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服務貿易多邊與雙邊談判之進展靖心慈副研究員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中華民國100年3月2大綱壹、服務貿易談判背景貳、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規範參、我國WTO入會案服務業諮商背景肆、我國WTO服務業承諾事項伍、WTO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進展陸、ECFA談判之進展3壹、服務貿易談判背景1980年代初期,美國說服OECD貿易委員會進行服務貿易之研究1983年關貿總協(GATT)總理事會指定七位著名人士進行服務貿易的研究,1985年報告指出各會員國應準備適當規範服務業之多邊規則1985年6月印度和巴西代表23個發展中國家表示不納入服務貿易談判議題,才同意展開GATT第八回合貿易談判1986年9月美、歐、日、加主導下,成功在烏拉圭東岬部長級特別會議將服務貿易納入談判之中4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八回合貿易談判內容時間地點/名稱涵蓋議題關稅減讓稅目數參加國數(1)1947年日內瓦關稅45,00023(2)1949年阿尼西(法)關稅5,00013(3)1950—1951年多奎(英)關稅8,70038(4)1956年日內瓦關稅3,00026(5)1960—1962年日內瓦/狄倫回合關稅4,40026(6)1964—1967年日內瓦/甘迺迪回合關稅及傾銷措施30,30062(7)1973—1979年日內瓦/東京回合關稅、非關稅措施、「體制性」協定約33,000102(8)1986—1994年日內瓦/烏拉圭回合關稅、非關稅措施、服務業、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紡織品、農產品、設立世界貿易組織等(工業產品平均關稅稅率降低40%)12351986年部長宣言之服務貿易協商目標建立服務貿易多邊架構的原則和規則建立完整服務業子部門的可能原則以透明化和漸進式自由化的方式進行談判,當作各國經濟發展的手段確保此架構會考慮到國家法律和規定適用到服務業之政策目標,納入國際組織的相關工作6開發中國家之主張背景開發中國家在阻止GATS納入失敗後,就主張由下而上方式(bottom-upapproach)處理此議題,使每一會員能決定國內服務子行業的市場開放程度服務業應該包括全部的子部門評估服務貿易效果以決定是否啟動談判緊急防衛機制納入GATS規則之中自願性自由化記點7已開發國家之主張背景美國主張服務業全面性自由化,服務貿易包括範圍應該是全面性,國民待遇義務應該擴展到服務業,應該對國內規章的結構進行談判,以達到開放市場的目標美國積極透過各種管道推動將政府所管制服務行業民營化,以擴大服務業市場的開放範圍為了爭取與主要往來貿易國之間的開放承諾互惠平等,美國主張以雙邊互惠的方式進行談判美國不利的海運服務業,堅持從GATS架構中剔除,且排除開發中國家可能具有比較利益的勞工移動自由化議題;具有利益的電信和金融服務業主張特殊處理歐盟主張國民待遇僅適用於特定的服務業部門,服務貿易應該定義清楚以包括所有類型的交易,並且主張建立一個委員會以決定最適當的管制,不適當的措施都應納入自由化談判之中,所有參與國家都應該按照部門別為基礎做出承諾81986-1990年服務貿易協商發展國際服務貿易提供模式的定義成形各國提供服務業應該包括的子部門,歐美主張採取負面表列方式排除不列入的項目研究現有GATT原則及規定的適用性研究水平承諾的安排研究統計資料的收集91991-1994年服務貿易協商發展討論未來服務貿易協定之架構內容1991年7月10日,GATT秘書處作成談判版分類參考標準將服務行業分為12大類,含155個次行業別(W/120),供各國提出服務業承諾表之參考,但並不具強制拘束力各國嘗試完成服務貿易之承諾服務貿易協商小組提出問題並未充分討論完畢,所以1993年12月14日之MTN.GNS/W/260文件中註明,預留進一步討論的共識成立服務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onServices)負責基本電信、海運服務和自然人移動談判小組、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之進展10WTO成立1994年4月各國部長在摩洛哥馬爾喀什集會,簽署「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依上述協定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各國同意GATT與WTO並存一年,其後GATT功能即完全被WTO所取代WTO之規範除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WTO最高決策之機構為「部長會議」,於部長會議之下,設有「總理事會」、「爭端解決機構」及「貿易政策檢討機構」負責日常事務。而在總理事會下另設有「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11部長會議總理事會貿易政策檢討機構爭端解決機構•上訴機構•爭端解決小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國際收支委員會•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審理入會申請案工作小組•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小組•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圖貨品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服務業貿易理事會•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政府採購委員會•國際乳品理事會(於87.1.1.終止)•國際牛肉理事會(於87.1.1.終止)•特別會議•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特定承諾委員會•國內規章工作小組•GATS規則工作小組•市場進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委員會•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關稅估價委員會•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輸入許可發證委員會•防衛措施委員會•紡織品督導機構•國營事業工作小組•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參與者委員會12設立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附錄一A:商品貿易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詳見註)‧一九九四年烏拉圭回合議定書‧農業協定‧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紡織品與成衣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執行一九九四年GATT第六條(反傾銷)協定‧執行一九九四年GATT第七條(關稅估價)協定‧裝船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附錄一B: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附錄一C: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附錄二: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瞭解書附錄三:貿易政策檢討機制(TPRM)附錄四:複邊貿易協定四A:民用航空器交易協定四B:政府採購協定四C:國乳品協定四D:牛肉協定註:完整之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除了一九四七年GATT條文外,尚包括東京回合談判達成之有關協定、各締約成員之議定書、關稅減讓表、多邊纖維協定(MFA)、爭端解決小組之裁決報告、GATT法規之相關解釋及締約成員之決議、宣言等。