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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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警示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三个80%”现象和“三个一”现象,即职务犯罪80%,尤其是一把手犯罪问题严重,案发在基层的80%,内外勾结作案的80%;一把手纷纷落马,内部环节一路打通,犯罪分子一跑了之。2006年至2010年间,上海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件31人,与金融活动有关的犯罪14件14人,涉及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邮政储蓄所等。其中,银行系统内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发案集中,共立案21件23人,占立案总数的67.74%,位居首位。利用审批贷款的权力收受贿赂•宋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和房地产信贷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核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相关企业及上海刚泰集团公司贷款申请的职务便利,收受农凯集团董事长和刚泰集团副总裁给予的财物共计104万余元。而史某担任某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清理不良贷款的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上海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挪用客户储蓄存款张某在担任上海市邮政公司奉贤区邮政局洪庙邮政所邮政储蓄员期间,利用经办邮政储蓄存款收付和经办支票解付业务的便利,先后偷支该所多名储户存款共计20余万元,并擅自截留客户支票内资金20万元。采用假发票套现侵吞国有资产•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西藏南路支行行长叶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发票以及违规凭发票多报套取现金的手法,侵吞国有财产达7.9万余元。同时,叶某在国有银行改制后,利用职务便利,继续采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手法,将本支行的1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利用保管现金的便利挪用公款•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徐汇区枫林支行综合柜员谢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保管的银行库箱内现金人民币26万余元用于赌博,最终被绳之以法。一、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特点1、犯罪金额越来越大,案发后携款外逃。2、内外勾结,银行内部人员群体性作案增加。3、作案手段不断翻新。高山二、《刑法》中财务、信贷业务犯罪的有关罪名及法律责任(一)商业受贿罪(二)职务侵占罪(三)挪用资金罪(四)违法发放贷款罪(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九)贷款诈骗罪(十)票据诈骗罪(十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十二)高利转贷罪(一)、商业受贿罪•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经管、负责或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利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行贿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有求于己或者困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公开或暗示的手法,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并以此作为其他人谋取利益的交换条件,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行为。“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被动地接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这些财物不论是行为人本人接受的,还是由其亲属或他人代为接受的,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此事,均视同为行为人本人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和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也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和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的利益。《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商业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需要具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财务这一特定身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侵占本单位财物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本单位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四)、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余鸿斌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1998年1月至10月,被告人余鸿斌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财会股副股长、财会部主任期间,没有严格遵照银行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为盗用联行的资金,利用开平涤纶集团公司、开平复合纤维母粒有限公司两企业购买原材料向银行申请美元贷款的名义,侵占国家巨额资金,并汇出境外,被告人余鸿斌在审批有关贷款中,明知申请贷款资料不足和不符合贷款规定的情况下,违规签名审批19笔贷款,金额达9500万美元,事后没有要求有关企业补回缺少的资料,也没有越级向上级银行报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法庭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缴国库。(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刑法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按照《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罚金。(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对收受客户的存款不如实记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大帐,账目上反映不出这笔新增存款业务,只给客户出具一张存单的行为。《刑法》第187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大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50万元罚金。(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也包括本系统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行为,国家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做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刑法》第188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九)、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十)、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损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人民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唐相庆:曾任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盛京支行任客户经理《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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