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一、狭义上的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二、广义上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应做如下理解:⑴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⑵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三、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⑴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⑵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⑶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四、劳动法的渊源我国劳动法有以下多种形式:①宪法中的有关规定。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部门规章。⑤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⑥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⑦地方规章。⑧国际法律文件。⑨国际惯例。⑩法律解释。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二)劳动关系的特征⒈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⒉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⒊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三)劳动关系的种类劳动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⒈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⒉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⒊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劳动关系。⒋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⒌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⒈列举式方法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⑵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⑶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⑷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⑸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⒉区别式方法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⑴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⑵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⑶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一、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劳动是人类社会产生与存在的基本条件。在人类社会2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在劳动中必然形成一定形式的社会劳动关系,即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的存在离不开劳动,但并不是有了劳动就有了劳动法。只有社会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了劳动法。二、劳动法的产生——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自19世纪初期开始,在一些国家陆续颁布了劳动法规(工厂立法)。这一时期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⒈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⒉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⒊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资产阶级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的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这个因素是劳动法产生的主要因素。四、初期劳动法的特点⒈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⒉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的工厂,并未普遍适用。⒊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第二节各国劳动法的发展一、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德国1883年至1889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㈠工时立法;㈡带薪年休假立法;㈢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㈣最低工资立法;㈤社会保险法;㈥劳动合同立法;㈦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㈧前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及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变化。二、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从总体来讲,可以体现以下发展趋势:⒈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⒉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⒊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⒋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⒌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⒍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各国制定颁布劳动法时,经常要参考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第三节中国劳动立法概述一、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了劳动立法运动;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劳动法律;1927年以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对工人运动进行镇压的同时,也公布了一些劳动法令。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1927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公布适用于根据地的劳动法令。1940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颁布了一些劳动法令。抗日战争结束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颁布过一些劳动法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㈠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立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至1966年为调整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颁布了一些劳动法令;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立法工作停顿,法制工作被破坏;1978年以后,劳动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最为突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通过)的颁布和实施。《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该法的主要成就体现在:⒈基本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如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等;⒉该法内容体系结构完整,囊括了涉及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规范了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⒊该法原则上规范了最低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工奖惩等重要劳动标准;⒋该法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劳动就业的总体形势特点,在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项规定上,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3护。(二)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基本上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⒈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⒊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⒋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⒌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⒍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⑴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⑵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⑶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并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等主张。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19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⑴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⑵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⑶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工人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6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1916年至1939年期间是国际联盟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国际劳工组织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继续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直至现在。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协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协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规定的9项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1919年参加巴黎和会的国家,因此,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直至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以后,自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我国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今后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资本及各国劳动力将逐渐在世界范围内互动的背景下,国际劳动标准在世界劳工运动以至国际贸易中将更加受到关注。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第一节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4用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⑴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⑵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⑶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二、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一)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⒉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⒊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特殊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二)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三)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