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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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生产和其他工业产品的生产一样,是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进行的,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不合格的金属材料不准交货。对于交货的金属材料,生产厂提供质量证明书以保证其质量。吉林市钢材的质量证明书不仅说明材料的名称、规格、交货件数、重量等,而且还提供规定的保证项目的全部检验结果质量证明书,是供方对该批产品检验结果的确认和保证,也是需方进行复检和使用的依据钢材吉林市钢材表面质量、外形及尺寸允许偏差等要求不同,将钢材质量划分为若干等级。例如一级品、二级品。有时针对某一要求制定不同等级,例如针对表面质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针对表面脱碳层深度分为一组、二组等,均表示质量上的差别河南杭萧承建的钢结构厂房因质量问题引发多起诉讼。河南杭萧在承建钢结构厂房出现质量问题后,都是由其首先发起诉讼,而且每诉必胜法治周末见习记者李秀卿法治周末记者李恩树发自河南洛阳凛冽的寒风中,大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电熔炉钢结构厂房框架,突兀地横卧在途经孟津的连霍高速公路一侧。部分钢构件上油漆已经脱落,螺丝锈成了咖啡色,在风中发出“嘎吱、嘎吱”的响声。如果一切按计划顺利进行,这个36000平方米的电熔炉车间应该在20XX年5月投入使用,到20XX年1月,它能创造至少10亿元的总产值。20XX年11月,大洋公司将列入河南省洛阳市重点工程的电熔炉车间钢结构厂房的承建任务交给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后者是上市公司浙江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厂房钢结构主体建成后,大洋公司发现河南杭萧伪造钢材出厂证明、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使得这一当地重点工程烂尾至今。钢材质量证明书造假20XX年11月4日,大洋公司与河南杭萧签订了标的为149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河南杭萧进场施工。当初招标时,河南杭萧竞标报价比最低价高出60万元,尽管如此,大洋公司仍然把承建任务交给了名气最大的河南杭萧。投资建设新厂房两年多过去了,这里既没有出现大洋公司计划安装的4台电熔炉和两台配料机,也没有预想中的700名工人忙碌的'身影。20XX年4月30日到6月10日,随着钢结构主体陆续完工,大洋公司、工程设计公司、河南杭萧、孟津县质量监督站以及监理公司等单位代表对其进行了3次验收,没有通过。根据孟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证明,6月10日的验收结果表明,河南杭萧没能提供齐全的钢材质量证明书,钢结构使用的部分钢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由于河南杭萧拒绝返工,大洋公司决定向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求对河南杭萧承建的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热轧钢板(带)进行调查。质监局的调查结果显示,河南杭萧提供给大洋公司的12份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有8份内容与厂家原始产品质量证明书不符,涉嫌篡改和伪造。另外,河南杭萧在报价书中承诺提供牌号为Q345B的钢材共计1050.34吨,但在实际提供的该牌号钢材中,有675.642吨缺少质量证明书。那么,已经具备产品质量证明书的那部分钢材是否合格呢?据洛阳市质监局调查,河南杭萧供应部经理曲青民承认,Q345B牌号钢材是从洛阳市聚鑫源物资有限公司、洛阳恒远物资有限公司,以及洛阳市远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也是这三家公司提供的。洛阳恒元物资有限公司向质监局证实:“我们公司是应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要求,对产品质量证明书规格一栏中的厚度由5.5毫米、7.5毫米、9.5毫米、11.5毫米分别改为6.0毫米、8.0毫米、10.0毫米、12.0毫米。”洛阳市远博商贸有限公司也承认,由于河南杭萧计划的厚度是12毫米,所以,公司工作人员就在原来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规格一栏中,将原规格11.5毫米改为12毫米。钢材质量证明书就如同一张“身份证”,其中包含了钢材的产品名称,产地,日期,炉号,品种,型号,尺寸,重量,执行标准,化学成分等信息,以及屈服强度、拉伸强度等物理性质。它能证明钢材品质与性能特征,供使用单位选择,也可以做为工程质量问题中的法律依据。大洋公司总经理朱安龙说:“由于承建厂房的钢材来源不明,而且厚度不够,我怎么敢让工人进入这样的厂房生产?”按照合同预定,大洋公司将根据工程进度,分7次向河南杭萧支付工程款,钢结构主体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将支付第3次工程款。