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批阿坝州各领域、各行业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州级拔尖人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实现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并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州级拔尖人才的选拔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州战略,以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主线,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第三条州级拔尖人才的选拔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和“逐级推荐、坚持条件、严格考核、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质量第一”的原则,以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选拔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第四条州级拔尖人才由州委、州政府命名确认,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为三年。管理期满后州级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州级拔尖人才的评选。在管理期内的州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再参与州级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管理期内的省级及以上优秀专家直接纳入州级拔尖人才管理范围,管理期满的省级及以上优秀专家可继续参加州级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州级拔尖人才选拔对象是在全州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学科、行业第一线从事科学研究、经营管理或应用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携项目、资金来州创业的有关人员,均可参加州级拔尖人才的评选,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突出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党政机关公务员暂不列入选拔对象。第六条州级拔尖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勇于创新创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第七条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规定推荐选拔范围内,并在近三年内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可作为州级拔尖人才推荐对象:(一)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从全州各类企业单位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中推荐选拔。1、重视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注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品牌工作,所经营管理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依法纳税,利税逐年增长,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省创新型企业”或“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之一者;2、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行改革创新,形成了一套具有独创性的管理理论和方法,并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合法经营、社会信誉度高,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职工收入逐年增加,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重视安全生产,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从全州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育、卫生、文体、艺术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荐选拔。1、在科技自主创新和科技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和突出业绩,得到同行专家公认的项目主要完成者(集体获奖项目限推荐一人次: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限排名前二位;获州级一等奖,限主要完成者);2、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省级及以上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领办、创办学校,取得明显效益的教学管理人员;3、在医疗卫生第一线,有一定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在临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民族医药等方面成绩卓著,社会公认,在州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医务人员;4、从事文学艺术创作,贡献突出,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作品较多,并有两部以上有较好影响的专著出版,多次获省级奖励,成绩卓著,社会效果良好,并获得社会公认的人员;5、培养出打破全国记录或多年保持全省记录的运动员或为省队输送四名以上、为国家输送两名以上运动员的教练员;6、从事新闻、翻译工作,有较高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成绩显著;在全省著名的记者、编辑、编审、翻译等队伍中有较大影响,并多次获省级以上奖励,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两篇以上的述评文章,并获得社会公认的人员。(三)高技能拔尖人才从全州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能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或同等资格,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1、在工业生产中,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引进重大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或在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单项获得年新增税利50万元以上的首位人员;2、在州以上水电工矿等重点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科研攻关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技术等方面的首位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3、在州内旅游、交通运输、物流等重点服务行业中,服务水平被行业公认,具有引领作用,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的人员;4、在指导青年工人进行技能训练,培养徒弟,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四)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从全州广大农牧区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经营、建筑和服务等行业,能带领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1、在农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直接创造取得年纯利50万元以上,为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首位人员;2、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品种优、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的;3、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较高,并以自己的技术、资金和管理帮助当地群众共同致富,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州委、州政府及以上表彰的;4、在繁荣农牧区文化、兴办农牧区公益事业、服务群众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州委、州政府及以上表彰的。(五)社会工作拔尖人才从全州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护、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工作,具备《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及以上人员中选拔。1、在进行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社会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得到社会充分肯定,受到州委、州政府及以上表彰的;2、在协调社会事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做出重大贡献并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六)符合上述条件,具有特殊才能,且在实践中为阿坝州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也可作为州级拔尖人才推荐对象。第三章组织和选拔程序第八条州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组织工作,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州人才办”)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评选工作由州级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简称“州评审委员会”)负责;州评审委员会由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若干名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60%)。第九条州级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采取组织(含单位、学术团体)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程序包括:(一)宣传启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评选州级拔尖人才的重要意义、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提高州级拔尖人才评选工作的知晓度,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二)推荐申报。拟推荐对象按属地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各县州级拔尖人才申报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负责审查、汇总后上报州人才办;州级各部门由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审查后,直接报送州人才办。(三)组织评审。州评审委员会对州、县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四)核实审定。州委组织部(州人才办)组织力量,对州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逐一进行考核,并提交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经州委、州政府审批后,在州级有关媒体进行公示。(五)表彰命名。根据公示结果,由州委、州政府表彰命名。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条州级拔尖人才由州委组织部(州人才办)牵头管理,各县委组织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负责具体管理。第十一条州级拔尖人才实行规范化、制度化、动态化管理。(一)目标管理。州级拔尖人才与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签定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在管理期限内要完成的目标任务和办法措施。(二)实绩考核。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对州级拔尖人才进行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州人才办每年对州级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绩档案。(三)联系沟通。建立拔尖人才联系制度,州人才办及时掌握州级拔尖人才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四)情况报告。各县、各部门应及时将州级拔尖人才的岗位、职务、职称变动,身体健康状况及奖惩等事宜书面报告州人才办。(五)动态调整。州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州级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有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者;弄虚作假骗取州级拔尖人才称号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被录用为公务员和调离阿坝州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但原单位可向调入(考入)单位如实介绍其相关情况。州级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五章职责待遇第十二条州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发扬务实、创新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以奋发有为的态度开展工作,在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二)加大对后备人才的培养开发力度,充分发挥表率及“传、帮、带”作用。每人每年具体联系帮带1—2名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青年科技人才。(三)积极参与全州重大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发挥参谋智囊作用。每人每年向州委、州政府提出1—2条有价值、可操作的合理化建议。第十三条州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一)凡州委、州政府命名的州级拔尖人才,以州委、州政府名义颁发《阿坝州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荣誉证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其先进事迹。(二)在管理期内,一次性奖励1万元津贴(不包括原技术津贴)。凡取得新成果的由州委、州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获省政府、国家部委级及以上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奖励1.2万元;获州政府和省厅级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奖励0.8万元。(三)州级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确保州级拔尖人才每人每年不少于15天的学习进修时间。(四)州级拔尖人才的工作用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提供方便,因公出差乘坐车船、住宿,可参照县团级干部标准报销。(五)州人才办每三年组织州级拔尖人才进行一次体检(原单位组织的体检按规定进行),安排一次疗养,费用在人才资金中解决。第十四条州财政在资金上对州级拔尖人管理服务工作给予保障,确保州级拔尖人才津贴发放、休假、培训、体检、慰问等服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阿坝州委组织部《阿坝州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阿委组发〔2004〕22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阿坝州委组织部、州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