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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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安全检查表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一)组织机构1.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人员培训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记录、培训证(三)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防火防爆制度;运输储存制度;设备检验制度;动火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3.安全操作规程(制氧间、压缩机间、充装间、储瓶间、装卸等岗位)。4.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四)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四)其他要求1.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消防验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3.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5.安全费用提取情况《吉林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6.风险抵压金缴纳情况《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分档缴纳: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60万元;5~10亿元的45万元;1~2亿元以上的2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15万元;3000万元~5000元的12万元;1000万元~3000元的1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6万元。7.压力容器检测报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8.设备档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九条: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五)厂址选择1.氧气站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氧气为乙类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名称最小防火间距(m)项目名称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湿式氧气贮罐(m3)≤10001001~50000﹥50000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01214101214121416141618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253035重要公共建筑5050室外变、配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25253035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电力牵引机车2520252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电力牵引机车20152015厂外道路(路边)1515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101055电力架空线1.5倍电杆高度1.5倍电杆高度液化石油气贮灌单罐容量(m3)≤56~1011~3031~100101~400401~1000﹥100012182025304050202530405060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2.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的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5.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6.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7.液氧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机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9.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2.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的间距《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要求。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最小水平间距(m)乙炔发生器型式乙炔站(厂)安装容量(m3/h)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水入电石式≤1010050>10~<30200≥30300电石入水式≤3010050>30~<90200≥903003.围墙及放散要求《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8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8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六)库房1.氧气贮罐(贮气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3条: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⑧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3条: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⑨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⑩液氧贮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8条: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10m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9条:贮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间内。贮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贮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0条: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2.瓶库要求《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20条: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贮量,应符合下表要求。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气瓶的最大贮量(个)每座库房每一防火墙间一、二级136003400三级45001500《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3条: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2条: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60瓶。(七)生产间工艺、设备设施要求1.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氧气站设计规范》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2.爆炸区域划分《氧气站设计规范》第6.0.2条: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囊间,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3.厂房耐火等级及生产间其他要求《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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