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基础管理资质证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职责班组长职责员工职责员工职责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基础管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三同时”安全管理“三同时”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值班制度值班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档案记录档案记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保养记录保养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基础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危害告知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生产布局生产布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基础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特种设备锅炉登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情况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基础管理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及检验标志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登记及检验标志登记及检验标志现场管理电梯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运行状态运行情况特种设备锅炉水处理压力容器维保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行业专用设备要求登记及检验标志现场管理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梯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设备设施专用机械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设备防护要求一般要求传动系统刀具要求其他现场管理设备设施专用机械设备防护要求剪切机一般要求安全防护现场管理包装机械设备设施操作与维护人身安全现场管理包装机械设备设施生产线安全操作要求现场管理其他机械设备设施生产线安全车铣刨磨镗现场管理其他机械设备设施车铣刨磨镗冲、剪、压、钻机械现场管理其他机械电焊机设备设施冲、剪、压、钻机械砂轮机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现场管理其他机械电焊机设备设施炊事机械现场管理其他机械设备设施炊事机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一)必须明确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责(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车间的贯彻执行。(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四)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必须安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五)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六)建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七)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八)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上级进行解决。(九)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一)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二)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三)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四)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五)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六)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二)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装置。(三)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四)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七)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一)必须明确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责(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车间的贯彻执行。(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四)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必须安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五)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六)建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七)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八)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上级进行解决。(九)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一)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明确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明确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为了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规定。(二)、公司按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开展安全大检查。(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四)、安全检查组应由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是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五)、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六)、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七)、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及时解决,(八)、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部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九)、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并部署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北京市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法》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北京市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25条(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二)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三)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四)库房管理实施门禁制度。(五)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企业存在职业伤害的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二)现场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明确安全生产例会频次,(二)明确安全生产例会要求,(三)明确会议记录要求,(四)明确安全生产例会的组织部门和组织人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