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頁,共7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89年8月16日第393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90年1月10日第407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90年4月18日第413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91年5月2日第438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92年4月17日第456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93年12月15日第491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94年2月1日臺會綜一字第0940017878號函修訂公布95年9月13日第540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95年9月15日臺會綜一字第0950048349號函修訂公布98年2月5日第639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98年2月24日臺會綜一字第0980014883號函修訂公布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科技發展需要,補助延攬優秀科技人才參與科技研究計畫、擔任特殊領域教學或協助推動科技研發及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二、申請機構:(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三)設有科技研發或管理單位之政府機關(構)。科技研發或管理單位,指主管科技政策執行、從事科技政策規劃、研究或管理之政府單位。第一項第三款申請機構不得申請延攬中國大陸科技人士。三、申請人: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者(以下簡稱申請人)須為申請機構之教學、研究或一級行政主管人員(含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四、依本要點補助之受延攬人,分下列三類:(一)講座人員:1.特聘講座: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諾貝爾獎得主。(2)國家科學院院士且具國際聲望者(限國外科技人才)。2.講座教授(限國外科技人才):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最近三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二)客座人員(限國外科技人才):其資格條件,分下列四種:1.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曾任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第2頁,共7頁2.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員):曾任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副研究員,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助研究員):曾任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助理研究員,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4.客座專家,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2)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所少見者。(三)博士後研究人員:具有博士學位,且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或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人才。五、申請方式:申請人應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製作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一)講座人員、客座人員:1.申請機構對講座人員及客座人員之申請補助資格,應依相關學術審查程序審定後予以推薦。本會得視實際審查情形,調整核定補助資格。2.申請機構應針對其參與之研究、教學或科技研發與管理計畫,依本會訂定之格式提出具體工作計畫及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1)申請書。(2)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無法提供者得以現職證明替代。學歷證明文件應同時提供中譯本。(3)最近三年內著作抽印本或影本。(4)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二)博士後研究人員:1.參與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者:(1)於申請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時一併提出「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員額/人才進用申請書」送本會審查。計畫核定時得僅核定名額,於覓得人選後,向本會提出申請。(2)未於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時一併提出申請者,應針對其參與之研究計畫,上傳前款第2目(1)至(3)申請文件向本會個案提出申請。2.參與申請機構自籌經費之科技研究計畫或從事科技管理工作者,上傳前款第2目(1)至(3)申請文件及依本會訂定之格式提出具體工作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第3頁,共7頁3.本款受延攬人如具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者,應隨同檢附其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影本。4.受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如為應屆畢業者,得先出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報到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1)受延攬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均須提供中譯本。(2)受延攬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受延攬人所提學歷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六、審查:本會審查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七、補助期間:(一)講座人員:補助期間以一個月至一年為一期,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其總補助期間最長為三年。如需申請短期來臺講學、指導研究或擔任諮詢顧問;每年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每次至少十個工作天。(二)客座人員:補助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一期,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其總補助期間最長為三年。(三)博士後研究人員:補助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一期,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前項總補助期間之計算,如遇受延攬人之前後二次補助期間間隔未滿一年者,應合併計算。申請繼續補助者,應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前,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本項補助作業項下,線上繳交前一補助期間之參與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並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八、補助項目:包括教學研究費、機票費、保險費、薪給差額補助金、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及研究發展費。各項補助標準如下:(一)教學研究費:受延攬人之教學研究費,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支給。申請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所得稅之申報由受延攬人自行辦理,申請機構應予協助。(二)機票費:1.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第4頁,共7頁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1)特聘講座及講座教授: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2)客座人員及博士後研究人員: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2.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第七點第一項向本會申請繼續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不另予補助。(三)保險費:1.於本會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受延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2.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3.受延攬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會不再補助本款保險費。(四)薪給差額補助金:特聘講座、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資格,於補助期間經納入本會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本會得補助教學研究費與納編單位之薪給差額全部或一部,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但本要點規定之其他補助費用則不再予以補助。(五)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申請機構應就與受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間之實質契約關係,於本會補助期間內,分別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存離職儲金: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會補助。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1)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離職儲金,其中公提儲金部分由本會補助。(2)申請機構如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情形者,得改以提繳勞工退休金,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會補助。(六)研究發展費:1.研究發展費係指申請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費用。2.申請機構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如為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由本會補助。3.本會於補助研究發展費期間,不再補助本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項目。第5頁,共7頁九、受延攬人應由申請機構發給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十、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本項補助作業項下,線上繳交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向本會辦理結案。十一、經費之撥付,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經費核定清單規定辦理。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以臨時學歷證明文件申請者,於撥款時應同時檢附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十二、經費之報銷: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據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一)申請機構於補助期間內得檢附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分次辦理報銷。(二)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報銷:1.經費核定清單。2.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3.工作酬金印領清冊一式二份。4.報銷機票費者,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銷。5.報銷研究發展費者,應檢附繳費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三)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十三、申請機構或申請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經費報銷及繳交參與研究(教學或研發與管理)工作報告,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本會得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亦得視情形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十四、申請機構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並應確實審核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現支付事實有不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對各項支出所提出之支出原始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第6頁,共7頁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本會對申請機構各項支出所提出之支出原始憑證,經查核如發現有虛報、浮報者,應通知申請機構及申請人提出書面答辯,並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一)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及會外專家。(二)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並通知申請機構及申請人:1.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申請人對本會所有補助申請案。2.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3.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4.要求申請機構及申請人檢討改進。十五、受延攬人因參與研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頁,共7頁附表一: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補助延攬類別教學研究費特聘講座教學研究費之支給標準,最高得以其原國外服務單位待遇標準支給。補助期間在一個月內者,以實際日數除以三十乘以月支教學研究費支給。講座教授每月新臺幣140,000元至252,000元。補助期間在一個月內者,自第一日至第十日以日支教學研究費每日新臺幣九千元支給;超過十日者,自第十一日起,以實際日數除以三十乘以月支教學研究費支給。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每月新臺幣75,000元至159,500元。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員)每月新臺幣70,000元至119,600元。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助研究員)每月新臺幣65,000元至100,000元。客座專家每月新臺幣65,000元至159,500元。博士後研究每月新臺幣55,000元至75,000元及年終獎金。備註:一、前述教學研究費依其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受延攬人之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評估其擬支等級。由本會酌情審定金額。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受延攬人特殊專長,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二、申請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所得稅之申報由受延攬人自行辦理,申請機構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