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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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的若干规定(讨论稿)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沧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在推动沧州大发展快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含沧州籍在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并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对象:(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二)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三)具有相当水平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四)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具有相当水平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在职硕士毕业研究生;(五)获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六)国外具有以上(一)—(五)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留学回国人员;(七)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重点工程急需的特殊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沧州创业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第三条以调入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可享受2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我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我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30-6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并根据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名。保证必要的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可每年资助资料费3万元,每月发给津贴补助3000元。3、用人单位提供140平方米住房,如自己购买,用人单位资助不少于1/2资金,五年后产权归个人。(二)引进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可享受2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我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我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20-4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保证必要的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可每年资助资料费2万元,每月发给津贴补助2000元。3、用人单位提供130平方米住房,如自己购买,用人单位资助不少于1/2资金,五年后产权归个人。(三)引进具有相当水平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1、可享受1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我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我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或工作条件,提供10-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保证必要的参加国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可每年资助资料费1万元,每月发给津贴补助1000元,3、用人单位提供120平方米住房,如自己购买,用人单位资助不少于1/2资金,五年后产权归个人。4、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副高级职称工资待遇,到岗后直接转正定级。(四)引进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具有相当水平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在职硕士毕业研究生1、可享受8万元的安家补助费。2、本人有科研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3、用人单位提供90平方米住房,如自己购买,用人单位资助不少于1/2的资金,五年后产权归个人。(五)引进获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1、凡专业对口、单位工作急需,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协议的,可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学费。2、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中级职称工资待遇,到岗后直接转正定级。(六)引进具有以上(一)—(五)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本规定中其他同类人才的有关待遇。(七)引进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重点工程急需的特殊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沧州创业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1、引进人才携带资金、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按股份分红外,受益单位应当连续3年从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2、引进人才将科技成果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可优先列入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市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资助。第四条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须按管理权限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经相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引进人才及其成果进行认定后,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批,由市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以调入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于流动原因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转接所有关系,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手续。第六条以调入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先落户、后择业,可单方调进,也可夫妻双方调进;随调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由教育部门安排相应学校;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七条以调入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的聘用协议,并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安家补助费实施分段给付,第一年给付60%,第二年给付40%。服务期内提前离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退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不能按协议约定发挥应有作用的,取消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八条市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的各项经费,除特别说明外,财政开支单位经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权限审批,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财政定额补贴和非财政开支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第九条拓宽引才渠道,建立和完善“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柔性引才机制。以聘用方式引进或来沧短期服务的人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沧工作的:与我市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沧州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在购置房产、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方便;职称评聘采取个人自主申报、社会量化评审、单位自主聘任的办法,不受指标限制;可申报我市设立的科技人才方面的各类奖项;可优先申请科研开发的各类资金;担任项目和课题研究负责人的,给予其在用人、分配和激励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同时享受第三条第(七)款的相应待遇。(二)短期在沧工作的和与我市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不在沧工作的:可实行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或其它薪酬制度,具体方式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商定。同时享受第三条第(七)款的相应待遇。(三)受聘担任各级顾问的:受聘担任市政府高级顾问的,由市财政发给每人每年5万元津贴;受聘担任市政府科技顾问的,由市财政发给每人每年2万元津贴;受聘担任部门行业发展顾问的,由行业部门发给每人每年1万元津贴;受聘担任县(市、区)顾问的,由县(市、区)发给一定数额津贴。第十条稳定盘活现有人才。本单位现有人才与引进人才达到相同水平、发挥相同作用、取得相同业绩的,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应与引进人才享受相同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资料费、津贴补助等优惠待遇。经费渠道与本规定第八条相同。引进人才工作满三年后,其享受待遇的条件按照现有同类人员执行。第十一条大力培养现有人才。(一)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政府用于人才培养投入的增长率,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相互协调;用人单位要确保按不低于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引导和鼓励个人自愿出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和岗位竞争力。(二)组织相关培训,强化能力建设。各级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制订科学的培训规划,实行培训证书制度和学分制,抓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培养。鼓励用人单位培养博士生、硕士生以及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与行业规划,采取报销部分学费和保证学习时间的办法,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提升现有人才的素质和层次。第十二条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实现人才与项目的对接。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项目发展的不同阶段,开通人才服务直通车,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人事人才服务。开展重点项目人才现状调查,建立人才智力需求库,编制项目建设人才需求目录,定期在国家、省、市人才网及其他渠道公开发布。加强对重点项目人才的跟踪服务,在全市选择100个重点项目和100家企事业单位作为人才工作联系点,实行市县两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大人才投入。第十三条加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市财政从2006年起每年拨付上一年度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三,注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滚存结余使用。各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当地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鼓励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人才引进、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第十四条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应本着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与引进人才具体协商。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行文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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