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法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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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及其产生与发展一、劳动与劳动法(一)劳动法中的劳动1、劳动的一般含义作为一般用语,劳动是人人皆知的物事,是人们利用工具,改造客观世界以使之适应自己主观需求的活动。2、劳动与法律的逻辑联系(劳动社会需要—社会性—社会关系纯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权利义务—法定—法定条件)而只有当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时,劳动才会衍生出一定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3、法律意义上的劳动(1)是一种社会劳动。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劳动;(2)基于法定义务。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3)是有报酬的。区别于基于道德风格的义务劳动;“为所得而劳动,对自由人而言乃甚不名誉之事”(亚里士多德)。(4)是以此为职业的。区别于学生实习等非职业性劳动;(5)从事劳动的人具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因此,法律上的劳动是指劳动者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社会劳动。资料:资料1:2006年,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接到了一起案件,案由为妻子向丈夫索赔家务劳动的工资。为了丈夫的事业,妻子罗某放弃工作在家当全职太太,但每次向丈夫要钱时都很窝火,丈夫谭某认为钱是他赚的。于是罗某将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每月付2500元工资。资料2:2007年,美国有研究人员通过网上访问2.6万名全职家庭主妇和1.4万名拥有工作的母亲后得出结论,专一名全职母亲日常扮演10大角色,分别是清洁工、厨师、幼儿园教师、洗衣工、汽车司机、设备管理者、看门人、计算机操作者、首席执行官和心理医生。假如这些工作全部由专业人士来担任,雇主大约需支付他们13.8095万美元的年薪。研究还发现,一名全职母亲每星期做家务的时间为平均92小时。若以人们每日工作8小时、一星期5个工作日的标准计算,全职母亲相当于每周加班52个小时。资料3:《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资料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对家务劳动补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资料5:2010年“两会”中,张晓梅政协委员提出了家务劳动工资化的议案。(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劳动法的起源1、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2、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3、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也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二)外国劳动立法简况1、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2、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1、旧中国劳动立法2、新中国劳动立法(四)国际劳动立法简况1、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⑴采取国际劳动立法的办法来改善各国工人劳动状况的思想出现在19世纪前半期。⑵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⑶1890年3月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柏林会议。⑷1901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2、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⑴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①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它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②1919年~1939年,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属机构③1940年~1945年,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④1946年~现在,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⑵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权力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常设机构)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根据对劳动关系的上述理解,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关系产生于具体的劳动过程之中。2、劳动关系的存在须以劳动过程为目的。3、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4、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5、劳动关系的排他性。二、劳动关系的界定与判断(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劳动合同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或者管理关系。(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4)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具有法定性。2、劳务合同及其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具有广泛性,双方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不强调对哪一方的特别保护。(2)内容的任意性。3、劳动与劳务合同相同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4、不同点:(1)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a.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从属性关系。b.双方关系保持时间的长短。(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4)报酬支付方式不同。(5)当事人之间关系稳定性不同。注意问题:(1)签订合同时冠以“劳务合同”并不足以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劳务合同(2)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同一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3)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相关合同,应纳入劳务合同(4)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形成了对劳动者的管理关系(5)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不同(二)法定界定标准法律界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标准就是是否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合同,即认为有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判断劳动关系的执法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管理关系)(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业务劳动)(三)劳动执法中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除劳动合同以外,以下各项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下列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排除适用劳动法:a.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b.农村劳动者(农民工除外)c.现役军人d.家庭保姆(劳务派遣?)e.高级管理者(职业经理人,委托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定条件下的行政主主管、专业从业人员(学术讨论中)--要求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案例问题:下列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1、同学们雇人搬寝室。2、我通过家政公司(“员工型”/“中介型”)找人打扫家里卫生。3、张三盖房,找李四帮忙,约定了每天的工钱。4、张三开面馆,让儿子来做跑堂。案例讨论[案例1]2000年11月7日,刘某雇佣两名外地人为他家收割稻谷。当天下午,刘与两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谷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下坡处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与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有能拖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冲向一路边房屋,致使房主林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700余元,刘已付给570元。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不明。[问题]:刘与两名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林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案例2:某灯箱广告公司系两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业务范围为灯箱广告的涉及、制作和安装。平时,投资人负责拉订单和设计灯箱,灯箱的制作委托一些从事铝合金加工的小作坊完成,安装悬挂灯箱由公司一位投资人的表弟王某完成。每次有安装任务时,投资人给王某打个电话,王某就去铝合金作坊拿上定做的灯箱前往指定地点;安装工具由灯箱广告公司提供;计件付酬,每月结算一次。王某无其他职业,其妻子也无业,在安装难度较大时,其妻子也随王某同去,帮忙扶梯子、递工具灯。这样持续了一年之久,王某在广告公司安装所得基本能维持全家生活。一日,王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对于是否工伤的问题产生争议。问题: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案例3:个人租赁运输公司的汽车跑运输,其雇用的司机能否与运输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自然人邢某(承租人)与某运输公司(出租人)于2004年7月15日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其载明:根据邢某要求,运输公司购买汽车,并租赁给邢某使用;租赁期间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运输公司,邢某对租赁汽车只有使用权;租赁期满且付清租金后,车辆所有权归邢某所有,运输公司根据邢某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邢某已按该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于2006年7月25日前向运输公司付清租金。邢某自2004年7月15日起占有、使用该车,该车在公安部门登记的车主为运输公司。2008年4月21日,司机宋某驾驶该车(驾驶室搭乘邢某)由云南福宁驶往广西百色方向,与另一辆汽车相撞,造成宋某当场死亡,邢某受伤。宋某的妻子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宋某与该运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例4:岗前培训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赵某2008年7月18日应聘于某超市生鲜处工作,2008年7月20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协议内容规定从2008年7月20日起安排赵某到A市该超市的总店培训实习,时间15天,赵某在培训期间应遵守超市的安排,服从门店管理。培训期满的次月18日超市按照500元/月标准支付赵某培训工资。然而就在培训期间2008年7月29日赵某摔伤腰椎,随后送往A市医院住院治疗,于08年8月1日出院回家,09年元月19日超市出具《关于解除培训约定的通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市为赵某发放超市服务证一张。超市认为超市在录用员工前组织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然后根据培训的结果决定是否录用。赵某在超市培训期间受伤,之后赵某以养病为由,一直未在超市工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赵某不服,认为其是在超市组织的岗前培训工作受伤,应该是劳动关系,便向超市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案例5:劳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某商贸公司与孙某2007年7月11日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孙某负责北京路等片区超市及商店蒙牛奶业务,劳务报酬按销售额2.5%提成,每月据实结算;孙某在负责片区内自行聘用人员,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孙某承担,根据孙某委托在每月初由商贸公司预支费用给孙某聘用人员,月底在孙某提成款中扣除。孙某2007年8月聘用王某在北京路某超市从事蒙牛促销员,报酬按王某每月销售总额的1.5%提成,发放形式根据商贸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协议》,由商贸公司预支报酬给王某。2009年2月,该超市蒙牛牛奶撤架,王某不再从事促销业务。王某认为商贸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用工主体,应该支付其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意见不一致,王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案例6: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2007年10月份,李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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