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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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业道德》第六章检察官职业道德第一节检察官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特点与作用第二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与特征第三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学习要点•检察官职业的起源和特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特点•检察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检察官的忠诚品德具体要求•公正作为确定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检察官清廉、严明品德的基本要求。第一节检察官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特点与作用一、检察官职业概述(一)西方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私人复仇到国家起诉•在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是流行于原始社会私人起诉(或称私人复仇)。阶级和国家出现后,国家审判制度相继问世,国家取代个人,成为负责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的主角。•到中世纪后期,西欧国家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国家起诉制度。2、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最早产生于法国•9世纪的法兰西王国实行弹劾主义的诉讼制度,其原则是“无控告即无审判”,个人享有控告罪犯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罪犯。•13世纪,路易九世实施司法改革,强化了国家对司法的统一控制,同时,不告不理的“弹核主义”开始向追诉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到14世纪,这个转变基本完成,国王代理人成为普通法庭上的公诉官。1302年,腓力四世颁布国王敕令,规定凡是涉及作为王室收入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诉讼,必须由作为国王代理人的国王代理官提起。•因此,腓力四世的国王代理人被认为是现代意义检察官的开端。•1670年,路易十四颁布国王关于刑事法律的敕令,明确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检察官,称总检察官,在各级审判机关中社一定数量的检察官和扶助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法国检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确立。经过此后至1810年间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现代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正式建立。2、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发源于英国•13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英国出现了国王律师和国王法律顾问,代表国王进行与皇室利益相关的财产诉讼和行政诉讼。1461年,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总检察长,国王法律顾问改称国王辩护人。•1515年,国王律师又改名为英国副检察长。1827年,英国增设追究破坏皇室利益以外案件的检察官。1879年,英国颁布《犯罪追诉法》,规定设置公诉处位,作为国家检察机关。•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二)中国的检察制度•1、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古代中国没有明确的检察制度。但各个朝代设有在职能上相似的专司监察之职的御史制度。其职责是“纠察百官、监督地方”,对封建皇帝的过失也有责任和权力提醒、规劝和批评。•御史制度对维护封建法制的统一起了重要作用。孙中山说:“中国君主时代,有专管弹勃的官,像唐朝谏议大夫和清朝御史之类,就是遇到了君主有过,也可冒死直谏,这种御史,都是耿直的很,风骨凛然。”2、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清朝末期。•1906年,清王朝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行政、司法、立法分立的体制。1907年,当时的清王朝颁布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清王朝被推翻后,民国政府借鉴了这些规定,继续确立和实行检察制度。检察制度传入中国是近代以后的事情。3、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建国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结合国情创制了新中国的检察制度。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的检察机关。•十年“文革”,国家的政治生活陷入混乱,检察机关被取消,检察制度无从谈起。20世纪70年代末,检察制度逐步恢复。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标着中国检察官制度的重新确立。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第一,检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因而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和民主性;•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意义上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法律监督性质的活动。•首先,检察官是法秩序的积极守护者。•其次,检察官适用法律要恪守客观性义务。•最后,检察官职业特点要求对检察官的管理要与其职业行为相适应。二、法治社会检察官职业的特点三、检察官职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检察官的重要作用1、围绕和谐社会履行职责是检察机关、检察官的责任所在。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上述职能,本质上就是调整和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致性。2、通过履行职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我国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每项职权都与民主法治建设息息相关。第一,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努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二,落实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3、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要树立执法机关一盘棋的思想,密切配合公安、法院,严厉打击那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尤其是那些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幕后保护伞更要重拳出击,挖根溯源,一网打尽。(二)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过程中发挥检察官的重要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在工作中要做到:一是坚持执法为民。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使检察工作真正体现人民意愿,适应人民需要。•二是尊重和保护人权。要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坚决禁止和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三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把严格执行法律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起来,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查办;对未成年犯罪、初犯、偶犯或轻微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应当起诉的也要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四是监督制约的理念。检察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同样要接受监督。从外部讲,有各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还有其他司法、执法机关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程序上的制约。•从内部看,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有同一检察院内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第二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与特征•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所谓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或行为准则。它是随着检察官职业的出现而提上议事日程的。1、检察官职业道德起源•与检察制度一道,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同一时期,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严格执法”、“严格守法”的道德规范,旨在强调法律至上的观念,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和道德观念。其后不断充实完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的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经过联合国大会批准,该准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检察官行为准则的范本。•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根据法律和法律授权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二是公平地依法办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职能的顺利运行。•三是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四是保证公共利益,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立场。•五是保守职业秘密。•六是维护法治权威,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罪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与调查•七是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予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终止诉讼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特别是对少年,应尽量考虑非起诉的处理办法。二、中国检察官职业道德•我国推进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一是职业道德建设的总体性要求,包括《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二是关于检察官的行为规范,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等。三是检察官的法纪监督,有《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关于坚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特征•(一)主要特征首先,责任性更大。检察官活动既是司法活动,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活动。与其他法律职业相比,权力更大,承担的职责也更大。其次,示范性更特殊。我国的检察官肩负执行法律、监督法律的双重使命对其他法律职业、乃至社会风气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最后,强制性更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实行固然离不开“自律”,但更主要的是依靠强制性较高的“他律”。•一是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把检察官职业道德道德伦理、规范、准则上升为法律,检察官职业道德不再是检察官内心遵循的道德准则问题,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二是将职业道德的遵守与纪律挂钩。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将为检察纪律不容,受到纪律处分。(二)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1、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理念落后。现有的培养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专门由上级对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者之间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此项工作当做一门影响检察工作的管理科学问题来研究。•2、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措施的着力点有失偏颇。培养检察官道德品质的目标不明确,培养教育活动围绕实用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目标有计划、按步骤进行,呈现出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的短期性、随意性、不规范性。•3、现有检察管理体制不适应检察官职业化趋势。•4、检察官执法过程的身份、待遇保障制度不健全。第三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一、忠诚•(一)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忠诚于党,就是坚定对党的信念,执行党的指示,维护党的声誉,服从党的领导。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是国家权利和意志的代表和具体执行者,因此,检察官必须无条件、毫无保留的忠诚于国家。•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是统一的,三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在我国,由于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是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党在国家生活中实际发挥着领导作用。从人民的角度看,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又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具体到检察官履行“忠诚”道德义务时,自然也不能将三者分隔开。•(二)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进行职业活动的依据。检察官的一切职务活动都是与宪法和法律须臾不可分离的,都是时刻围绕着宪法和法律进行的。•在实践中,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忠于事实真相。忠于事实真相,是检察官基本的道德要求。如果说法律是检察官处理案件、开展工作的准绳和尺度,那么,“事实”则是基本的依据。离开了“事实”,法律的适用就失去了对象和依据,法律的准绳和尺度作用也无从谈起。•忠于事实,就是要求监察官处理案件时,应该按照实施所呈现的状态去认定,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首先,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一项职责,事无巨细,不论其重要程度如何,都要给与同样的关注。•其次,致力于履行检察职责。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其他公共职责的关系、本职工作与业余活动的关系问题。•复次,不断增强工作绩效。为此,检察官必须勤奋钻研业务,虚心向书本学习,向同行学习,精益求精,掌握履行监察植物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最后,应当具有职业良知和荣誉感。职业良知或良心占有重要地位,既可以使检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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