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正确对待执法风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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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正确对待执法风险4篇【导读】这篇文档“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正确对待执法风险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正确对待执法风险1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正确对待执法风险宋向阳(2009.12)讲到风险,大家都不陌生这个词,甚至耳熟能详,但对我们的工作或职业来讲,到底有多大风险,有多少风险,存在哪些方面风险,如何加以防范、规避和化解风险,恐怕在平时考虑得不多。那么,今天我们就从四个方面来共同探讨一下风险问题:1.关于风险的概念;2.风险有哪些;3.如何认识和对待风险;4.怎样防范、规避和化解风险。一、关于风险风险由来:古代渔民下海捕鱼,家人祈求风平浪静,认为有风就有险——风险。如果给个定义的话,风险就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表现为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或可变性)等特点。职业风险:顾名思义,因职务行为而起,或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所面临的风险。我们是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类国家公务员,当然我们有我们的职业风险。我们面临的新形势、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复杂的工作环境、严格规范的工作要求以及肩负的工作责任,迫使我们必须要关注风险,因为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原来那种无所谓、无意识、不怎么会追究的状态、现象或思想观念早已过时,近年的很多案例已表明,我们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已不再是被追责的旁观者,早已进入了被问责的“局中人”。回顾以前,就是我们身边,有的已发生,有的虽未暴露,恐怕也有风险之隐患。因此,我们务必要重视风险、认识风险、进而做到较好的防范、规避、化解风险。二、风险有哪些其实,对于职业风险来说,不管是你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也不管承认还是不承认,我们的职业性质决定了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这里我们所说的“执法风险”是广义的,包括所有的行政行为、执法行为等。梳理一下我们的职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职能分工中的“先天性风险”;二是职能到位中的责任风险;三是职能评价中的社会风险;四是职能履行中的廉政风险;五是服务指导过程中的额外风险;六是内部监督中的制度性风险。下面,我们就来分别谈谈。1、职能分工中的“先天性风险”:我国实施的商品质量分段监管模式,国务院赋予了工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而流通领域作为一个中间环节,上承生产领域下启消费领域,是矛盾的自然交汇点:①生产领域所生产的各种产品,几乎都要进入流通领域后才能成为可供消费选择的商品,产品存在的质量瑕疵或在流通领域,或经过流通领域后才会得以暴露;②消费领域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其往往上溯到流通领域,问题排查、责任追究首当其冲;③要完全靠工商部门涵盖对流通领域上百万种商品质量的监管,显然存在着可行性上的折扣,只要在消费领域发生商品质量带来的突发事件,往往都能从流通领域的监管上寻找出所谓的“疏漏之处”;④工商机关在行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存在着“三缺乏”现象,即检测手段缺乏、专门人才缺乏、专业知识缺乏,这些“先天性不足”导致了监管和监管方法上“后天性缺陷”。而现代公共行政的理念要求权力与责任对等。既然工商机关承担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职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给工商部门带来了具有自然存在的、回避不了、也无法回避的“先天性风险”。这就是所谓的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关系。2、职能到位中的责任风险:依托自身职能,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中实现职能到位,进而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这是现代工商人的使命和期盼。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部门职能定位的交叉、一些不切合实际要求的存在以及个人素质高低不一等因素,极容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带来一些不确定性,责任风险难以避免。一是“缺位”带来的不作为风险。即没有按照法定的职责保证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使到位,该管的没有管,该制止的没有制止,该处罚的没有处罚,该许可的没有许可,因失职不作为的过错导致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如对涉及消费者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及服务的检查不部署、不落实、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没有被及时发现,导致出现责任事故;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取缔无照经营,但没有依法开展而导致的不良社会后果等。二是“错位”带来的作为不当风险。即由于对执法授权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对国家赋予的职能认识出现误区,执法监管的目的出现异化,导致作为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责任风险。第一是执法趋利化。行政执法权不仅仅是用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不作为谋取部门经济利益的手段,将执法行为与执法者自身利益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第二是监管情绪化。由于市场监管面广量大且情况复杂,一些执法人员放任情绪,不能正确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工作中避重就轻、挑肥拣瘦,该管不管、管而不当、能管就管、难管就放、有利则管、无利则让,有的把管事片面地当作管人,在监管执法中居高临下、语言失当、行为失范,颠倒了“公仆”与“主人”的位置,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第三是处罚随意化。主要是对法规设置自由裁量权的目的理解不清,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合理,处罚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和统一,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三是“越位”带来的乱作为风险。即我们在履行自身职能的过程中,承担了本该由他人(其他机关)承担的职能,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导致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如不合理地衍生、延伸职能、插手其他机关执掌之事;将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适用到生产领域、消费领域等。四是作为过程中的不到位、不规范风险。