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讨论课:引咎辞职问题:•1、什么是引咎辞职?严格意义上的引咎辞职是什么?与行政问责的关系:相同还是有区别?•2、引咎辞职承担的是什么类型的责任?•3、什么状况下需要引咎辞职?或者说引咎辞职的要素是什么?•4、谁来引咎辞职?引咎辞职的责任主体范围如何界定?•5、引咎辞职的制度条件有哪些?•6、如何评价引咎辞职后的“官员复出”现象一、相关现象•2003年“非典”时期,孟学农、张文康在内的千余名各级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问责”。•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夺去243条人命;4月份,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引咎辞职;•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踩踏事故,4月中旬,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54人在事故中丧生,70多人受伤。4月17日,吉林省委同意刚占标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和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的请求。•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引咎辞职;•2008年8日8时左右,位于山西临汾市襄汾县的陶寺乡塔山矿区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该矿废弃尾矿库被冲垮,泥流迅速波及下游五百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截至10月23日,遇难人数升至276人。9月14日上午,“复出”刚满一年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为襄汾溃坝事故再次请辞,成为公众视野中第一个两次请辞的省部级官员。二、现行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有哪些?•我国的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最早应当追溯自199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提出的“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中间经历多年发展,随着各地试点逐步完成,权威制度规定相继出台。•《党政干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1、2002年7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颁布,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2、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条款”纳入。•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3、2009-7-1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三、什么是引咎辞职?•严格意义上的引咎辞职是什么?与行政问责的关系:相同还是有区别?•行政问责更多的是外在的责任追究,而引咎辞职主要是一种内在的自责。四、引咎辞职承担的是什么责任?•1、责任的四种形式: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管理责任、道德责任•2、引咎辞职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引咎辞职承担的责任一般不是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有其他的强制方式,如处分、强制解除职务、辞退、赔偿等。一般也不是直接管理责任。五、什么状况下需要引咎辞职?或引咎辞职的要素是什么?•引咎辞职的范围也主要是重大决策的失误、重大事故的发生、官员的腐败堕落丑闻等。引咎辞职的主体一般不是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官员在责任政府理念的背景下,自己感到内疚或承受不住社会压力而引咎辞职。•首先是“咎”的大小:性质和影响;•其次是官员个人的修养:强烈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感。六、谁来引咎辞职?•组织中横向和纵向的关系:职责的划分;•依据责任的性质和影响大小范围大致形成引咎辞职的主体层级。七、引咎辞职所需的制度条件•引咎辞职也可以看作内部伦理道德控制机制和外部控制机制的结合,外部控制机制主要体现在相关的他律制度和社会舆论方面的控制。•引咎辞职者都是在社会舆论的激烈抨击下下台的。这就需要做到:•一是职责划分清晰,责任主体相对明确;•二是政务公开,让公众都知道官员在做什么、怎么做;•二是要做到言路畅通,让舆论、让公众对不称职官员的批评能够充分表达出来,形成公共舆论。•四是有其他问责制度形成的压力,如责令辞职这样才能使官员的行为得到有效地监督制约,才能使该“引咎辞职”的人辞职下台。八、引咎辞职后的复出问题•现象:2003年因处理SARS疫情不力,卫生部长张文康与北京市长孟学农被免职,其后张文康转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任,并当选全国政协科文体委员会副主任,而孟学农则获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委办公室副主任,后任山西省省长。•国家环保总局原局长解振华因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2007年1月5日下午,解振华的名字出现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新领导名单中。•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夺去了243条人命;2004年4月,中石油老总马富才提出引咎辞职,后复出任国家能源办副主任……•有些官员因各种原因丢了“乌纱帽”,但在“风暴”过后又被委以重任的情况成了政坛新“惯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第10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毛寿龙认为,这消除了公众的一些误解,由于公共舆论容易情绪化的倾向,公众往往认为,官员一旦被问责,就等于是被开除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问责并不等于开除。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规定》对官员复出的问题进行明确,既能对官员复出进行规范,也是对被问责官员正当权利的一个保障。”•竹立家表达了相左的意见。在他看来,问责制要落到实处、起到效果,就必须要从重从严,这样才能对其他官员有震慑和警醒作用。•“你在报道的时候,一定要强调我的一个观点,就是要维护问责制的严肃性。”•他专门强调:“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政治生命应到此为止。”•他说:“问责考量的首要问题,是德,而不是才。官员一旦被问责了,首先就说明他的公共品质,包括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都出了问题。这就基本上可以判定,他失去了为公众服务的爱心和资格。”他强调,要维持问责制的刚性,就不能允许这种问题官员复出。•“惜才不是理由,中国有13亿人,精英的后备力量很足,问题官员就应该彻底地调离岗位,把岗位让给更有能力、更适合的人来做。”。•评价:复出是可以的,“问责官员体现的是官员任免机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学性,而让有能力的被问责官员合理复出,也是一种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但复出应该公开透明,并且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什么样的引咎辞职者可以复出,复出的缘由,复出的程序等。•否则:弱化了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对于复出者本人的工作开展也不利。总结•自律与他律•咎、人、制度•好处与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