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第十二章行政执法概要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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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行政执法概要第一节海事部门职能概况一、海事机构的组织体系为理顺和完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使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更有效地履行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职能,进一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办函〔1998〕48号)精神,1999年6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一)管理水域的界定国办67号文件规定,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以下称中央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为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分工,国办发〔1999〕54号文件对中央管理水域作了如下界定:1、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是指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至广西北仑河口的我国沿海(包括岛屿)由国家管辖的一切海域和沿海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所在水域(包括入海河流河口第一港水域及其下游水域)。2、对外开放水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对外开放的沿海、2内河港口以及允许国际航行船舶通达、开放港口的内河通航水域。3、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是指由四川宜宾至上海的长江干线及与其交汇的干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由广西南宁及其以下西江干线、柳州及其以下柳江干线至广东各主要入海口的珠江(西江)主要干线及其交汇的干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内蒙古黑山头、吉林大安及其以下黑龙江干支流水域和港口。干支流河口水域是指在干支流交汇处已设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的水域;未设港口的是指干支流交汇处与干流通航秩序密切相关的水域。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以下称其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二)机构设置1999年10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正式实施(国办发〔1999〕90号)。该方案对海事机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交通部在沿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跨省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重要港口城市设立直属海事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1、在国办发〔1999〕54号文件界定的中央管理水域内,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中央与地方水监机构的现状,设置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直属海事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或河流名)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直属局的设立与调整由交通部提出意见,经中编办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3海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正厅级)。2、直属局在有关重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名或地名)海事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其行政级别原则上为正处级。分支局的设立由交通部根据水监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另行提出方案报中编办审批。上海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是经中编办批准设置的分支机构(正处级)。3、直属局和分支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地域设立派出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水上安全实施现场监督和管理。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口岸名)海事处(科)”,其行政级别为处(科)级。派出机构的设置由交通部审批,报中编办备案。二、海事机构的主要职责及管辖权限根据国办发(1999)54号、90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对全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业务领导。设在中央管理水域的中央直属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和设在其他水域的地方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在所辖水域内实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直属海事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二)按照授权,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工作;(三)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船员培训及考试发证、船员证件管理工作;(四)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重大水上交4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分支海事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具体实施水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的管理工作,执行直属局赋予的其他任务。在政策明确的基础上,国家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通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对各级海事部门所对应的职责权限作出明文规定。三、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及其子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将是今后我国海事立法工作立项的基准和海事立法发展的指南,也是编制海事立法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海事法规体系框架》是相对稳定的,但必要时,应当体现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与时俱进的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共分为五个方面的法规子系统,即: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船舶法规系统,船员法规系统,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系统,海事综合法规系统。每个子系统都对应1部或若干部法律;在法律之下,按照主要管理事项或者相对比较独立的事项,提出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在行政法规之下,按照主要业务、重要事项或相对比较独立的事项,提出了相应的配套部门规章。(一)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1、法律《水上交通安全法》(待制定):《水上交通安全法》将以现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5布)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为主要依据和基础,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域等一切可航水域,侧重于水上通航安全的动态管理。2、配套的行政法规(1)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待制定)(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待制定)(4)沉船沉物打捞条例(待修订)(5)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待修订)(6)船舶引航条例(待制定)(7)通航水域测绘条例(待制定)(8)航标条例(待修订)3、配套的部门规章:(1)海上通航水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海上避碰规则;(4)内河避碰规则;(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实施规定;(6)船舶报告制实施规定;(7)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与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沉船沉物打捞管理规定;(9)船闸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0)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1)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规定;6(12)非机动船舶航行规则;(1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4)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15)海上搜寻救助实施规定;(16)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7)通航水域测绘管理规定;(18)海区航标管理规定;(19)内河航标管理规定。(二)船舶法规系统1、法律船舶法(待制定):本法主要调整船舶纵向行政关系。主要内容: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等)程序和条件,船舶设备要求,船舶与水上设施检验,验船机构设置条件和验船人员资格,船舶设计和建造要求,船舶安全适航条件,船舶配员,船舶检查,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强制保险等。2、配套的行政法规(1)船舶登记条例(待修订)(2)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条例(待修订)(3)船舶签证和安全检查条例(待制定)(4)小型船舶管理条例3、配套的部门规章:(1)船舶登记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规定;7(3)船舶签证管理规则;(4)船舶安全检查规则;(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6)船舶日志管理规定;(7)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则;(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则;(9)公务船管理规则;(10)小型船舶管理规定;(11)船舶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2)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资质管理办法;(13)船舶检验管理办法;(14)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规定;(15)船舶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三)船员法规系统1、法律船员法(待制定):《船员法》调整船员行政管理关系和船员劳动合同等横向法律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船长、船员资格取得和注册,船员的职务划分和职责,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船员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人身保险等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2、配套的行政法规船员管理条例(待制定)3、配套行政规章:(1)船员注册管理办法;8(2)海员出入境证件管理办法;(3)船员公司管理规定;(4)海船船员值班规则;(5)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6)海船船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7)内河船舶船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8)船舱引航员资格管理规定;(9)磁罗经校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10)船员培训管理办法;(1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四)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系统1、法律(1)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99]26号公布)(2)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6]66号公布)(3)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5]54号公布)(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5]58号公布)(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6]77号公布)2、配套的行政法规(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待修订)(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条例(待制定)(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条例(待制定)3、配套的部门规章:(1)防治船舶液体货物污染水域管理规定;9(2)防治船舶压载水污染水域管理规定;(3)防治船舶废水污染水域管理规定;(4)防治船舶垃圾污染水域管理规定;(5)防治船舶废气与噪声污染环境管理规定;(6)防治船舶防污底系统污染水域管理规定;(7)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监测与评估管理办法。(五)海事综合法规系统1、法律(1)立法法(国家主席令[2000]31号公布)(2)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2003]7号公布)(3)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正在制定)(4)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1996]63号公布)(5)行政复议法(国家主席令[1999]16号公布)(6)行政诉讼法(国家主席令[1989]16号公布)(7)国家赔偿法(国家主席令[1994]23号公布)2、配套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已经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行政管理的法规。3、配套的部门规章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律、法规,已经制定和将要制定相应的海事行政执法方面的管理规章,主要包括:(1)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海事行政强制程序规定;(3)海事行政复议规定;10(4)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5)辖区海事行政管理规定制定办法。第二节依法行政理念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主要内容及目标。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主要内容包括: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2、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4、提高制度建设质量5、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6、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7、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8、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9、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11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3、法律、法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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