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职业化研究综述来源:中国硕士论文摘要:运用文献综述法探讨我国足球职业化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包括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以及职业足球的联赛制度等,以期促进我国足球职业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关键词:足球;职业化;综述近年来理论界对我国足球职业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职业足球的联赛制度等几个方面。本文拟从以上几个方面对我国足球职业化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1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目前,理论界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研究主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一个是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现状进行研究,另一个是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委托与代理、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1.1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现状从现状出发研究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的学者占多数,陆元兆、孙国友和王进等学者普遍认为目前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关系十分模糊。在体委与企业联办的俱乐部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体委拥有俱乐部教练员与运动员的人事权、训练场地设施的所有权;而企业向俱乐部投资或购买冠名权,则对俱乐部的经济来源有一定的制约权。虽然在组建时有相应的协议,但通常比较模糊,如体委一方拥有的有形、无形资产不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或没有明确的估价,仅注明企业的投资额和利益分成比例。由于产权界定不清,势必导致责、权、利无法分清,于是出现谁都管,谁都有权,谁说了也不算的局面。至于俱乐部拥有哪些资产、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分属于谁、俱乐部法人用什么方式、在什么程度上支配这些资产等问题在我国足球产业发展中都未得到明确。结果出现俱乐部没有真正的法人财产权,俱乐部产权主体虚置和缺位。因此,要理顺各俱乐部的产权关系,必须科学合理的评估各投资方的产权,通过合约使俱乐部产权关系由模糊走向清晰,明确俱乐部法人财产权,使俱乐部真正走上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1.2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职业足球俱乐部委托与代理、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从这一角度出发研究俱乐部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学者并不多,其中丁林梅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视角对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大多数俱乐部都不具有完整的“三会”,即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时还指出,俱乐部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一些外部因素也对俱乐部治理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在俱乐部的决策方面,投资企业往往一家说了算,使俱乐部无法从市场、体育特点出发处理业务,把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架空;各级体育局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对俱乐部加以控制,干预俱乐部的内部经营和管理,甚至做出违背市场规律、忽视俱乐部经济效益的决策,使俱乐部和投资企业的利益受损。为了提高俱乐部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赢利水平,必须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机制主要考察俱乐部董事会的功能、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权利及其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等。丁林梅关注的是俱乐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制度安排,而另一学者杨年松研究的却是隐藏在这些具体的制度安排背后的逻辑关系。他在《论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结构与制度安排》一文中,首先分析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委托与代理问题。在由契约构成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组织中,委托与代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职业体育俱乐部所有者应当采取怎样的机制才能把最有才能的职业经理人包括主教练选拔到需要的岗位上,以保证他们有积极性代表所有者从事工作,并防止机会主义的发生。就是说,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当在他们之间如何分配才是最优的。其次分析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所有权结构安排问题。职业足球俱乐部“资本雇佣劳动”的所有权安排模式,在俱乐部发展初期是有说服力的,但是,职业足球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特征,使其所有权安排日益朝着俱乐部“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的模式发展。最后分析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人治理结构。职业体育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关于企业所有权配置的制度安排,它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的具体化。他们旨在合理配置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保证职业足球俱乐部高效有序地运行。2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职业足球俱乐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目前,理论界对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水平普遍持消极态度。鲍明晓、张林两位学者分别介绍了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市场收益渠道,指出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收入来源一般由门票、媒体转播费、赞助与广告、商务开发四大方面构成,而且比例大致为各占三分之一(第三、第四部分合而为一)。在俱乐部的资金使用方面,最大的支出是俱乐部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和其他福利等,约占50%,其中一、二线运动员的工资、奖金约占总收入的36%。与国外俱乐部的收益情况相比,我国俱乐部的收入渠道主要有前面三个,大部分俱乐部缺乏商务开发。