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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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的通知鄂房办发﹝2009﹞59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的通知》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场所实行标准化管理和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各开发企业从接到通知之日起按要求逐一落实,做好准备工作,对不按要求规范售楼场所和销售人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商品房销售资格。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代理)机构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只能摆放、悬挂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业协会颁发的牌匾、证书,其他部门或组织颁发的奖牌、证书一律不准摆放、悬挂在售楼场所。二、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要张贴如下证照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四)《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告购房者须知》(五)收费价目表三、其它相关资料:(一)《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三)《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四)销售宣传资料四、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必须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协议(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证明》(复印件)。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代理)机构在商品房销售场所还应公示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土地权属性质和使用年限、容积率、商品房结构类型、商品房的预售套数、预售面积构成(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等)、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等商品房基本信息。六、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并要进行登记备案。特此通知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售楼场所建设说明以上三个框架制作标准:1、尺寸:宽0.8m、高1.2m。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预售许可证和购房提示均为原件彩色扫描。3、若为中介机构,其营业执照与备案证明同样规格制作。(资料架上需提供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预售许可证购房提示收费标准(除房价以外收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土地权属性质和使用年限、容积率、商品房结构类型、商品房的预售套数、预售面积构成(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等)、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等商品房基本信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方案销售宣传资料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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