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央财经大学李晨光什么是法?法是人们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劳动法常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在中国指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劳动法》广义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是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学科特点比较实用热问题、冷学科新闻-旧闻1、麦当劳肯德基用工=14262=1219072、奥运会童工3、黑砖窑事件立法动向1、2、3、4、5、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规、规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一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第二节劳动法的发展第三节新中国的劳动立法第四节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四、劳动法与公法、私法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力劳动法劳动关系生产资料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1、“劳工法规”调整阶段2、“工厂法规”和民法共同调整阶段1、“劳工法规”阶段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为了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2、“工厂法规”和民法共同调整阶段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并解释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一定报酬的契约。”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标志着劳动法的产生。《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02年英国政府颁布《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仅适用于从救济院出来的贫困儿童,当时一般的纺织业工厂依然可以通过儿童家长雇佣童工。该法案于1819年修正后规定纺织厂不能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16岁以下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禁止晚9点到零晨5时的夜间做工。但修正案而且该法仅适用于纺织业。1833年再次修正后,英国又陆续颁布几项法规,将禁止雇佣童工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其他行业,将童工的年龄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并将限制工作时间的范围扩大到女工。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是工人阶段长期斗争的结果2、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3、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四、劳动法与公法、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公法涉及宏观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公法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即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涉及私人(公民个人和法人)利益,即微观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关系允许协议设定介于二者之间的是社会法--法域从产生过程看,劳动法是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第二节劳动法的发展一、自由竞争阶段(19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二、垄断阶段(20世纪前半期)的劳动立法三、国家垄断阶段(当代)的劳动立法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1、工厂法的发展2、工会法的演变3、劳动争议法的出现4、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这一时期生产力科技含量低,剩余价值获取主要来自对工人身体剥削,劳资矛盾相当尖锐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劳动法已遍及大多数国家2、劳动法体系趋向完整:工时立法;带薪年休假立法;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低工资立法;社会保险立法;劳动合同立法以及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3、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前后,劳动立法经过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这一时期由于生产力的科技含量增加,对工人的身体剥削有所缓解,但资本向世界扩张,劳资矛盾世界化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当代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1、各国均已颁布与本国特点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3、劳动法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完整化和系统化•4、劳动基准成为各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5、劳动法中的责任条款得以明确和加强•6、各国劳动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殊机构和特殊程序•7、各国劳动立法受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这一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生产力发展的巨大进步使劳资矛盾大为缓和。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加大了劳资冲突的法律调整力度,劳动立法更趋完善,权利救济途径更加多元化,劳动争议不再像以往那样激烈。第三节新中国的劳动立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里程碑。我国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WXZLK&id=368699&pdmc=1503=WXZLK&id=368005&pdmc=1503《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节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二、ILO的机构与活动三、ILO的宗旨、职能和立法原则四、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五、国际劳动立法与中国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广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地区性的公约和协定,一般包含的是有关劳动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包括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1919-1939,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设机构而存在并工作。(2)1940-1945,因二战爆发,国际联盟解体,它便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3)1946年至今,二战后,联合国成立,它又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而继续进行活动,其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会员国已经达到183个国家。二、ILO的机构与活动1.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2.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和所有活动的联络处活动(1)国际劳工立法(2)技术援助与技术合作(3)研究和出版三、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72年修订):“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费城宣言》对该宗旨补充:“全人类不分各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ILO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ILO职能:(1)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2)监督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3)在社会政策和管理、人员培训和使用方面提供技术援助。(4)进行劳工问题的研究和教育。立法原则《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费城宣言》10项具体原则《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1)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2)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3)工人应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4)工人的工作时间以每周48小时为准(5)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6)工商业不得雇用14岁以内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7)男女工人工作应得同等的报酬(8)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对待(9)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监督人员应当有妇女参加《费城宣言》10项具体原则(1)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2)使工人受雇于他们得以最充分地发挥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做出最大贡献的职业;(3)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徙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4)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条件的政策,其拟定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一切人;《费城宣言》10项具体原则(5)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与雇主制度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7)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10)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的均等。四、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