但由于没有通过质量验收,大洋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河南杭萧为此向洛阳市中级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大洋公司“交钱”对洛阳市质监局的调查结果,河南杭萧总经理葛宗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质监局并没有检测钢材质量的资质。洛阳市中院也未认可这一调查结果。该案主审法官赵广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应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技术处委托有资格鉴定的单位进行专业鉴定。“质监局的调查报告不算鉴定结果,只是提出问题。”赵广云说。而另一方面,20XX年10月,河南杭萧却在未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邀请“专家”对其承建的大洋公司钢结构厂房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鉴定。由于身份不明,被大洋公司门卫拒绝入内。这份现场记录被一同前往现场的孟津县公证处公证员所公证。此时,一审庭审已经结束,这份公证书也没能进行质证。但是,在判决书中,公证书成为法院认定大洋公司拒绝鉴定的事实。大洋公司总经理朱安龙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提出:这次鉴定为何不由法院技术处对外委托?河南杭萧聘请的所谓专家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对此,葛宗华也只是含糊地告诉记者,两位专家“是比较有名望的,一位是大学教授”。与此同时,一审法院对河南杭萧提供的证据几乎照单全收河南杭萧提交的关键证据之一,是《钢结构(主体)中间验收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定,主体结构为钢结构时,应在钢结构基本搭建完毕之后、彩板铺就之前进行一次质量验收,即中间验收。验收证下方有四栏,需分别填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4个单位的负责人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监理单位一栏的签名为“朱键”,并加盖了本工程的监理公司洛阳市敬业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验收证上所签的日期为20XX年1月13日。但是,大洋公司称,此前从未见过这份验收证。经过向监理公司核实,该公司及其负责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朱键以书面形式证明,验收证上的“朱键”签名并非朱键本人所签,加盖的公章也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后经查证,敬业公司工程师郭世超自作主张,替总监理工程师朱键签上了名字。此外,设计单位一栏既无负责人意见及签字,也无单位公章。大洋公司认为,这份作为关键证据的验收证,形式要件不完整,在实质要件上又涉嫌伪造签名,显然是非法证据。总经理朱安龙说:“如果这些签字有一个是真的,就不会出现今天这种状况了。”庭审期间,朱键、郭世超等人出庭作证,证实验收证上的签名是假的。因此,大洋公司坚持认为,这份中间验收证是河南杭萧伪造的。但葛宗华对《法治周末》记者称:“我公司没有伪造证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报案。”实际上,大洋公司在意的不仅仅是验收证形式上的粗糙,更重要的,是这份验收证所反映的是河南杭萧“大跃进”般的施工速度。根据技术规范,河南杭萧为大洋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厂房进行“中间验收”时,意味着厂房的钢结构主体已经完工。然而,在河南杭萧制作的一份《单层钢柱安装质量检查记录》中,写明的检查时间为20XX年1月10日,这表明,1月10日当天,钢柱刚刚安装完毕,钢柱的位置、尺寸还没有调整,还有400余根钢梁、400余根吊车梁、3000余根墙上檩条、4000余根屋面檩条需要安装。这么大的工程量,至1月13日通过中间验收,河南杭萧是如何在不到3天的时间内安装并校正完毕的呢?这份验收证书,得到了洛阳中院的认可。同时,判决书虽然列出了大洋公司提交的证明河南杭萧伪造篡改钢材出厂证明的证据,却没提到该证据所反映的河南杭萧的责任。大洋公司总经理朱安龙对记者说:“杭萧公司提供的什么证据法院都认可,我们的证据一个也没用!”主审法官赵广云说:“钢板厚度不够,型号不对,这些问题实际上在检验合格之前双方当事人是认可的。即使有这种情况,也应该在那个时候(解决)。要不就认可,要不就退回去。到现在也没有一个退回去的单子。这些问题有些是存在的,但是,当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没有提出异议。钢架已经起来了,现在再说,生米煮成熟饭了,你再说这个‘米’有瑕疵,当时为啥不说这个‘米’呢?”20XX年11月,洛阳中院一审判决大洋公司应当向河南杭萧支付第三次合同价款298万元,以及违约金112万多元。大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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