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劳动法主体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二章劳动法主体本章简介劳动法主体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是劳动法实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理解并掌握了劳动法的主体范围,才能正确区分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才能准确适用劳动法。本章详细介绍了劳动法主体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践性很强,需要重点学习并掌握。第一节劳动法主体概述•学习目标:•1.了解劳动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劳动法主体的种类•学习重点:•劳动法主体的类型•一、劳动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个人、组织和机关。•(二)特征–1.主体范围的广泛性–2.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二、劳动法主体的分类•(一)劳动关系主体–1.劳动主体-劳动者–2.使用劳动主体-用人单位•(二)附随劳动关系主体–1.劳动行政主体-劳动人事保障部门等–2.劳动服务主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3.劳动团体-工会和雇主协会第二节劳动者及其团体•学习目标:•1.掌握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概念及具体范围•2.掌握劳动者的资格•3.掌握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4.了解工会的性质及其作用•重点:•1.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具体范围•2.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难点:•劳动者在实践中的具体范围•一、劳动者•(一)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概念–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劳动者,含义相同的称谓有职工、员工、工人、雇员等,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二)劳动者的资格–1.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除外–2.具备劳动行为能力-(1)健康(2)智力正常(2)行为自由劳动权利能力•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权利能力不同于劳动权(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意义不同);•劳动权利能力不同于劳动权利(根据不同;属性不同;意义不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受制约的因素(户籍性质和户籍地域;职数;制裁等)劳动行为能力•概念-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不同于劳动能力(根据不同;属性不同;意义不同);•(三)劳动者范围的排除–1.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业劳动者–3.为家庭及个人提供服务者–家庭保姆、私人保镖(司机、医生)等–4.现役军人–5.保险代理人–6.学徒与实习生练习题•下列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是()•A律师•B教师•C法官•D工会主席•答案:ABD实务探讨:企业高管是否为劳动者?•现实中,经常听到一些董事、经理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称自己也是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也需要劳动法的倾斜保护。•问题:诸如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是否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企业高管的身份很特别:–一方面,他们受雇于企业,从属于企业,符合劳动者的特征,因此,我国劳动法也明确了他们劳动者的身份,《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也就认可了高管的劳动者地位。–另一方面,企业高管一般是根据企业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对外代表的是企业,属于强势群体,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又具有雇主的身份,不能看成一般的劳动者。•对高管的劳动者身份不加限制会有弊端-不仅严重冲击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宗旨,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和正常经营秩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立法一般都对高管的劳动者身份有所限制,比如,在美国,白领雇员不受有关最低工资和加班补偿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一刀切”规定,对劳动者没有进行分层保护,存在不合理之处。•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董事长、总经理等对外代表企业、对内行使管理权的高管应看成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认定为劳动者。但企业的专职书记和工会主席不属于高管的范围,没有企业管理权,他们应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的范围。•(四)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是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劳动者的各项具体权利的统称。–根据《劳动法》第3条及其他相关法律,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2)劳动报酬权;(3)休息休假权;(4)劳动保护权;(5)接受职业培训权;(6)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7)劳动争议处理权;(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结社权、经济补偿权等劳动报酬权的具体体现1.劳动者参加了社会劳动,用人单位须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2.同工同酬;3.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用人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5.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行为;6.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劳动保护权的具体内容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动保护;3.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以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投入生产劳动,直到劳动条件得到改善;5.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致劳动者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单位有义务负责给予治疗,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6.单位有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保护标准。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的内容1.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2.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3.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2.劳动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的诸般权利,但若想保证权利的充分实现,还需履行相当之义务。–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以下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劳动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工会(TradeUnion)•(一)工会的出现及发展•工会是工人阶级联合会,是工人运动的产物,是劳动者团结一致共同维权的组织。1818年苏格兰格兰斯哥织布工人成立的工会是世界上最早的工会组织,其他工业发达国家亦相继出现工会。•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为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基本承认了工会的合法地位。•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有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98号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二)我国工会的性质与职能•1.工会的性质•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2.工会的职能•(1)维权职能•(2)参与职能•(3)组织职能•(4)教育职能•(三)工会的组织体系•我国工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构成,其中前三种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三)工会的权利与义务•1.工会的权利•(1)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要求的权利•(2)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权利•(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物质保障的权利•(4)参与劳动立法并提供建议的权利•(5)参与制定劳动政策并提供建议的权利•(6)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参与劳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工会的义务•(1)帮助、指导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3)协助单位搞好职工保险、福利•(4)组织职工业余活动、职工培训•(5)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节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学习目标:•1.掌握用人单位的资格•2.掌握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3.掌握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4.了解用人单位团体的性质和形式•学习重、难点:•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资格•用人单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格,即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即在依法成立时产生,在依法解散时消灭。用人权利能力•概念: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制约用人权利能力的因素:–职工编制和招工指标;–职工录用基本条件;–工资总额和最低工资标准;–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责任用人行为能力•概念: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制约用人行为能力的因素:–财产因素;–技术因素;–组织因素•二、用人单位的范围•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国的用人单位有以下几种:•(一)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营利性市场组织,包括各类所有制的企业。–现代企业以公司为代表,除公司外,我国还存在大量非公司形式的企业,如个体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按照有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把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是我国劳动法上最主要的用人单位。•(二)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单位,当其规模扩大,开始使用家庭之外的劳动力时,就成为劳动法上的个体经济组织,当雇工超过7人以上,就成为私营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私立学校、私立医院是比较典型的代表。•(四)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五)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是民办法人,与其有偿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六)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法人单位。–一般说来,国家机关与其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只有国家机关及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之间才产生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七)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劳动合

1 / 5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