一九九四年GATT計有六個釋義瞭解書: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釋義瞭解書、第十七條釋義瞭解書、收支平衡條款瞭解書、第二十四條釋義瞭解書、有關豁免義務瞭解書、第二十八條釋義瞭解書。13貳、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規範GATS目標-促進世界服務業貿易漸進式自由化-促進世界經濟成長與發展-增加開發中國家之參與GATS基本原則有關服務業貿易相關措施,應符合下列原則-最惠國待遇:各會員有關服務貿易之市場開放措施,應立即且無條件對來自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業者提供相同之待遇14-國民待遇:除各會員服務業承諾表所列行業限制外,其他有關影響服務供給之所有措施,給予其他會員服務業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相同服務業者之待遇-透明化:各會員各項與GATS規範相關之措施,必須公開化,為確保透明化及公開化,GATS明定各會員必須提出通知之項目與時間,並要求各會員必須設立查詢單位,俾應其他會員要求,提供特定資訊-漸進式自由化:各會員經濟發展及服務業自由化程度不同,GATS並未要求每個會員相同程度之開放服務業市場,但明定將定期檢討各會員服務業開放程度,以確保服務業貿易朝自由化的目標發展,2000年已開始進行服務業進一步自由化多邊回合談判15GATS架構-GATS條文:分為六篇,共二十九條條文,主要為GATS規範要點-GATS附則:主要規範GATS例外原則、特定服務業市場開放規範及未來談判原則-服務業承諾表:WTO各會員服務業承諾開放項目及內容,分為水平承諾、特定部門承諾及最惠國待遇豁免三部分16WTO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架構第一篇範圍及定義第二篇一般義務及規定第三篇特定承諾第四篇漸進式自由化第五篇組織性規定第六篇最後規定原則一、免除最惠國待遇附則二、提供服務業自然人移動附則(一九九五年七月完成)個別行業一、空運服務業附則二、金融服務業附則(一九九七年底完成)三、電信附則(一九九七年二月完成)談判一、基本電信談判附則二、金融服務業附則二三、海運服務業談判附則特定承諾表一、水平承諾表二、特定部門承諾表最惠國待遇豁免表服務業承諾表GATS附則GATS條文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WTO設立協定17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一篇範圍及定義第一條範圍與定義第二篇一般義務及規定第二條最惠國待遇第三條透明化第三條之一機密資訊之揭露第四條增進開發中國家之參與第五條經濟整合第五條之一勞動市場整合協定第六條國內規章18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七條認許第八條獨占及排他性服務提供者第九條商業行為第十條緊急防衛措施第十一條支付與移轉第十二條確保國際收支平衡之限制第十三條政府採購第十四條一般性例外規定第十四條之一國家安全之例外第十五條補貼19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三篇特定承諾第十六條市場開放第十七條國民待遇第十八條額外承諾第四篇漸進自由化第十九條特定承諾之談判第二十條特定承諾表第二十一條承諾表之修改20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篇組織性規定第二十二條諮商第二十三條爭端解決及執行第二十四條服務貿易理事會第二十五條技術合作第二十六條與其他國際組織之關係第六篇最後規定第二十七條利益之拒絕第二十八條定義第二十九條附件21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八個附件豁免第二條(最惠國待遇)之附件依本協定提供服務自然人移動之附件空運服務業附則金融服務業附則金融服務業附則二海運服務業談判附則電信附則基本電信談判附則22GATS規範之服務行業及服務提供模式-服務行業:WTO秘書處依據聯合國中央分類標準表(CPC),將服務行業分為12大類,包括約155個次行業別(WTO編號:MTN/GNS/W/120,10July1991)WTO秘書處依據聯合國中央分類標準表(CPC)所列服務行業別1.商業服務業2.通訊服務業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4.行銷服務業5.教育服務業6.環境服務業7.金融服務業8.健康及社會服務業9.旅遊服務業10.運動、文化及娛樂服務業11.運輸服務業12.其他服務業231.商業服務2.通訊服務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4.配銷服務5.教育服務6.環境服務7.金融服務8.健康與社會服務9.觀光及旅遊服務10.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11.運輸服務12.其他服務A.專業服務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C.研究與發展服務D.不動產服務E.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F.其他商業服務法律服務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建築服務工程技術服務獸醫服務租稅服務中小型服務企業廣告服務A.郵政服務B.快遞服務C.電信服務D.視聽服務能源服務諮詢服務24-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自一會員境內向其他會員境內消費者提供服務2.國外消費:服務提供者在一會員境內對進入其境內之其他會員消費者提供服務3.商業據點呈現:一會員之服務業者在其他會員境內以設立商業據點方式提供服務4.自然人呈現:一會員之服務業者在其他會員境內以自然人(個人)身份提供服務25服務業貿易提供模式之定義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模式2.國外消費模式3.商業據點呈現模式4.自然人呈現國界服務模式一模式二模式三模式四服務出口國服務進口國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皆不移動,僅服務移動,例如透過網路、電話提供諮詢服務。服務消費者至服務提供者所在國接受服務,例如觀光、留學、港口服務(分公司等商業據點)服務服務提供者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國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銀行設立分行。(消費者)(消費者)(消費者)服務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