于该研究范式之内,所以,这也是本文所遵循的基本方法。(三)法律经济分析的前提假设根据上述研究范式,前提假设在(法律)经济分析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Friedman,1953):任何一种有意义的科学理论或假说都将声明,某些力量对理解某一特定现象是重要的,而另外一些力量则是不重要的。该假说将断言,它所解释的这种现象在实际观测的世界中的行为方式就如同在某种假设的、高度简化的世界中的行为方式一样。这以高度简化的世界只包含该假说认为是重要的那些力量。一般地,对该类假说进行表述所借助的体系不只一种。对其选择的标准也不止一个,但其中一点是它能够使理论假说变得简洁、清晰和准确。但问题是,任何理论假说的前提假设条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真实”,若要取得科学成果的话。因为科学的目的不是复制充满五光十色的复杂事物的“真实世界”,而是从一般事物中抽象出简单的模型,使研究者能够解释它的行为和趋势以把握其中的规律性。换言之,不管假设是否符合实际,重要的是理论模型的结论对现实的指导是否正确,它是否能够提供较好的解释。这对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来说也不例外。在个人主义方法论指导下,按照前面的研究范式,本文的前提假设主要包括:一方面是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它是法律经济分析所依赖的认知假设。在研究范式的框架下,内核保证行为主体以产生昀高实际收入且昀低成本耗费的方式行事,他们具有将资源用于他认为昀有价值的用途的动机。保护带主要涉及主体面临特定的资源属性(ResourceCharacteristic)及构建性的知识问题(KnowledgeProblem)。有限理性是个对主体行为能力的限定:尽管人们为既定的目标付出很大努力,但有限知识这一问题依然是人类行为的一个构造性元素(ConstitutionalElement),它相当于“有限理性”这样一种限定,即领悟能力有限却刻意为之(Simon,1978)。另一方面,是机会主义动机。它一般是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别是指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和其他混淆视听的倾向。这种事前的机会主义倾向即逆向选择和事后的机会主义倾向即道德风险造成人们在与他人博弈时存在认知上的不足(Williamson,1985)。5三、立法的目标函数及其约束条件下的昀优化(一)新劳动法的目标函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明确该法的基本目标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①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立法者以该新的劳动法律制度取代旧的劳动法律制度,其制度变迁的目标可能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讨价还价能力(BargainingPower)而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但从另外一个方面上却把过去在劳动雇用过程中没有界定清楚的经济权利(EconomicRights)界定清楚。即把劳动契约的不完全程度(Incompletion)降低,缩小公共领域的范围,从而减少劳资双方攫取公共领域(PublicDomain)里租金(Rent)的所产生的无谓耗散(Dissipation),节约雇用关系确立前后的契约签订、执行和惩罚等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进而提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效率。诚然,鉴于中国的劳动力数量众多(劳动供给过剩)且在求职时是分散的个人决策,所以劳动力的均衡工资(EquilibriumWage)从而劳动者收入不但较低,而且这个规模庞大的群体缺乏有效组织从而在劳动雇用契约的签订、修改、变更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讨价还价能力远远不如资方或用人单位,进而导致劳动者在被雇用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或均衡收入得不到保障和实现。这是大规模集团在集体行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组织失灵”(OrganizationFailure)结果。换言之,对于中国劳动力集体来说,仅仅靠他们自然演化的结果是难以形成在契约谈判上的较高的讨价还价能力的。此时,如果要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就必须让政府作为第三方调节劳资双方不对称的讨价还价能力以解决劳动力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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