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理论的权利秩序与安全观分析论文表见制度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商法四大法域,涉及表见代理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表见债权让与、外观主义原则、票据制度等等民事法律制度。表见理论,有时也称为权利外观理论,它是指在交易关系中凡是能够将典型的主体资格、意思和权利体现为意思外观或权利外观,尽管意思外观、权利外观与交易本来的真实状况不一致,法律依然赋予该意思外观、权利外观与真实状况时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理论是对民法表见制度的分析理论。表见理论立足于对善意无过失者所完成的积极权利变动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态财产关系。一方是真权利人,另一方是善意无过失者的积极权利变动后的利益归属。这是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间的冲突。例如,在动产善意取得情况下,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均具有正当利益。虽然从利益的根据来看,真权利人的利益依托于权利,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依托于“善意”。但是,从整体来看,真权利人利益的伤害被认为仅仅是其个别利益的伤害,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伤害却因其被认定为是对交易安全即交易整体秩序的伤害而不可容忍,因此,善意取得制度毫不留情地牺牲了真权利人的利益。而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则在真正的所有人与信任不动产登记(即便是错误的登记)的善意受让人的间,选择了对后者的保护。一、维护市民社会交易秩序是表见制度的基本价值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程。从抽象意义上讲,秩序是意味着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与无序相对,当无序状态出现时,关系的稳定性消失了,结构的有序性混淆了,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被打断了,偶然的、不可预测的因素不断干扰人们的社会生活,使人们之间的信任减少,不安全感增加。“这种人类生存的秩序模式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一种努力。秩序的模式乃深深植根于整个自然结构之中,而人类生活恰恰是该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类必须采取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发生的措施。在人类文明社会中,法律是清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最首要的手段。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法,维护市民社会交易秩序是民法基本的价值之一。私法具有社会关系的秩序和导向的功能。如果说近代民法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自由平等秩序的维护,那么,现代民法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与发达市场经济的社会本位秩序的维护。它是在对个人权利本位秩序观基础上加以修正、完善的一种新的秩序观。发达市场经济时期,社会关系更加繁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求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已是社会的基本事实。la}社会要求用一种现实主义的和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来取代以往抽象的和个人主义的法律制度。如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与保持均衡的状态。社会本位的秩序观强调社会统合、社会连带、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其目的是试图建立此种秩序,来调整利益冲突,减少利益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与损耗,以便使社会成员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有各种资源。不断增加的劳动分工、社会角色分化、社会独立、相互的依赖已经强化了相互的社会关系。所有这些指向责任、合作、团结和社会一体的伦理。二、表见制度舍弃静的安全而维持交易安全诚如霍布斯所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们之所以在正义理论中只给予安全以一个长幕后交椅的原因,必须从这样一个事实中去探寻,这个事实就是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之一只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续下去。法律的安全目的是坚决保护重大的需要和利益。而交易者所关注的安全,更应是法律上确保的安全。耶林认为:“安全、可预见性是私法交易所力求的。法律上的安全可以分为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静的安全又称所有的或享有的安全,是指法律对主体已经享有的既定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任意侵夺。动的安全又称交易安全,是指法律对主体取得利益的行为加以保护,使其合理期待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实现。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往往是通过对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保护来实现的,其目的在于促进财产流通、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如果在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中,一种是静态安全中的利益的保护,而另一种是动态安全中的利益保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作出取舍。表见制度的选择,法律舍弃静的安全而维持动的安全(交易安全),重在保护交易中的个人利益。在发生这种冲突时,那一类凡是能够识别为典型的权利或意思的表现形式,即使其与真实权利或意思的状况不相符合,法律仍通过以权利或意思的表现形式推定权利或意思的基础,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市场经济越发展,社会交易就越频繁,对交易的安全与快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严格追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在纷繁复杂的交易面前成为不可能,何况,如果仍严格遵守这个规则,那么当事人交易时必须谨慎细微才能避免交易可撤消、可变更甚至无效的后果,无疑会损害交易的快捷与安全,客观上会导致阻滞交易的结果,当然,法律也不能为了满足交易的快捷与安全的要求而忽视对交易者的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效果的维护,如果这样,也会有损于交易的快捷和安全,同时会造成社会不公正的事项发生,损害整个交易秩序。所以,现代法律必须在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现代民法确立的表见制度正是在一定程度牺牲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将客观表示视之为有效的结果。“合同法的每一个系统都具有目的,即简化交换过程、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使得减少交易成本之下的财产流转成为可能。表见制度成为维护合同制度稳定性的一个精巧机制。对动静安全的调节是通过损害分配来实现的,对动的安全加以保护而牺牲的.静的利益,民事法给予了补救,补救的措施包括返还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不履行责任等。反之,同样如此,或通过瑕疵担保制度,或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救济受。我们以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为例。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以一种外部可知悉的方式予以表征。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如果一物上已成立物权,则在该物上不能再设立与之不相容的物权。通过一种公开的方式将物上的物权状况表示出来,第三人从外部即可认识到物权的存在,从而依其意思决定是否从事交易,则第三人的利益即可得到保护,而第三人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保护第三人就可消除交易中的风险、减少交易中的权利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公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或占有表彰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保护。例如,A进行了权利登记,即使事后发现登记有错误,但A将该登记的权利出让给B时,B并不知道登记有错误,他信赖登记的内容是合法、真实的,因此与A订立合同买卖该房产,虽然以后发现了登记内容有错误,A和B之间的交易也应当是有效的,受到物权法的保护,B也能够合法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公信可产生一种推定的权利,第三人不必费时费力的调查物权的真实情况,从而降低交易费用,迅捷交易;同时第三人与推定的物权人为交易时,不必担心发生权利冲突,特别是在物权移转后不必担心第三人追夺,从而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得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特点就在于利益的流动性,同时要求这种流动要有可靠的保证,以所有权为中心的法律模式主要是追求利益归属的静态,但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保护债权的流动与安全,实现自身的财产的可交易性正是现代社会呼唤下的产物。正如有学者所言,“私法生活的契约化或债权化,便打破了自己自足社会的生活形态,人们进人了一个流转频繁、物质丰富的商品时代”;于此一个由债的关系“体系所构筑的社会也就成为了以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财产债权化实现了利益的从单一走向多元,现实走向未来,极大的促使了现代经济的发展空间。可以断言,财产债权化是法制发展的必然,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大的意义。表见理论的发展表明了在私权神圣与合理信赖之间寻找的一个平衡点,并成为防止法律自身弊端的一种重要方法。从而使交易双方间的利益趋于平衡,交易安全得到保证。而只有建立在权利义务对等,交易双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利用债权制度进行的财产流转行为才能顺利开展,交易得到正常运行。因此,表见制度应充分的发挥其对当事人间利益安全的保护,以促进当事人间通过交易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