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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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入户我市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调入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第二章企业立户条件第七条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第八条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第三章招调员工条件第九条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七)身体健康。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第十条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第十一条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还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的;3.获得本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5.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人员: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三)随军家属。第十三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一)持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执业资格目录见附件);(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四)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六)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合格的;(七)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九)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十)在本市区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十一)宝安、龙岗两区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内,申请招调入特区的;(十二)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以及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十三)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十五)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十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十七)夫妻分居的。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四)、(六)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第四章计划指标审批原则第十五条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用人单位纳税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第十六条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配合政府促进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第十七条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第十八条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第十九条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第二十条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以及符合审批条件且其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第二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下达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七)本人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第五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三条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若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有能力组织考评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张榜公示。第二十五条在下列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在深圳工作3年(在申报企业工作1年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在企业内张榜公示。(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三)政府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四)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第六章招调员工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第二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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