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注意事项【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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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注意事项【推荐4篇】【导读】这篇文档“签协议注意事项【推荐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没有签合伙协议能算是合伙吗【第一篇】没有签合伙协议能算是合伙吗?〖案情介绍〗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使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耗。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不同观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分担债务。有人认为因三方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所以他们之间没有形成合伙关系;有人认为尽管甲、乙、丙三人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协议,但是在第一次分配利润时是按照合伙协议办理的,因此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了,他们也应该按照合伙约定承担合伙债务。〖评析〗在本案中三人之间是否形成了真正的合伙关系呢?对这一点的判断将直接决定着是否仅仅由甲方独自一人承担全部债务这一问题。什么是合伙?在民法中,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一般认为,合伙包含合伙合同与合伙组织两方面的关系。前者是指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后者是指合伙人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合伙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特点就是各个合伙人共同享受经营的收益,并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首先应当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中应当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一旦合伙协议作出此种约定,就应当约束合伙人,成为承担亏损和分配利润的标准。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而合伙人事后又不能就盈亏的分摊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推定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考察本案,首先需要分析的问题是三方当事人是否真正达成了合伙协议。我们认为,尽管三方当事人并没有正式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其在前期作了一些约定,如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在后面的经营中也是按照这种约定实践的。尤其应当看到的是,在三人合伙经营的当年底,通过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5万余元利润时,三人是按照他们的合伙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因此,即使他们已经起草协议,没有正式签字,也应该认定他们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达成了合伙关系。事实上,法律也并没有强求合伙关系的形成一定需要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对于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法律也是予以认可的。在认定甲、乙、丙三方形成了合伙关系之后,合伙经营过程中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的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应该如何分担呢?对于合伙的债务分担,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在第39条又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是连带的无限的责任。无限责任强调了合伙人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而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全部清偿合伙债务。因此在本案中,红星公司遭受损失时,索赔不成而起诉,有权将甲、乙、丙任一人或全部作为被告。其单独要求甲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是有法律根据的。事实上在甲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以后其他合伙人乙、丙对债权人红星公司的清偿责任也随之消灭。各个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中,都是依据一定的份额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该份额通常都是由合伙合同约定的。在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等确定其份额。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在合伙人内部按照份额重新分担责任,多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从本案来看,合伙人内部是存在着这种关于份额的明确约定的,事实上他们也是按照这个比例分配赢利的。因此在分担债务的时候也应该按照这个比例。甲在承担全部的责任之后,他清偿的数额已经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乙、丙按份再行追索,要求他们向自己给付应承担的那部分合伙债务。你会签合同吗?【第二篇】你会签合同吗?.txt什么叫乐观派?这个。。。就象茶壶一样,屁股被烧得红红的,还有心情吹口哨。生活其实很简单,过了今天就是明天。一生看一个女人是不科学的,容易看出病来。中国青年报ChinaYouthDaily冰点1999年10月11日星期一你会签合同吗?本报记者王伟群“像我这样在单位有名的好人,今天也被人当成了恶人”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实施了。真巧,我碰上生平第一次需要认真签合同的事。一位好朋友Z买了一套房子,于是想把前不久刚买的一套一居的房改房租出去,用租金填补一部分每月的按揭。挺好的想法。我于是就成了中人。我要做的事情就是帮她找房客,房客还得是靠得住的:外地人不行,单身男性不行,单身女性也不行,有孩子的人家还不行,所以只剩下一种:二人家庭。