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通用4篇【导读】这篇文档“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通用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京山县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第一篇】京山县完成2012年水资源费征收任务2012年,京山县水政监察大队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贯彻落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指示精神,以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为核心,做到规费应征尽征。在水资源征收工作中加强宣传和监管,以据实核定、按期缴库为考核硬指标,成立专班,确保征收进度。截止11月28日止,全县水资源费已征收入库85.02万元,提前完成本年征收任务。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第二篇】长武县水资办关于2011年度水资源费征收有关情况的汇报水资源费征收是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也是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一年来,我们积极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理顺和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克服重重困难,拓宽水资源费征收渠道,依法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管理,保证了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现将2011年度我县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是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完善计量装置,做到足额征收。年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办制定了《长武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要求按照征费程序合理征费,水政执法人员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后半个月内直接到各用水户收取水资源费。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按照新《水法》的法律程序依次下发《水资源费交纳通知书》、《水资源费缴费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催缴工作。严格要求各用水户安装计量装备。做到该收的费用一分不少—足额征费;不该收的费用一分不取—依法征费,保障全县水资源科学、合理、规范利用。二是正确把握工作重点,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严格执法是征收水资源费保证。我办敢于、善于运用执法权,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加大对无理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工作争取地税部门的协助,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有力、一查到底。对包括违法取水、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的正常有序,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尊严。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水政监察队伍形象。(一)、强化学习,提高队伍素质。一年来,我们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征收标准等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学习。同时,积极争取机会选调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执法队伍的业务知识储备。为了能更好的做好征费工作,我办实行征费企业包抓到个人,有效地加强了队伍的执法能力,加强了队伍建设。(二)、重视宣传,提升对外形象。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制宣传日”、科技之春等有利时机,组建宣传队上街下乡宣传8次,在县城主要街道和亭口、相公等街道设立固定宣传咨询点,采取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办板报、制作电视专题节目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了《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地提高了人民群众水法律意识,拉近了水利人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四、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县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较往年有较大的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资源不能及时收缴,时有拖缴、欠缴现象。二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存在少量用水户企业水表安装不到位现象。三是群众认识不到位,随意打井现象时有发生,拒交水资源费现象应运而生。为确保全县水资源有序、有效的合理利用,在2012年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我们要努力做到:一、突出重点,加大征收力度。征收和监管的重点是自来水公司、年地表水取水量5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备水源,要加强对用水大户的监控管理。二是做好基础工作,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从征收计划下达和考核、票据管理、用水户用水和交费档案等方面着手,逐步建立完整规范的用水、征收、交费检查考核制度,夯实基础,提高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平。三是加强督查和考核,确保征收到位。长武县水政水资办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实践探讨【第三篇】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实践探讨摘要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良性循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措施;是运用经济杠杆,推进节水工作开展的经济手段;是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实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体现,建立水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保证。水资源费是行政性收费,是《水法》赋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者的应有的职责。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如何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根据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在水资源费征收上进行了探讨。1深入学习宣传水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共识。首先大张旗鼓的宣传《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东台市水务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的通知》。宣传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标准、意义、用途等。通过广范宣传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使广大公民、每个用水单位充分认识节约保护水资源是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是优化水资源配置,缓解水资源短缺的矛盾,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是更好地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需要,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其次,通过过细的宣传工作,增强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对取用水积极办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提高依法交纳水资源费的认识和义务,时刻绷紧用水要交费这根基弦,向取用水法人代表讲明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用水必须交费的基本道理。先期解决接受难的问题,另外,对水资源费征收年初计划要早安排,早分解,早落实,立争提前进入征收状态。2水资源费征收要全面。一是从管理上入手。对取用水单位分清不同性质和类型,取用水量多少,区域上不分城乡,水源上不分地表地下水,首先做到取水许可登记、行政审批,全面建立基础台帐,不错登不漏登。在管理范围内积极履行好工作职能。二从优化服务上着力。基层水务站是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单位,也是水资源费征收的实施者,要主动与取用水单位沟通提供全面优质服务,积极帮助办理相关证件,督促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实施节水措施,充分发挥水的循环利用,节约单位的成本支出。其次正确处理好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断完善水资源“四个一”管理体系,推动水资源费的征收健康有序、合理、合法顺利足额征收,开创水资源费征收的良好局面。3征收水资源费要克服随意性与盲目。水资源费是《水法》规定的征收费种,是具有法律依据,来不得半点虚伪、马虎、草率。首先做到年初下达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计划,区别不同的单位个人性质,实行月度、季度收费,不搞拖欠,不把全年的水资源费集中到年底征收。避开因为年度末较短的时间内企业的各项税费交纳都集中到了年末期限造成企业往往会以此为借口推辞,造成少征或全部征收不全的现象。给下年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工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完善好计量设施的基础上,首先按时抄表,读准取水量,分别开出征收票据,按照实际用水量,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少缴,克服工作的随意性、人情水。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年初下达用水计划时,实行季度用水量和年度用水总量考核,超计划用水加收水资源费。4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水资源费征收,平时的执法巡查是关键。加强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规定,使水资源管理向量化管理转变,最终实现计量征收的目标,以提高征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科学的可靠依据。5依据法律法规是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的“尚方宝剑。对难缠户、钉子户,经催交无效的要采取强硬措施,运用法律武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敲山震虎,以点带面,立求达到较好的社会影响效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困难和阻力,少数业主总从不同的角度表现出软拖硬磨,说什么“天上下的雨,自己打的井,为何要给你们交水资源费。”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总要耐心解释,并拿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反复宣传和强调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如果不交纳水资源费,将依据法律法规处罚。有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尚方宝剑”,加上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耐心细致的工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序规范进行。6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建立人水和谐的征收环境。从现代化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出发,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建全水资源费统一管理网络。实施省市(县)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量运行监控,同时每年可定期、不定期的邀请取水单位,财政、物价、司法等部门进行座谈,接受他们的监督,听取他们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建议意见,总结规费征收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改进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7领导支持是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的保证。水资源的征收工作实际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离不开市局和水资源科的领导和支持,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难点,多与主管部门沟通,形成上下合力,同时将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列入全年目标责任制考核,确立该项工作的主动性,完成任务的紧迫性,深感水资源征收的重要性。2012年将以百倍的努力,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在市局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谒尽全力、踏实工作,把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完成好,把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在我镇执行好落实好,不断开创全镇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篇】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1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