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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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课程介绍1951年人民大学开设劳动法课程以来,劳动法已成为各类法学院校的法学课程之一。其中由隶属民法、经济法到成为社会法中的一门课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是一门涉及千万劳工、关涉我们每一个人的课程。我国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新型案件不断增多,而实务界又相对欠缺此方面的专门人才,学好本课程有利于增强就业竞争能力,也有利于自己将来职业生涯中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的维护。2007年3月11日,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全体会议,通过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16门核心课程之一决定,该课程在教学和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更大的发展。本课程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执行与争议处理三部分组成。劳动法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地位与作用;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权;劳动立法产生与发展;就业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特别劳动合同制度;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特殊群体保护制度。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概念、范围、功能、类型;社会保障法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地位;中外社会保障立法等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执行与争议处理主要内容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争议处理。本课程的任务:通过全面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增强学生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的理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保障社会群体合法社会保障权利),提高学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理论水平以及运用劳动与社会保障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编劳动法编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四章促进就业制度第五章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集体合同制度第七章工资法律制度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十一章劳动监察制度第十二章违反劳动法的责任下编社会保障法编第十三章社会保障法概述第十四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第十五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十六章社会救济制度第十七章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第十八章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第一章劳动法概述导入案例小张大学毕业后,经多次面试,终于在B公司谋得一份美差。上班不到半年,却在一次下班途中遇车祸骨折。小张要求公司提供工伤赔偿。B公司却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小张不是公司员工,拒绝了他的索赔要求。小张找到劳动局的工伤认定部门,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小张出示他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小张发现自己既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张很气愤也很无奈,之后跳槽到C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不久,小张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请求工会出面协调解决。公司却称小张不是公司员工,还拿出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小A这才注意到上书的四个字:劳务合同。顿时傻了眼。那么,小张与B公司和C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是否能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呢?这就需要了解《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要求学生全面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掌握劳动法的渊源、基本原则;了解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重点: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教学难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劳动法渊源及其体系架构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的含义二、劳动法的概念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的含义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因而认识劳动法,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劳动。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劳动法上的劳动,除了有其一般含义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在我国内地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概念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狭义劳动法)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的含义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或单位相互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这两类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排他性)(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2.劳动关系的特征3.劳动关系的种类(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在我国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如划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这一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③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1)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2)将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基本上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3)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4)将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5)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已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6)将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7)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8)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9)《劳动合同法》仍然不调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5.加入WTO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1)劳动关系的运行更加市场化。(2)劳动关系的范围逐步趋于国际化。(3)劳动关系的主体呈现单极化。(4)劳动关系的冲突表现社会化。6.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①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应支付约定的报酬。②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A.产生的依据不同;B.使适用的法律不同;C.主体资格不同;D.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E.工作名义及责任主体不同;F.劳动报酬、主体待遇及支付方式不同等。案例分析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要点分析: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关系是哪些?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职工的招收、录用、调配、培训等方面发生的关系。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劳动力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工会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在开展各种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劳动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依据主要有: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5.劳动法和民法、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别。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1)联系:在历史渊源上,劳动合同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2)区别:①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②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③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依等价有偿的原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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