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城市居民达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社区医疗服务工作正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列为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整个社区服务规划中去。社区医疗服务要以方便群众、为群众服务为宗旨,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咨询等多样性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区(县)卫生局、街道办事处、各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由财政适当补助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第四条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的来源以各社区医疗服务收入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是保障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挪做它用。第五条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内容:(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认真填报报表和作好经费决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主管部门。(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三)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内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四)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根据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情况及社区医疗服务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小型修购经费。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八条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应按照市、区两级财政的要求,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要求写明具体使用计划、完成时间、预期效益,并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社区服务站(中心)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要求规定编报决算,作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十条社区医疗服务经费支出的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三)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立行节约,减少浪费。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监督、检查制度。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财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