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系统实习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对公司实习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研发系统的所有实习员工。第3条公司接收的实习员工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毕业实习:指学生在临毕业前一个学期,经公司招聘流程筛选录用,并以入职为目的实习;(2)长期实习:指学生尚未到毕业实习,但经公司招聘流程筛选录用,可到公司进行6个月以上的实习。第4条责任与权限:实习员工由行政部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考核,并由用人部门指定实习员工的指导人(导师)。(1)行政部1)行政部有对实习员工的管理权,负责实习员工的统一管理,根据用人部门的申请向用人部门派遣实习生;2)制定实习员工指导与考核方法的制度,并提供技术支持;3)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实习员工,有权办理终止实习手续。(2)用人部门部门有用人权,按照公司人员增补流程向行政部申请增补实习员工。(3)指导人与实习员工1)指导人由用人部门指定,指导人有责任对实习员工实施指导;2)指导人有责任及时对实习员工进行考核和评价。第二章实习招收第5条基于缓解人力资源紧张状况、分担研发人员非关键性工作、发现和留住人才三个目的,招收实习员工。第6条招收的实习员工须满足以下条件:(1)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校学生(2)身体健康(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第7条招收程序:(1)用人部门(管理组)提交人员需求表单、行政审核、总经理审批;(2)行政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实习员工甄选;(3)行政部与用人部门进行面试,综合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4)行政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办理实习员工录用手续。第三章实习录用第8条实习员工的录用标准参照试用员工的录用标准。第9条实习员工的录用流程,按照一般员工的录用流程操作。第10条实习员工入职时需向公司提交学校推荐信或就业推荐表,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及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四章实习管理第11条实习员工由行政部及需求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考核,并由用人部门指定实习员工的指导人。第12条实习员工的编制纳入各技术专业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实习员工纳入项目组进行培养。第13条实习员工的入职培训按照新员工的培训计划进行。第14条为引导实习员工从校园向职场转型,提高其适岗能力,实习期间的培养采用导师制。从实习员工入职开始,即为其指定一名导师为指导人,导师着重传授技术经验,并引导实习员工自主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第15条对于实习员工的工作安排宜采用循序渐进方式,逐步增强工作难度。第16条实习期间实习员工发现自己更适合其他岗位要求,可向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提交转岗申请,由行政部安排面谈,面谈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审核,审核通过者安排到新岗位,审核不通过者继续在本岗位实习。第17条实习期间公司要加强对实习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止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外泄。第18条实习员工在实习期间必须与正式员工一样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第五章实习待遇第19条实习员工的基本工资:(1)毕业实习:实习期间的待遇按照试用员工的待遇执行;(2)长期实习:研究生1500元/月;本科生1000元/月。第20条公司提供住宿,安排床位,生活用品及水电等费用由实习员工自理。第21条实习员工餐补按照试用员工的标准执行。第22条公司给实习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节假日补贴按照正式员工标准的50%发放。第23条考虑到实习员工需回校处理相关事务,其工资及补贴按当月实际出勤情况计算。如实习员工回校期间仍需承担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需提前向行政部申请并对其返校期间的工作报酬达成一致,行政部和用人部门跟进其返校期间的工作情况。第24条实习员工原则上不安排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则按照一般员工出差待遇执行。第25条原则上实习员工不能借款,不享有年休假。第六章实习考核及转正管理第26条实习期间,用人部门与行政部对实习员工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考核,考核方式参照试用员工考核。第27条对于符合岗位要求且确定留在公司工作的毕业实习员工,经公司实习考核合格后,按照实习员工提交毕业证的时间,予以转正。第28条对于实习期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实习员工,要及时建议转岗或终止实习。第29条实习员工转正后一年内,根据实习员工的工作表现,提薪的幅度和频度可以适当增加,以吸引和留住人才。第七章实习离职管理第30条实习期间公司与实习员工其中一方终止实习都必须提前三天向行政部提出,终止实习时需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不提供任何经济补偿。第31条实习员工终止实习时,行政部与部门负责人须与实习员工进行面谈,如确认公司不再接收实习员工,或是实习员工本人表明要离职的,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实习员工如在返校后回复不再返回公司任职的,其所在部门须向行政部代办离职手续。第32条对于符合公司要求的实习员工,公司宜采用各种方法留人。第33条实习员工若需要公司出具实习鉴定等相关证明,必须在实习即将结束时出具学校要求的实习鉴定表等材料,并如实填写基本资料和实习内容,提交部门负责人填写实习评定后审批盖章。第34条实习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公司不再出具任何相关证明或办理任何手续。第八章附则第35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36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行政部。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