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岗位职责证券公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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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岗位职责证券公司4篇【导读】这篇文档“会计岗位职责证券公司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会计岗位职责证券公司1会计岗位职责(证券公司)1.在本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完成各期会计核算工作。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总公司及营业部的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制度,从事营业部各项经济业务的会i核算。3.对本部门会计以下岗位人员的业务有指导职能。4.负责每日对资金柜的存、取款凭单、转账支票及电脑打印的“资金汇总流水单”进行详细的逐笔复核并制单,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凭单与实际金额相符。5.负责对开户、销户数量及收取的手续费进行详细逐笔复核,检查是否有漏收、错收、故意不收或贪污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査找原因,并报请领导处理。6.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办理所发生经济业务的报销核算,做到用途清楚,开支合理、合法,手续齐全,需求正确。7.负责营业部营业成本费用支出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将费用支出核算到人,及时编制记账凭证。8.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核算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账实相符,及时登记营业费用明细账、往来明细账、负债及损益类明细账。9.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每年年底,与电脑部、综合部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固定资产盘点、报废等工作,按规定手续和批准权限进行财务处理。10.负责按规定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归档工作,同时保管如以前所有年度会计档案,保证无丢失、缺损。11.负责交易日报月报年报的统计整理和报送。12.每月月底及时结账,并与总账核对,保证明细账与总账相符。13.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4.接受财务主管的领导,按照总公司批准的各项财务及营业部领导批示进行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15.有编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权。16.在业务上对出纳岗位有指导职能。17.未经营业部总经理及财务主管同意,不得对本部门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任何财务资料。18.对财务主管及营业部总经理负责。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农银发[2000]44号作者:中国农业银行日期:00-0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批准我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为规范这项业务的开展,防范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和授权。授权开办此项业务的行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备案。二、总行授权开办此项业务的行,需持《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批复》(银复〔2000〕61号)和总行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办理备案手续,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三、在开办此项业务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40号)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为股票)出质质押,向农业银行申请获得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为10%。第四条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统一授信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统一授信管理第五条农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原则上采取公开统一授信管理方式,有权审批行为总行。第六条授信申请。证券公司向农业银行开户行(总、分行营业部,下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和信用需求以及其他合作事项等。第七条授信受理。开户行客户经理部接受申请后,认为可以受理,通知证券公司填写《最高额综合授信申请书》(ABC〔2000〕5008号),并要求提供以下详细材料:(一)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三)贷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四)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五)农业银行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授信调查。开户行客户经理部负责调查认定工作。主要内容是:(一)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二)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保证金)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8倍;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或交易风险准备金已达到注册资本20%的;(四)在近一年内经营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六)未挪用客户交易保证金;(七)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期限: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8-上一年度负债总额-上一年度可认定的或有负债授信期限原则上一年一定。第九条开户行报批。开户行客户经理部完成调查评价报告,经本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和贷审会审议,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报批材料包括:(一)正式申报文件。包括证券公司基本经营情况的调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拟定方案等。(二)《最高额综合授信申请书》。(三)证券公司财务报表。(四)证券公司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五)开户行对其他合作事项的意见。第十条授信审批。(一)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复查,重点内容是:1.申报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2.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3.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的准确性。(二)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管理部审查后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1.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召开贷审会,听取贷审会审议意见;2.有权审批人根据信贷部审查意见和贷审会审议意见进行审批。第十一条签订授信合同。开户行根据有权审批行的审批意见,同证券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ABC〔2000〕5009)。第三章股票质押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二条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管理下开户行审批备案制度。第十三条设立证券交易特别席位。开户行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资金结算账户,专门保管和处置质押的股票以及相关资金结算。第十四条贷款申请。证券公司在授信有效期内,向农业银行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质押股票状况等。第十五条贷款受理。开户行接受申请后,确认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认为可以受理,通知证券公司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ABCS〔2000〕1003号,下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质押股票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及其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业绩;(四)农业银行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开户行客户经理部调查。主要内容是:(一)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调查认定。调查证券公司是否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控制财务风险。(二)贷款用途调查认定。证券公司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向客户融资。(三)质押的股票风险调查认定。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股票的真实合法性。农业银行接受证券公司质押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不得接受以下股票作为质押物: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2.前6个月内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3.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股票;5.除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外,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6.一家证券公司质押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已超过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10%的部分;7.超过农业银行已经接受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10%的股票。(四)拟定质押贷款金额。开户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调查内容,根据贷款质押率确定贷款金额。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计算公式为:质押率=贷款本息/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质押贷款金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七条开户行信贷管理部审查。主要内容是:(一)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二)依据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质押股票的合规合法性,向总行查询第三款6、7项规定的内容;(三)质押贷款金额确定的准确性。第十八条开户行行长审批。开户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根据信贷部审查意见进行审批。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开户行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同证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ABCS〔2000〕1001号)和权利质押合同(ABCS〔2000〕2004号)。如有必要,在签订两项合同之外,可再签一份有关特性条款的补充协议。第二十条办理登记。签订合同后,开户行同证券公司同时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并核实质押股票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转移至开户行特别席位下存放,并向农业银行出具股票质押书面证明。第二十一条开户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后,应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就贷款金额、质押股票种类与数量向授信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进行备案。第四章股票质押贷款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要建立质押股票电子台账登记制度,每天向总行通报全行前一天质押股票的种类、数量、价值变动情况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控制质押股票的有关风险比例。第二十三条开户行发放贷款后,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贷款的跟踪管理。主要工作有:(一)负责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的台账登记监测和贷款本息清收。(二)对证券公司产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诉讼案件等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同其他银行往来迹象,要及时向行长和审批行报告。(三)建立质押股票市值变动台账,每天对质押股票的市值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和登记。(四)建立警戒线制度。对质押率降至警戒线或质押股票出现十六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开户行并要求证券公司追加、置换质押股票或在开户行资金账户内增加存放资金。警戒线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息)×100%=130%。(五)建立平仓线制度。对质押率降至平仓线时,应及时出售质押的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所得款项不足部分由证券公司清偿。平仓线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息)×100%=120%。第二十四条质押股票的保管及处分权。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质押股票和存放在资金账户资金的处分权均属农业银行。除法院外,未经农业银行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或冻结。第二十五条质押股票的置换管理。证券公司可向开户行提出申请进行质押股票(部分或全部)置换。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审查同意后,可与其重新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农业银行重新出具质押登记书面证明。第二十六条质押股票的出售管理。在质押合同生效期内,证券公司可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卖出质押股票(部分或全部),开户行同意后,按照证券公司的指令进行出售。出售部分必须进入开户行资金账户存放,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多余款项退证券公司。第二十七条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转赠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股票一并质押。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当购买随质押股票一并质押。证券公司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其及时补充。第二十八条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股票质押贷款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证券公司提前还款需经农业银行同意。第二十九条贷款收回。(一)证券公司在贷款合同期满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开户行将质押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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