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校办„2005‟50号西南大学人员调配暂行办法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员调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人才资源效益,保证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人员调配原则(一)严格执行人员调配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开放、择优的原则。(二)坚持人员调配服务于学科和队伍建设,注意发挥人才专业技术特长的原则。(三)按照核定的编制,在年度计划内进行调配。(四)坚持以工作(岗位)需要的人员补充原则。(五)坚持合理流动的原则。(六)确保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七)严格考核,坚持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并重的人才质量评价标准。二、人员补充(一)教学科研人员1、教学科研人员主要从国内外著名高校的优秀毕业研究生中补充。2、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和同行专家组成,人数在5—11人。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和社科处派人参加(人事处参加全部进人考核,教务处参加教学人员考核,科技处和社科处参加专职科研人员考核)。考核合格的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接收或调入手续。(二)管理干部、政治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中均简称“干部”)1、补充干部一律实行公开招录,招录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每学年进行1—2次。2、补充干部主要从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一般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三)在职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其配偶的工作安置本校教师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工作,符合以下情况者,其配偶可调入校内工作:1、本校教师是紧缺专业的优秀博士生;2、其配偶是在编在岗正式职工,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及其以上,夫妻两地分居(学校所在区县以外),经考核合格,校内有接收单位。有正高级职务的、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其配偶的工作安置参照本条款执行。此项工作每年11月集中办理一次。(四)学校按规定接收国家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任务;对于国家下达的退伍士兵的安置办法另文规定(五)高层次人才引进事宜另文规定三、校内调动(一)学校在职人员在部门之间调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经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二)符合学历及专业要求的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业务考核合格后可转向教学科研岗位。(三)对于不同部门、不同系列之间的人员流动从严控制。四、人员调出(一)教职工要求调离学校,须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二)中初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干部和工人的调出,由人事处审批;具有副高级职务、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出,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出,须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级干部的调出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对于正高级职务、处级干部的调出,分别于每年的5月和11月集中办理。五、人员调配纪律(一)已经学校批准调出的人员,应执行同学校签订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并及时办理调离手续。在未办理完离校手续之前,应坚持正常工作。如不坚持正常工作,且3个月之内仍未办完离校手续者,学校不再安排工作,作解聘处理。(二)未经学校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将工作人员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一经发现,停发当事人工资和津、补贴,并追回当事人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和津、补贴,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通知当事人回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仍不回校的,以旷工论处。(三)工作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否则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四)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五)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时,不得侵犯学校的权益,不得私自带走或自行损毁学校的科研成果资料、技术资料、图纸、仪器设备等。调离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技术损失者,要追究责任。(六)在人员调配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调配政策和程序。六、附则(一)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二)本暂行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