因为有关财务情况被俱乐部视为“核心机密”,所以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孙国友等学者列出了一个大致反映现状的“投入产出”账单:首先是门票,因中国足球竞技水平低,加上假球、黑哨等现象,所以多数俱乐部此项收入不足500万元;其次是出售电视转播权,由于中国电视经营属独家垄断,所以这方面的收入大约为100万元;第三是相关产业开发,多数俱乐部几乎是零;第四是球衣广告和场地广告,由于各球队的号召力不同,各俱乐部球衣广告收入从100~500万元不等;场地广告因中国足协将每场比赛24块处于最佳位置的广告牌拍卖给了国际管理集团,所以各俱乐部此项收入不高;第五是球员转会,因国内球员流动性较小,俱乐部该项收入还不抵引进外籍球员的开支;第六是相对固定的分成,甲A俱乐部每年得到足协400万元的广告分成。各项收入再加上浮动因素总收入不足2500万元。另一位学者方升指出,甲A俱乐部每年的支出,首先是后备梯队建设,大约为300多万元;其次是球队训练、比赛,大约为300万元;第三是俱乐部管理费用,大约为100多万元;第四是,球员的工资、奖金,外援和外教的支出,以及一部分“灰色支出”,这部分占了总支出的绝大部分。俱乐部面对每年4000万元以上的总支出,不要说赢利,连维持生存都是问题。据金灿研究,中超俱乐部的支出更厉害,以北京国安为例,他们2004年给球员的工资为1800万,引进外援花了4200万,这两项就超过了他们的所有收入。2004年中超各俱乐部预计亏损总额将达到1.7亿元人民币。唯一一家从账面上赢利2000万元的是大连实德,但细究起来会发现,实德俱乐部冠名费达到6000万元,占据总收入的一半以上,但是,这个冠名费是实德集团冠名实德俱乐部,如果不是这样,大连实德俱乐部也将名列亏损名单中。孙国友等指出,目前俱乐部在收入上捉襟见肘,支出却年年攀升。支出最大项是球员和教练员的工资和奖金,中国球员的收入是同等水平的韩国球员的三倍。丁涛、方升等认为俱乐部经营不善,靠其他企业赞助过日子。大连万达,6年中投入2~2.5亿元,收入仅有1亿元;四川全兴,4年投入1.5亿元,亏损1亿多元。这是职业足球开赛以来,俱乐部频频易主,企业退出足坛的主要原因。3职业足球的联赛制度职业体育在美国起步早,发展也比较成熟和规范,是美国体育产业中历史最悠久而至今仍有巨大活力的领域。总结美国职业体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职业体育联盟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理论界研究职业足球的联赛制度,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育联盟的概念;二是体育联盟的功能;三是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产权。3.1体育联盟的概念关于体育联盟的概念,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王伟庆认为这个概念形成于西方,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职业化改革开始之后才从西方引进过来。在职业体育联盟的概念上,多是运用和解释美国的职业体育联盟的概念。鲍明晓指出,所谓联盟体制实际上是指职业队的业主们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把经营权委托给一些专家,让他们代表自己的利益来对联盟进行经营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它的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的一种“经济上的合资企业,法律上的合作实体”,它的实质是通过垄断经营来获取最大利益。所以,美国商界一直把联盟称为“体育卡特尔”。3.2体育联盟的功能职业足球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有其独特性,即市场对其产品的需求(即比赛)与结果的不确定性成正相关。埃·荷迪里、夸克认为:涉及职业体育经济实质上是门票收入,门票收入取决于在联盟内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当任一队赢的概率接近一时,门票收入就会大幅度地下降。因而,每一个队都有一个经济动机,切勿显得比联盟内的其他队过于突出,鹤立鸡群。经济学家认为这是职业足球产业的重要特征,是它区别于其他产业的关键。张保华指出,传统的经济理论教科书对增加市场支配力感兴趣,最终当它成为垄断者获得最多市场支配力时,它达到利益最大化。在职业体育中,一旦一个队成为独占者,收入将完全消失;产量将要成为零,因为不可能举行一场比赛。马志和认为,要使俱乐部在市场条件下获得利润,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避免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职业足球俱乐部通过成立职业体育联盟,由联盟负责运动竞赛产品的生产。职业体育联盟就像经济上的“卡特尔”,为了实现各俱乐部经济上的利润最大化,在协调体育产品的生产和定价决策方面达成正式协议,共享垄断利润。3.3我国足球联赛的产权1994年中国足球甲级联赛正式引进了西方国家职业联赛成熟的操作模式和管理制度,开始了职业化运作。联赛的职业化推动了足球的产业化。短短几年,足球产业在中国已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联赛中为数不少的假球黑哨等不公平竞赛现象却潜滋暗长,损害了足球产业的健康发展。王相林指出,近几年,足球市场正在萎缩,投资者兴趣也在逐渐下降。理论界在分析我国足球产业发展现状的同时,也在寻找造成我国足球产业惨淡经营的根本原因。孙国友、韩开成等认为,造成我国足球产业惨淡经营的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联赛所有权归属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我国足球职业联赛是由中国足协发起的,中国足协以职业联赛发起者的身份,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和权力,实际上控制着足球职业联赛的“所有权”,这就“剥夺”了各俱乐部作为联赛产权主体的资格。甲A各俱乐部出钱出力产生的联赛,却不拥有所有权(所有权事实上由足协掌握),当然就没有管理权和经营权,而中国足协由于其双重身分,既属于社团性质的民间组织又可以代表政府实施管理足球职能的半行政机构,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造成了足协在改革中扮演了双重角色,既可以代表俱乐部进行谈判,又可以运用行政手段把足球市场的收益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分配,以牺牲联赛运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来满足自身(代表政府)对政治效益的追求。这种联赛所有权主体的错位、分配方式的不公造成了足球运营主体经济效益低下,打击了他们对足球投入的热情。从而使我国的足球产业发展始终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随着职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俱乐部与协会对赛事经营权与管理权的争执愈加激烈,二者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公开化。张文健指出,1998年底,各足球俱乐部就曾提出成立联盟事宜,但由于足协和各足球俱乐部对权力分配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方案未能通过。2000年5月,在中国足协组织召开的“整顿赛场秩序”的会议上,14支甲A俱乐部老总一致提出“建立中国足球职业联盟”,俱乐部要成为联盟公司的股东,大家共同主办赛事。金灿也指出,2004年,北京现代的罢赛,引发了一场强烈的地震。一份由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起草的《致中国足协的公开信》和13份纲领性文件拉开了这场“革命”的序幕———各职业俱乐部在10月17日的中超联赛委员会召开时,商议成立中国足球职业联盟俱乐部有限公司,明确职业联赛的产权、管理权。孙国友等指出,在国外职业体育运动中,联赛所有权十分明确,属于参赛俱乐部自己组成的专门机构,如英超、NBA联赛;也有属于项目协会领导下,由俱乐部和有关人士组成的联盟的。虽然形式不同,但大多能代表属下俱乐部的整体利益,既行使管理俱乐部的权利,行为又受到俱乐部的监管。中国应尽早成立自己的足球职业联盟。联盟由俱乐部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再由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