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探索与研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场自我革命,也是一场社会革命,更是一场具有特殊意义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管党治党的成效,而且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也得以同步推进和发展,但全景检视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其中仍有一些不适应、不匹配和不协调之处。例如,改革实践中依然存在依据不充分、体制不统一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发展需要,亟须建立健全层层强化的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只有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党内监督是一种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活动,其准则是《党章》和党的纪律,是一种监督主体作用于监督客体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合乎党纪党规进行有序活动。”在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带来的进步与进展是主要的,不仅显著提升国家权力监督的有效性,使国家权力结构实现合理化,还使反腐败和权力监督的效率大为提升”,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定位有待调整和重构。因此,只有重塑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不断健全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建设和加强实践探索,才能从源头上厘清各种关系,使纪检监督体系融入税收治理体系并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推进新时代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一、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现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的不足,为了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同时完善税收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防止“机构职能重复交叉,监督力量分散,出现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现象”,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发挥监督保障执行和促进发展完善的作用,以高质量的党内监督和纪检监察来促进税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有力保障税收征管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稳步推进。(一)以深化“三转”为抓手完善税务系统各级“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是政治环境与组织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既会因受环境的影响而改革,也必须适应环境、协同内部和自我革新,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内部控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在加快“三转”中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新政策和新举措。例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绩效管理体系,健全条块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使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更具体、更客观,更具操作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以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力促减税降费与财政增收,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而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堤坝”,极大地提升了税收治理效能。1.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为了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更名为“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对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建立“党委”)主体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如税务系统的廉政教育、内控机制建设以及对税务系统内设的纪检机构的工作指导等)移交给税务系统,集中精力做好对总局及系统内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层层压实税务系统管党治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20**年*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也明确了税务系统内设纪检机构的职责为“监督执纪问责”“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以解决问题作为落实该实施意见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明晰了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2.协力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针对税务系统组织层级多、党员队伍大和党员关系在地方的实际情况,驻总局纪检监察组主动作为,积极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加强对税务系统内设纪检机构的监督指导,强化职能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切实把纪律和规矩立在前面,将全面从严治党延伸至基层税务的“末梢神经”,将网格化管理和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手段应用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工作中,协力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3.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建设与政治能力建设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年轻干部成为党和人民忠诚可靠的干部。要从严从实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年轻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坚定理想信念。”为此,税务系统应锻造忠诚、干净和有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选优、配齐和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其中要重点配齐和配强基层纪检监察力量,如在人数较多和权力较集中的税务部门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等。同时,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纪律约束,通过强化基层纪检监察力量,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基层税务部门的贯彻落实。(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助力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在新发展阶段推动税收现代化走深走实,必须扛牢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持续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应相互促进,两者互为基础、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应强调完善和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确保税务系统中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应强调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有力有效保障各项税收制度落地生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应以体制性创新来破解发展障碍,为充分发挥税务系统独特的组织作用和系统优势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将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1.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职能发挥“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整合监督执纪力量,强化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撤销了内设的监察机构,地方纪委监委也撤回了向原省级地税系统派驻的纪检监察组,除总局以外,税务系统的纪检组一律成为内设机构,从而结束了纪检组本身性质上的混乱局面。这一改革一方面使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可以更加充分地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另一方面也为税务系统内设纪检机构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履行专职监督责任提供了体制上的前提。2.不断优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双重领导”体制针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中央与时俱进地推动了党的纪检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改革,提出了“两个为主”: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检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组报告;二是各级纪检组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检组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通过不断强化纪检监察职能,延伸纪检监察触角,贯通协同、凝聚监督合力,筑牢税务系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监督格局。3.强化纪检监督和推动“两个责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并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同时并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进行了细化。按照新时代税务系统党的建设的总布局和总要求,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税务机关“两个责任”的落实。只有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推进党内监督,以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来破解税收改革发展难题,才能把“从严治税”向纵深推进,高质量地推进新发展阶段的税收现代化。二、以“补短板”为抓手全面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下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推动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更好地服务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新格局,不断加强税务系统一体化监督体系建设,确保税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逐步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税务系统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一)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短板1.行政化管理色彩浓厚税务系统实行的是党政一体化领导体制,其特点在纪检监察体制方面表现为:纪检工作属于党的工作,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政策,按照党的建设思维和方式进行;行政监察属于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开展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条规定,《政务处分法》效力高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践中,对于《政务处分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更加细致规定的,在不抵触《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前提下,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和单位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可以同时适用《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党政分工,特别是党的工作,除了党务管理之外,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开展党的建设并不符合党的建设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律,但是在税务系统中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例如,在观念上,有人认为,党务工作中务虚较多,务实较少,主张多干业务少干党务,这导致务虚达不到高度且务实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虚实脱节;在体制上,党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都负有党建工作职责,但各自为政,协调互补不够。因此,在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到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避免权限交叉、标准混用和程序互借等非规范现象。**认为,不同部门之间职能安排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职能空白、职能分散、职能交叉和职能重叠四个方面。因此,必须改革,对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边界进行科学安排。“政府组织的问题就是一个涉及各分工部门的协调机制问题。”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机构改革为例,其问题分类、例证和改革措施。2.机构设置的组织协同性和行政效能亟待提高税务系统现行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与“垂直领导”并存,以“双重领导”为主。原有的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再适应当前税务系统亟须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峻形势,因为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较难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一范式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组织单位的内部秩序上,似乎没有太多注意到这些单位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依赖和作用”。省级和省级以下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尚缺乏应有的组织协同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同级监督困境亟待破解。例如,对于组织领导关系,《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同级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在这样的体制下,纪检监察部门很难有效履行其监督同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二是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同级党委政府存在利益依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强,行政监督的弹性较大,且行政监督的职责仍有待明确。三是行使权力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由于纪检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执纪权力是在税务机关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的,纪检监督机构办案决策需经过税务机关党委讨论通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纪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构和职能设置是专业化分工的结果,每个层级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法定的职能和职责,而纪检监察工作又往往具有复合性和复杂性,许多职能很难通过某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或几个组织层级的合作来实现,因而迫切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关组织层级和领导幅度来提高行政效能。一般而言,组织中的领导幅度与行政效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组织层次过多或领导幅度过宽,都易导致信息沟通迟缓。部门协调越困难,行政效能也就越低。纪检监察体制中领导幅度与行政效能的关系。假设用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理论来分析其利弊,图1中的A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