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人防使用证人防使用证大型群众性娱乐活动(演唱会、人才招聘会、游园、庙会、展览、展销等)场所安全检查内容行政许可消防验收意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落实情况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落实情况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落实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制定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落实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落实制度制定制度落实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落实制度制定制度落实:(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立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和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考核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关的安全资格证书(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的项目经理、游乐场所等,依行业而定)待定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市局17.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市局17.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疏散管理疏散通道、标志、出口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畅通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防雷(只有一二类建筑引用)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性疏散管理疏散通道、标志、出口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畅通生活设施员工宿舍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规依据法规条款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4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一)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大型群众性娱乐活动(演唱会、人才招聘会、游园、庙会、展览、展销等)场所安全检查内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章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四)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