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劳动关系管理新世纪高职高专人力资源管理类课程规划教材新世纪高职高专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主编王国存目录项目一专项协议管理项目二劳动标准管理项目三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项目一劳动合同认识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了解职业培训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掌握服务期的概念,了解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内容和签订条件;2.掌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了解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区别;3.了解医疗期的含义,掌握医疗期管理的法律规定。项目一劳动合同认识学习目标能力目标1.懂得界定培训的性质,能够与劳动者协商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数额,能够起草和审阅培训服务协议;2.能够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能够起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3.计算医疗期,拟定医疗期协议。任务一员工培训及其管理一、员工培训人才的吸纳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从企业外部寻找优秀人才,二是企业内部培养(一)员工培训的种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一类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这是一般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其目的是使员工能适应企业的生产要求比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另一类是职业发展培训。在员工已经基本满足企业生产要求的前提下,企业为提高员工职业技能而出资进行的专项技术培训。任务一员工培训及其管理(二)用人单位在培训方面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责任和义务。1.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包括培训计划、目标、方式、人员、时间、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手段、师资、教材、设施的保障措施以及考核验收等。2.承担劳动者的培训费是用人单位的职责。3.用人单位还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等政策规定,建立持证上岗制度。任务一员工培训及其管理二、培训协议与服务期管理(一)培训协议1.培训协议的内容培训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双方约定特定内容的合同。培训协议就是一种专项协议。培训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培训后为用人单位服务期的义务做出规定,具体包括:培训期限及方式、培训地点、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双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培训费用、违约责任、培训结果的考核验收、培训后的服务期限等。任务一员工培训及其管理2.培训协议签订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培训协议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其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在所从事专业方面的技术能力。(3)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且必须有其为劳动者参加培训出资的货币支付凭证。(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专项培训及服务期限、违约金支付协商一致。任务一员工培训及其管理3.培训协议的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任务一员工培训及其管理(二)培训服务期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1.服务期(1)服务期的含义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2)服务期的年限根据对跳槽周期的合理预估,服务期一般为3至8年为宜。(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联系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可能并不一致。当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关系不受服务期限制。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应优先使用服务期约定。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一是技术信息,如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制作工艺、设计图纸、技术诀窍等;二是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财务资料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招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项: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其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一)保密义务所谓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当然,签订保密条款或者说保密协议并非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是否订有相应条款或者协议仅仅是形式问题。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减少劳动者泄露、非法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机会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三)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产生的基础方面。2.约束期限方面3.对价补偿方面4.功能方面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手段(一)制定规章制度。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手段,用人单位制定保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企业可以通过制定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约束,可以作为员工手册中的一章,也可以是专项规章制度。我国在立法层面亦有类似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二)约定保密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条款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2.对劳动者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三)签订保密协议。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能具体明确地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签订保密协议书应体现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保密内容和范围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期限4.违约责任5.协议生效日期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于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职工劳动权和择业权,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竞业限制的对象《劳动合同法》第24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来说,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或销售人员、财会人员、机要秘书员等。部分企业的做法是保密协议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只针对特别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单位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有关。企业任意或无节制地扩大竞业限制范围,不但对企业没有价值,而且还可能涉嫌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3.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4.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与支付。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及获得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费。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对竞业限制的员工应支付的补偿标准,而只是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散见于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且各地规定的标准差别较大。国际上一般是相当于员工上一年工资的60%-80%,我国目前对此无统一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是员工离职后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于补偿金性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任务二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管理5.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和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法律责任的事先约定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任务三职工医疗期管理一、医疗期的界定(一)医疗期的含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二)医疗期的计算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医疗期限见下表。任务三职工医疗期管理任务三职工医疗期管理二、医疗期的操作实务(一)医疗期期间不能执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在法定的医疗期限内,除非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在医疗期限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或者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出现“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即使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任务三职工医疗期管理(二)医疗期跨域劳动合同终止期的,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劳动者医疗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并且在延长的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的义务。在顺延期间,如果员工医疗期内病愈的,则合同终止;如果员工一直患病休息,则至医疗期满合同终止。(三)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有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