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导语:继续教育(ContinuingEducation)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下面是网友分享的“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陕”战略,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促进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发展,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条例》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制教育。旨在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及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以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卫生技术人员都享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省和市(指各设区市,下同)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规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医学教育;5、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六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局、人事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具体执行办法;3、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的编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5、对全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七条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医学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及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业余学习为主,鼓励自学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科研活动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完整的科研项目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自学应以学习先进的现代医学知识为主,制定学习计划和具体目标,并经单位同意。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将分别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提前分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第十三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先进性,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具有省内领先水平,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6、卫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与应用。形式分为:学习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三种形式。第十四条凡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填写《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统一汇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中央驻陕医疗卫生单位、省直属单位和省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一级学会(指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药学会、省中医药学会、省中西结合学会、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下同),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非我省卫生系统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类协会,按所属系统辖区管理原则,经当地卫生局申报。第十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担人须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和获省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授课人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占80%以上。专题讲座的主讲人应具有高级职称。第十六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办单位应是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下同)医院;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央驻陕医疗卫生单位;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专业认定的中等卫生学校。第十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后,由承办单位和承担人将办班总结、参加人数、教学资料于办班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第十八条凡在我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举办前需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九条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学教育,利用互联网技术向上网用户提高医学教育信息服务,必须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第五章学分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一、Ⅰ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其计算方法如下: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项目类别项目组成员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记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国家级10学分省、部级7学分省卫生厅课题5学分发明专利10学分实用新型专利5学分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省级学分:论文发表刊物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国际刊物(用外文发表)7学分论文被国际检索刊物SCI收录5学分5、论文、科技成果被外单位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每次每位作者加1学分。6、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继续教育考试,按考试成绩授予省级学分。二、Ⅱ类学分分为市级学分、单位学术活动学分和自学学分三级。其计算方法如下: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省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一级学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市级项目对待),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天(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论文发表刊物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6学分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其它刊物4学分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7、发表文摘、个案报道、科普文章,每篇计2分。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开展新业务、合作研究项目等,每次主讲(持)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10、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三、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在非专业杂志发表文章一律不计学分。第六章登记、考核、评估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该单位签章的由批准部门统一制作的学分证明。各单位应对每个继教对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依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年度使用省卫生厅、人事厅统一制做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进行登记。第二十三条由继续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对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第二十四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标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其中:1、在三级甲等医院、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央驻陕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标准高级职称I类学分10分,包括国家级学分2分(可连续5年满10分计算)中级职称I类学分7分,包括国家级学分1分(可连续5年满5分计算)初级职称I类学分5分2、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标准高级职称I类学分8分(可连续两年满16分计算)中级职称I类学分5分(可连续两年满10分计算)初级职称I类学分3分(可连续两年满6分计算)3、其它人员由市卫生局依据本细则之规定制定具体标准。4、I类学分可以替代Ⅱ类学分。第二十六条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脱产进修满6个月以上,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合格,三个月以上计省级I类学分10分。县级以下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脱产进修6个月以上,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合格。在外省进修按其进修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大学本科毕业在进行规范毕业后教育期间(年满6个月以上)视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初级职称(不含护师)参加学历教育期间(年满6个月以上)视为年度考核合格。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也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十九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二条对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授学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者其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卫生局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卫生厅1996年印发的《陕西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办法(试行)》,《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试行)》,《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1999年印发的《陕西省继续护理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事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