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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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语:建设文化市场,是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历史赋予我们的新任务。下面是网友分享的“《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第二章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第三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整体布局及宏观调控并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一)歌厅、舞厅;(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装组队及表演、国际标准舞表演及比赛、社会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三)音像制品的批发、批发兼零售及营业性播放;(四)图书报刊的二级批发及批发兼零售;(五)美术字画的展销及拍卖;(六)文物的销售、展销及拍卖;(七)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八)电子游戏机室;(九)综合性游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等文化经营项目。第四条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一)卡拉OK厅以及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中附设文艺表演、卡拉OK的歌舞娱乐场所;(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及出租;(三)图书报刊的零售及出租;(四)美术字画的零售;(五)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六)桌台球室;(七)单项游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音像制品的零售、第(七)项等文化经营项目。第五条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各自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可授权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第六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超出《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对文化经营场所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第九条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第三章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包括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三)设施、设备资料;(四)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五)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及地址示意图。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填写《深圳市文化经营活动审批呈报表》。第十一条申请从事临时性文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第十二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须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立项申请或开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的,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管理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证照核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应于每年12月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第十七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从经营者的经营收入中征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管理费和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应在每月10日前或临时性文化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缴交。收取管理费及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并执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经批准的文化经营场所,半年内未营业的,视为自动停业,由原审批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演出资格,是指深圳的表演团体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许可证》);国内其他地区及国外、境外的表演团体按规定取得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应携带《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第二十条营业性演出场所接纳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告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办理《演出许可证》或审批手续的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第二十一条茶座、酒吧、咖啡厅及餐厅中附设文艺表演、卡拉OK的歌舞娱乐场所,在管理上视同歌厅、舞厅及卡拉OK厅。第五章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协调、部署全市文化稽查行动,并对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的稽查工作,并对区内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第二十三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以下简称《稽查证》)。第二十四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二)根据检查情况和公民的举报、揭发,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四)对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二)为检举、揭发违法活动的人和所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保密;(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第二十六条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三)采用违法手段开展工作;(四)袒护、包庇被查处的经营者;(五)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和扩散证据;(六)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第六章稽查程序第二十七条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稽查证》。第二十八条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活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应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中做出必要说明。第二十九条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在检查和调查中认定的违法财物,应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扣押或查封。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扣押的非法财物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占有或外传。第三十条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可对《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2千元及2千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处理。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2名以上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场。第三十一条须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案件调查中应分享的“《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报所隶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立案予以撤销;(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认定当事人有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等管理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四)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五条罚没财物应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三十六条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填写《结案报告》,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案。《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应立卷存档。第三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九条对繁荣特区社会主义文化有突出贡献的守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四十条对检举、揭发文化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按查获的非法物品价值或非法所得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第四十一条对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为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或稽查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及稽查人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可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行政晋级的奖励或物质奖励。第四十二条《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停业整顿,最高期限为3个月。第四十三条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申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有关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不悬挂证照的,处以5百元罚款。伪造或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办理年审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2千元罚款;超过3个月不办理年审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缴交管理费和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征收部门除责令其补缴外,还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半年不缴交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领取《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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