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国企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可行性报告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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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2年某国企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可行性报告一、企业基本情况(一)发展历程和核心业务***********(二)近三年经营成果***********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2、农业展示推广;3、农业投资开发。二、可行性分析1、加快推动国企改革的需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把握力、影响力、抗风险力量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工作要求,公司加快推动体制改革,推出超额利润共享方案。通过建立超额利润共享这一长效鼓励机制,充分鼓励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创新制造动能,努力制造价值,提升公司经营能力,加快公司改革进展步伐。2、实现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所处的现代化农业开发行业是涉及范围广、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且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高端技术、管理人才的需要较为迫切,是否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激发人才成为公司能否持续快速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关键因素。因此,建立超额利润共享机制,充分调动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公司当前一项重点亟待解决的问题。3、公司符合实施超额利润共享的条件。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超额利润共享机制操作指引的规定,公司目前制定了明确的进展战略,中长期进展目标明确。同时,作为国有企业,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根底完善,且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因此,公司符合实施超额利润共享的条件。三、确定激励对象的原则和标准(一)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确定原则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2、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核心骨干人才是指在公司的关键岗位且表现良好,把握公司的技术、业务等核心资源或替代成本过高的岗位人员。3、鼓励人数不超过公司在岗员工总人数的30%。4、参与超额利润共享机制的鼓励对象,不得参与岗位分红等公司其他现金类中长期鼓励机制。(二)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超额利润内部分配原则1、超额利润内部安排遵循“岗位关联、绩效挂钩”的原则。2、依据鼓励对象在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岗位风险系数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鼓励对象个人超额利润共享比例,年度内岗位调整的,按所在岗位时间分段计算。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共享比例为超额利润共享的30%,其他鼓励对象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共享比例为超额利润共享额的70%。四、设定目标利润的原则和标准(一)未来三年目标利润规划指标和主要依据公司选取归母净利润作为三年目标利润值指标,且指标依据指引规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原则进行设置。即公司三年目标利润不低于以下方式测算出的利润值的高者:1、公司的年度利润考核目标;2、依据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3、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4、依据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二)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和调整原则1、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原则。公司设定的年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1)公司的年度利润考核目标;(2)依据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3)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4)依据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2、年度目标利润调整原则。年度目标利润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特殊状况时,经上级审批单位同意,可对目标利润进行一次调整。五、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一)确定超额利润年度超额利润为企业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确定是一般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1、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2、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4、外部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5、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以考虑的剔除因素。(二)确定分享比例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为公司当年超额利润的15%,即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年度目标利润值)*15%六、实施及兑换(一)实施与兑现主要流程1、公司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实施细则,确定本年目标利润,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额利润共享实施细则一般应与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2、公司于次年上半年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同步依据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等状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共享额和鼓励对象个人共享所得额,据此制定超额利润共享额兑现方案。公司可同步制度上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兑现方案和本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实施细则,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的程序。(二)兑现相关支配1、兑现比例:超额利润共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采用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20%。方案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假设出现净利润大幅下降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未兑现局部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局部进行追回。2、兑现方式:为建立公司长效鼓励机制,超额利润共享额总额确定后,第一年支付的局部依据肯定比例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至员工个人,其余局部留存在公司用于统一进行投资管理。第二年和第三年递延支付的超额利润共享额满足兑现条件后,统一进行投资管理,并在退出投资后支付给鼓励对象,具体兑现方式将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公司拟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投资公司子公司股权;(2)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员工利益的其他投资方式。上述投资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须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执行。七、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一)退出条件超额利润共享方案实施期间,鼓励对象因调动、退休、工伤、丧失民事行为力量、死亡等客观缘由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以前年度未兑现局部,可按递延支付相关支配予以支付。鼓励对象出现以下状况之一,不得连续参与超额利润共享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局部,不再支付:1、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2、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4、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平安事故等负有责任;5、本人提出离职或个人缘由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6、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不得连续参与超额利润共享兑现的状况。(二)终止实施条件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共享方案:1、当年出现亏损;2、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平安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存意见、否认意见、无法表示等非标准实际意见或其他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5、其他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状况。八、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1、公司董事会是超额利润共享方案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负责公司超额利润共享方案的制度、实施、变更和终止;审议批准超额利润共享实施细则和兑现方案;审议确定本方案实施周期内每一年度的超额利润共享名单、超额利润共享实施和兑现方案。2、公司制度超额利润共享方案时,应以公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企业内部民主决策程序。方案制定后,公司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有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3、公司监事会是超额利润共享方案的监督机构,其职责包括:对本方案及其实施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监督。4、公司负责超额利润共享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执行。九、其他事项由**部牵头,坚持增量激励原则,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统筹利益平衡,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详细制定超额利润共享实施细则和兑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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