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导语: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指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下面是网友分享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方针;(二)鼓励、支持开展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三)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发掘的民族文化遗产;(四)制止破坏民族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贯彻执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二)制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动员、组织社会各界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捐赠;(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六)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职责如下:(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履行职责;(二)民宗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同级人民政府交由本部门管理或者协管的寺观教堂等民族文化遗产,参与宗教、民俗、民族节庆等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四)工商部门依法核发经营民族文化遗产的`证照,查处非法经营民族文化遗产的行为;(五)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对民族文化遗产产生的不利影响,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六)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七)房管部门应当做好房产交易、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八)旅游部门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旅游景区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九)教育部门应当做好民族文化教育工作,探索传承民族文化的有效途径;(十)卫生、药监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民族民间中医、中药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十一)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五条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如下:参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制订;指导和参与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收藏、开发活动;(三)对民族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评估;(四)鉴定珍贵民族文化遗产的原物或者载体;(五)其他专业性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履行职责。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原生形态保存完好的乡镇、村寨、街巷、院落和其他特定场所,可以确定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给予命名、加以保护。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授予荣誉称号:(一)民族文化传承的代表;(二)熟练掌握一种或者多种民族文化技艺,且有较高造诣;(三)技艺健康;(四)贡献突出;(五)社会认同。第八条对传承民族文化的公民授予荣誉称号按下列程序进行:公民自荐,或者群众推荐,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提名;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遴选、认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命名并颁发证书。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丧失命名条件的,由命名的人民政府撤销命名,收回证书。第三章收藏与交流第九条州内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自然风景区、原生态文化保护区等单位,对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珍品,可采用收购、收藏、展览、开放、交流、出版等形式,进行集中展示。第十条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收藏、保存通过下列途经获得的民族文化遗产的原物或者载体: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从文物商店购买的;从文物拍卖企业购买的;公民个人的合法所有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的;从民间搜集、整理获得的;其他合法途经获得的。第十一条单位收藏民族文化遗产的原物或者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有专业知识的保管人员;(二)有专门的存放场所;(三)有防盗、防自然损毁的必要设施;(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介工作。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民族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第四章开发与利用第十三条《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的“具有独创性,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文化遗产开发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州内独一无二;其产品具有较广阔的市场;项目内涉及的民族文化遗产,系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对具有独创性,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文化遗产开发项目,在用地、融资、税费等政策方面给予照顾。第十四条鼓励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民族文化遗产,广泛动员和组织民间艺人参与开发。鼓励和支持民族文化遗产开发与旅游开发相结合,着力打造民族文化精品名牌,做大做强民族文化产业。第十五条开发、利用民族文化遗产应当注意保护其原生形态,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负责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工作。第十七条《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歪曲民族文化遗产原意”是指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故意捏造事实,针对民族文化遗产公开发表与社会公认的事实不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