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提升辖区营商环境表态发言【精选4篇】【导读】这篇文档“社区提升辖区营商环境表态发言【精选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五查五整治优化营商环境【第一篇】开展“五查五整治”实施“八项专项行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目标是什么通过3-5年左右的努力,建成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运营成本最低、政府服务最优、创新创业活力最强的一流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要做些什么(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3.大力提升机关作风效能★4.加强政企沟通★5.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二)优化投资开放环境★6.营造良好市场环境★7.建立健全投资服务体系(三)优化要素供给环境★8.降低企业经营成本★9.加强要素保障供给(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10.完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11.强化创新创业鼓励支持(五)优化诚信法治环境★1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13.完善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六)优化人文生态环境★14.弘扬亲商重商文化★15.提高生态宜居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如何做一、扎实开展“五查五整治”(一)全面清查整治项目投资方面的问题。清查整治企业在项目投资审批、开工建设、生产经营等全周期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清查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效率提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清查项目审批时间长、盖章多、材料多等问题;清查特定行业和相关部门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未实现公开、透明,设定不合理条件,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问题。(二)全面清查整治政务服务方面的问题。清理、修改或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取缔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清查整治多头审批、政务公开不落实、监管制约不力等问题;审批流程不科学、办事程序繁琐、送审时间冗长以及项目代办和联审联办、集中审批运行不畅、权力寻租等问题;清查整治项目引进后政府承诺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清查整治不依法行政、不公正文明执法、执法透明度不高、自有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清查整治政企沟通渠道不畅,企业反映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三)全面清查整治市场秩序方面的问题。清查整治阻碍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以及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各种壁垒等;清查整治特许经营领域“非禁即入”落实不到位,各类市场主体不能平等参与投资的问题;清查整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开、透明度不够、各类市场主体竞争不公平等方面的问题;清查整治中介监管不到位,中介服务事项多、收费高,市场不够开放、行业准入门槛高等问题,事中事后监管不力,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查处不力等问题。(四)全面清查整治创新创业方面的问题。清查整治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配套服务不到位问题;清查整治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基础设施不配套、公共服务能力不足问题;清查整治创新创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渠道少、融资难、融资贵、附加条件多等问题。(五)全面清查整治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清查整治在为企业和群众服务过程中推诿扯皮、懒政怠政、吃拿卡要以及“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面热心冷”等问题;重点清查整治“慵、懒、散、浮”和“推、拖、绕”问题;重点清查整治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行为;重点清查整治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二、重点实施“八大专项行动”(一)实施清障提效专项行动1.开展减证便民行动2.公共服务事项“就近办”3.“3550”改革常态化4.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不见面”审批服务5.健全完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二)实施壁垒攻坚专项行动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以及推进时序、步骤,加快构建畅通便捷统一的信息应用网络,全力打通“数据壁垒”和“信息烟囱”。(三)实施品牌打造专项行动1.交通文明示范窗口建设;2.服务品牌创建评比。(四)实施作风提升专项行动开展机关作风“慵懒散浮拖”专项治理。(五)实施政企同行专项行动1.高效运行12345政府服务热线;2.问计于企。(六)实施治安护航专项行动开展涉企治安环境专项治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投诉举报企业保护机制,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七)实施守信践诺专项行动开展政府企业失信专项治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八)实施亲商重商专项行动开展营商环境建设正反典型专题宣传,设立通报曝光台,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弘扬“守法守信、向上向善、敢想敢为、创先创优”的XX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