指虽然履行了职能,实施了行政作为,但由于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从事监管活动,人情监管、弹性监管或执法程序违法,导致作为不到位、作为不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如对市场主体准入的行政许可虽然实行了审查但审查不严、把关不到位;由于来自上级“打招呼”、“给压力”式的行政干预,把不符合条件或不该雾里看花市场主体放进来;在自理投诉举报中(如食品类)就事论事、大事化小,没有一查到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该移交不移交等,都可能埋下行政、及至司法的责任风险隐患。五是揽职过多带来的“代过风险”。工商机关作为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一般都被委以重任,一方面常常会被地方政府赋予不少难以推却的临时性工作、承担着不少应该由社会和市场或其他部门来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为了获取地方党委、政府好的评价,工商机关也主动承担一些地方要求,但属职能之外的工作,从而导致揽职过多,如招商引资、城市环境的整治、市场的消防安全和物业管理等等,这就必然会给我们带来“代人受过”的风险。3、职能评价中的社会风险:对工商职能的评价是指地方政府、社会和群众对工商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公共形象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这对工商部门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评议中一些非科学和非理性因素的存在,给工商机关及其干部带来难以承受其重的社会。一是评议主体对评议对象职能了解的浅显化影响了评议结果的客观性。目前行风评议活动太多选取不同阶层人员来组成一个综合的评议主体,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及企事业代表等,而评议主体对评议对象的了解或不充分、或不全面(有不少人对工商部门的职能认识仅停留在“发发执照,管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层面上),特别是对体现部门职能个性差异的不掌握,势必带来评议凭感觉、凭印象,这种评议要素之间的错位和失调对整个评议过程有着很大的干扰,难以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性。二是评议标准的单一化影响了评议结果的准确性。被评议的部门由于职能分工不一样,其工作性质不一样,接触范围也不一样。如有的部门主要是宏观上的政策研究指导服务,相对比较超脱;而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要直接和企业群众打交道,接触的社会面广,潜在影响评议结果的隐患就多。因此,把职能反差较大的部门放在同一层面并用同一标准来进行评议,难以保证评议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三是评议人员素质的差异化评议结果的公正性。评议主体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科学评价、理性判断的能力在不断提高,科学评价、理性判断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但在实际运作中,也不排除个别评议人员凭个人的好恶、个人(或亲戚朋友)的经历来评价一个单位工作的好坏,类似这些“非理性”的想法和做法,必然使评议结果的公正性存在变数。4、职能履行中的廉政风险: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新的规范、价值观、道德观都在重构过程中,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影响,如拜金主义、利益至上等时刻侵袭着工商机关及其干部,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经受着考验,面临着廉政风险。一是“权力寻租”带来的腐败风险。由于工商干部在办理证、照、案、摊、费的过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选择环节上,如果把握不住,就会出现以原则做交易,以权力觅好处,小则违纪、大则违法,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影响了部门的形象,更葬送了个人前途。二是“人情渗透”带来的渎职风险。工商干部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免不了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领导、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在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具体职能时,常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人出来打招呼,如果不能理性地审视或适用手中的权力,把持不住自己,就会碍于情面而导致“人情执法、人情监管、人情许可”的现象,甚至徇私枉法,走上渎职犯罪之路。三是“交往不慎”带来的廉洁风险。工商干部作为社会社会关系中的一分子,离不开与他人交往,这是人之常情、人之常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部分人受利益驱动,按照“逐利性”的取向,有目的地与工商干部交往,熟悉熟悉、意思意思、放松放松、不断地接触、接近乃至揣摩、表面上和你称兄道弟,实质是看中你手中的权力,一旦需要,就会露出权钱交易,利用利诱的本质,就会使人掉入美丽的“陷阱”而难以自拔,酿成一失足成千古恨之悲剧。5.服务指导过程中的额外风险:如办照中的代办、代签、“一条龙服务”等;“消费者信得过商店”、“诚信单位”、“守合同重信用”等评比活动中的凭感觉随意评定,显得无依据、无事实、无程序问题;处罚过程中的擅自许诺和事后帮忙等等,细想起来,都存在着风险或是风险隐患,事实上类似的问题以前都或多或少地已经出现过。所以,我们说,服务也要依法,依法服务与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等一样重要,不可马虎。6.内部监督中的制度性风险:这是由系统内部的一些约束性制度所决定的,如上级在检查食品安全监管中,对查出的问题要问责,工作秩序暗访中对查到的问题要问责等等。三、如何看待风险前面说了如此多的风险,对此,我们怎么办?是不是就不干了?什么也不管了或是干脆什么也不作为了?当然不是。事实上,前面讲过,风险具有可变性的特点,风险的发生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只要我们认真分析客观存在,最大程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可以使之向好的方面转化,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避免风险。一要清醒地认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这一点无法回避。严格地说,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风险,如医生、教师、驾驶员、矿主(企业老板)、食品经营者、银行职员等等,各有各的难度,各有各的风险。二要树立这样一种思想,即:既然选择,就得敢于正视,勇于担当。三要培养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既要藐视风险,职业风险已经是一种常态,并不可怕,但在日常工作中务必要引导高度重视,让责任意识、危机意识、风险意识成为工作习惯。四要正确看自身的权、责、利。拥有一份权力就得承担一份责任,权责对等。行使权力,就要受到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无法想象的”。我们有的人对我们手中的权力有种认识上的误区,总觉得我们的权力很小,而责任很大,认为并不是对等的。实际上,请换位思考一下,就能感觉到我们的权力够大了,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大到只差一副手铐(没有限制人身权)和一把手枪(没有使用枪械权)!因此,我们在履行职责时,当然要严格依法行政,受到严格监督,承担相应的职业风险。四、怎样防范、规避和化解风险基于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我们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寻找有效的防范措施,尽量规避减少和化解减少工作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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