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营业执照油库安全检查表(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动火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制度制定情况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制度制定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制定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制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落实安全投入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落实制度制定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专项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专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安全投入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和记录教育培训考核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立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制定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制度落实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演练及记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防雷(只有一二类建筑引用)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性防静电防静电装置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防静电装置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活设施员工宿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孕期劳动强度要求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女职工保护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经期禁忌从事劳动经期劳动强度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具安全用具管理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持证上岗(高压证)安全出口门窗的要求安全用具管理应急照明挡板安全用具管理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持证上岗(低压证)金属框架接地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低压配电柜、屏、台、箱、盘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固定用电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电气线路敷设插座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用电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一般环境下布线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制定及落实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的放置环境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在岗作业人员(含带压密封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测情况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登记备案情况及使用期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标识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液位(面)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测,并做记录运行参数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瓶使用安全气瓶使用安全情况依法取得有关安全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登记及证明合格标记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气瓶使用安全气瓶使用安全情况特种设备档案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安全附件定期检测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设备日常维保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地下燃气管道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要求油库现场检查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油库配备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材料制造的作业现场油库现场检查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规定罐区和油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规定防火堤油库现场检查罐区和油罐防火堤油罐附件的设置规定液位计、报警装置防静电措施油库现场检查罐区和油罐防雷接地法规依据法规条款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一)项油库安全检查表(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一)项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第5.1.1条生产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