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劳动法1劳动法概述劳动者的主要权利2劳动合同3社会保险制度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5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国家和地方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的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人员不适用范围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企业农场工人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三、劳动就业原则照顾特殊群体原则双向选择原则促进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禁用童工原则第一节劳动法概述案例•小明,15岁,在中山一家工厂打工。工厂和小明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月工资1500。小明和工厂各持一份。•请思考:•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无效。•小明未满16岁,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工厂和小明订立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劳动合同无效。案例扩展•小明在工厂一个月后,领工资时,工厂说小明未满16岁,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不能给小明发工资。•那么小明这个月就白干了吗?•劳动合同无效,但只要小明付出了劳动,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工厂仍然要向小明支付工资。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工作时间——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加班——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的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1)晚上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周末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3)春节、中秋节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班费加班时间是否可以补休作补偿加班工资标准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晚上加班)×150%休息日工作(周末加班)√200%法定休假日工作(春节加班)×300%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劳动者的主要权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休息休假制度——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女职工保护休假年休假1.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2.年休假的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时间)(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满10年是指<10年,已满10年是指≥10年。年休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2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3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4个月的。年休假二、工资制度第二节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工资制度第二节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二节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四、对特殊主体的劳动保护制度第二节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工种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对特殊主体的劳动保护制度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种保护健康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单一性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二、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二、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从属性:管理—被管理家政、家教,尽管一方提供有报酬劳动,但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而不形成劳动关系,而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个体户与雇工2、家政(保姆、钟点工)与雇主3、大学生实习(兼职)与单位——个体工商户属经济组织,与雇工存在劳动关系。——雇主(家庭)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组织,与保姆也不存在管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实习被视为未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单位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字或盖章生效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种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违章、失职与兼职;欺胁乘危又罪;患病须待两不能;胜任还经培或调。•【解释】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算,而次数从08年后开始算)•例如,王某2006年7月1日正式到甲公司上班,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第一次续订时间应为2007年7月1日,由于此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这次续订不计入“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假定双方2007年7月1日又续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则2008年7月1日可以再次续订,算为“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之第一次。问题一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等同于铁饭碗?——单位仍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的规定解除合同。问题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单位是否“百弊而无一利”?利于强调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利于增强单位的凝聚力;日本的劳动合同多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团队精神闻名世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劳动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险防护;(9)其他事项试用期试用期期限类型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长度适用情形0个月(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个月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2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6个月(1)3年≤劳动合同期限(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解释】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解释】(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支付凭证的,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