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有形市场(集贸市场、旧货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安全检查表(行业管理部门:工商局)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制度制定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制度制定情况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度制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制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制度落实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制度落实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和记录教育培训考核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疏散通道、标志、出口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畅通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能手动或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疏散管理应急广播、应急照明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经期禁忌从事劳动经期劳动强度要求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孕期劳动强度要求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女职工保护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安全出口持证上岗(高压证)安全出口门窗的要求安全用具管理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安全出口安全用具管理应急照明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应急照明灯具持证上岗(低压证)金属框架接地插座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安全用电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应急照明挡板低压配电柜、屏、台、箱、盘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固定用电设备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及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及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的放置环境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测情况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记录消防电话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消防控制室检查值班人员时间规定及持证上岗值班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应保存的资料(规章制度、预案、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消防设施一览表、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电源完好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安全消防控制室检查法规依据法规条款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经营者进入市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经纪人进入市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具有经纪资格并持有营业执照。销售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商品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商品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件。《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一款有形市场(集贸市场、旧货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安全检查表(行业管理部门:工商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四)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