我找了一张《精品购物指南》,在密密麻麻的房屋租赁广告栏里,找出几个貌似靠得住的中介公司,挨个给他们打电话,通报Z的房产信息。果然,从这之后的两个月中,我的电话就响个没完。就跟相对象似的,你相中了他,他未必相中了你,就算双方都对上眼了,可还有一个价格问题。你来我往,数十个回合之后,终于到了该交钥匙的那一步。Z说,没完呢,你得帮我起草一个合同。大概是她们单位新近普法教育刚刚学习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所以就立竿见影,现买现卖了。于是我的身分就从经纪人过渡到了律师。反正当记者的是万金油。这天晚上,我到互联网上搜寻了好几个小时,终于找到几篇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文章,然后又把新的《合同法》荡下来,认真学习了“租赁”那一节之后,写下了我此生拟订的第一份合同,共一十三条,用的都是特专业的语言。然后我给Z未来的房客打电话:“陈先生,您看,咱们还是先小人后君子,在给您钥匙之前,咱们签一个合同,这也是Z女士要求的,免得日后有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啊?私人之间签什么合同啊!用得着嘛?”“还是„„还是签一个吧。”我自己底气儿也不足。双方终于约定在燕莎商城楼上卖家具的地方见面,那儿有沙发,可以坐着谈。我和Z都没有见过陈先生。他在电话里说:“我戴眼镜,你们一看就会相信我一定是个好人。”第二天傍晚,我和Z如约到了燕莎。见一个高个、白衣服蓝裤子戴眼镜的30岁左右的先生正左顾右盼。果不其然,就是陈先生。我拿出昨晚打印好的两份合同,交给陈先生一份,然后说:“这里共13条,您如果觉得此合同对甲方也就是Z女士的利益考虑过多,而对乙方,也就是您的利益考虑得太少了的话,您尽管提出,我这里留了很多空白处,我们可以再谈。”我发现陈先生脸上的笑容一下子凝固了,脸色变得有点难看。“你们觉得咱们之间还有必要做这样一件事吗?你们不觉得我是一个好人吗?跟你们说吧,我租房子租了好几年了,走到哪儿,房东从来没说我半个不字。我哪怕有一个月房租晚交了,人家从来不催我,知道我不会赖账。你看你们这儿,房租还得季付,晚交了就算违约,还得罚款,太苛刻了吧?我既然租了您的房子,就说明咱们有缘分,将来就是朋友,朋友之间用得着这个吗?”这一通话把Z说懵了。我没想到陈先生对合同竟是那么的反感,似乎这对他是一个极大的伤害。我说:“陈先生,这是合同,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字才能生效。您如果不同意合同中的条文,您可以指出,咱们可以继续谈。您说我们苛刻,请您仔细看好了,我们对自己同样苛刻,我们对自己同样有违约行为的处罚。我昨天说了,咱们先小人后君子,日后处好了,可以是朋友,可今天咱们是租赁双方,您就算是全国劳模、优秀共产党员,在法律上,您也不过就是承租人,而且您并不了解我们是干什么的,假如我们俩就是诈骗犯,假如我把不能出租的房屋租给您,拿了钱我们就跑了,然后让真的房东来跟您要房子,吃亏的是您自己呀„„”那天晚上,我们仨在燕莎商城四层的那块地方,站了足足两个小时。我后来发现,这绝对是高效率的普法教育课,陈先生应该向我支付学费。在后来的这段时间里,他比我和Z加起来都精明,一条一条改进和增加合同条文,充分体现和保护了乙方的利益。到最后双方终于同意签字的时候,合同条款已经增加到了21条。临挥手告别的时候,我对陈先生说:“市场经济实在不可爱,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都变得那么冷冰冰的。”“是啊,像我这样在单位有名的好人,今天也被人当成了恶人。”合同,在中国老百姓的生活里到底起着什么作用?有什么陷阱?有什么学问?我开始了一场对“合同”的采访。“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跟合同不沾边”我找到了北京朝阳区安贞法庭。法庭的马庭长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跟合同不沾边,几千年就这样了。邻里借个什么东西,拿走,拿走,还打什么借条啊。就这么拿走了,就不还了。最近还有一个案子呢,人家借给她钱看病,过了几年,这边老人也住院了,急等着用钱。好,开始耍赖了,不承认了。有些碍于面子,没有书面的契约,连简单的借条都没有,到我们这里就很难立案了,如果对方承认还行,如果不承认就真的没有办法了。谁知道你借没借。估计90%是借了,可是你拿不出证据啊。”越来越多的人学得聪明了,借钱的时候,打张借条。但借条中也有学问。我听说了这样一个案子:陈先生要开一档买卖,想借10万块钱,找了一个挺体面的姓林的朋友。朋友说,我可没这笔钱,不过我的一个哥们儿可能能帮你,他炒股刚赚了一笔,正琢磨着干点什么呢。这样,三人坐在一处喝着酒,就把这事办了。合同挺正式的,有借款的数额,还款的时间、利息,还有借贷双方的签字。那位朋友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自己的名。还款的时间到了,陈先生的买卖却做砸了。陈先生悄悄地打起行李,到南方讨生活去了。10万块钱怎么办?那哥们儿把林先生告到法庭上,说,你既然是保证人,对方还不出钱,我当然要找你了。林先生大声喊冤,我只是个中间人,我不是什么保证人。我本来是想做件好事,让你们双方都能赚点,我自己一点好处没捞着,反倒得搭钱,天底下还有没有说理的地儿!最后法院判被告败诉,林先生必须偿还10万元钱。因为林先生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这就是担保行为,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在我们周围,热心肠的人挺多的,可是千万记住,中间人、担保人,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去年冬天的时候,北京一家著名的演出公司策划了一个活动,邀请俄罗斯某艺术团到京演出。一位姓崔的副总经理找到了某乐团吹小号的G先生,向他借款22万元,并约定,4天之内一定还钱。借据上签了崔的大名,还盖上了演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G先生很放心地把钱借给了崔副总经理。4天很快就过去了,可是崔副总从此却杳无音讯。G先生急得直冒冷汗,找演出公司交涉,公司说,崔××只不过是我们这里临时聘请的业务员,现在已经不在我们这里工作了,谁知道他去了哪里。一气之下,G先生到法院起诉演出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全部22万元欠款和利息。第一次开庭没有结果。第二次,原告方出具了演出公司给崔××的授权书以及聘请崔××担任副总经理的聘书。从聘书、授权书和借据的印章上,法院认为,崔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所以,演出公司应该清偿G先生的债务。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和解了,演出公司同意在1999年年底前偿还原告G先生人民币22万元。利息就免了。尽管这样,G先生已经是额手称庆了,好在崔副总还有一个单位,好在这个单位不是一般的野鸡公司,好在这个公司还有能力还钱。如果不是这样,22万元的血汗钱,不就打水漂了吗?我和清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建民谈起这个案子,她大声地说,这种事太多了,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委托人授权不明,业务员可以拿着合同到处走,随便就跟人签约。别人来找你履约了,总经理这才发现,我怎么不知道这件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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