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先进事迹(通用4篇)【导读】这篇文档“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先进事迹(通用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篇】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招录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受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培训、考核与保障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第二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第二十七条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第五章责任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篇】《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8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标志着深圳辅警这支队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确认,深圳辅警职业的春天已经唱响。该《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回顾立法过程,《条例》出台可谓是一波三折,几经修改。由于《条例》对全国辅警改革进行创新突破,赋予深圳辅警有限执法权,因而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应,也出现很多不同的声音。深圳市人大作为立法机关,高瞻远瞩,着眼于特区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长远目标,采用特区立法的形式,力排众议,明确辅警身份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赋予辅警有限执法权,大幅度提高辅警薪酬待遇水平,并以法规形式加以确认。这不仅是深圳公安机关内部4万名辅助人员的幸事,也是完善优化深圳执法队伍结构的创新举措,将给全国带来积极正面的示范效应。为了方便各位掌握学习,我们将重点条款进行标示。接下来,辅警考试中心会继续对《条例》进行解读,帮助广大内部人员和社会考生准确理解把握立法精神和主旨,从而尽快转变观念,摒弃不通过公开考试而“内部转正”等不切实际想法,增强复习备考的紧迫感和针对性,尽早通过辅警考试实现职业梦想!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招聘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权利义务和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和管理。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和薪酬标准核定。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招聘和管理的经费保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第八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三)治安巡逻、值守;(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七)消防安全巡查;(八)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第九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接报警现场处置;(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三)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六)治安、消防监督检查;(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八)涉案财物管理;(九)人员身份信息核录;(十)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十一)群体性事件处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支持;(二)接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